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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透過訴訟的方式完成離婚的程序 - Wise Library 1985

 

 

民法中有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以作為訴請離婚事由。仍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完成離婚!

 

家暴離婚的訴訟程序分為四個階段

1. 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撰寫離婚訴狀,說明受到家暴的情形,盡量具體寫出每一次的家暴時間、地點、過程與目擊者,及希望法院判決的事項如子女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 開調解庭:

離婚訴訟是強制調解的,在進入訴訟前會先進行協商,並討論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等問題。

3. 法院開庭:

以家暴作為離婚訴訟的事由,需向法院提供自己受家暴的證據。

4. 法院判決:

收到判決書後,確認法院判決的內容,並決定接受判決或在20內提出二審上訴。

 

家暴離婚<證據蒐集>

這是很讓人悲傷的部分!換言之,如果家暴情況沒有嚴重到一個程度,如呼巴掌等等,幾乎很難蒐證吧!除非裝監視器?那也必須精明到可以算好對方不在家的時間啊!

 

1. 人證:目擊家暴情形的人或是常見聞到夫妻發生爭執或言語肢體衝突的人。(鄰居可以當證人的機率最高,但如果是家暴者,多數人恐怕不想惹禍上身,又有多少鄰居願意挺身當證人?)

2. 錄音錄影:並將電子檔製成光碟。或將受傷照片、毀損衣物拍攝下來存證。

(身心受創身心俱疲後還要完成這些事,困難度真的很高)

 

3. 驗傷單、診斷證明書

需要驗傷的程度,通常都是嚴重等級的暴力!那麼,輕度等級的暴力,難道就無法訴請離婚?如果證據不足提告,是否可能成為反被告?

5. 家暴保護令、家暴通報單、警詢筆錄:

因家暴而向警局報案時,會有「警詢筆錄」及「家暴通報單」,此外您也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這些都可以在家暴訴訟離婚時作為證據。

 

家暴離婚訴訟權利爭取

1. 損害賠償

因受家暴而判決離婚,對方就是婚姻有過失的一方。如果您受有財產上的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對於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也就是慰撫金(註2)。賠償金額的高低,法院會審酌當事人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教育程度、離婚責任等因素。

 

2. 贍養費

若您因為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也可向對方請求贍養費(註3)。法院會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以該年度及您所在縣市為標準,判斷對方應給付您每個月多少的贍養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民法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失業、裁員,家暴比例增加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發現失業、裁員潮引發的家暴案件增加。家暴暨性侵防治中心表示,失業及被裁員不會導致一個人突然產生暴力行為,但卻很可能成為暴力行為的觸媒。據聯合晚報報導,2009年國際金融風暴肆虐,引發企業減薪、裁員潮,致夫妻間爆發口角衝突的機率升高。父母收入不穩定,虐童案也相對增加。

 

據衛福部統計,台灣兒虐通報案件從2013年的3萬4545件大幅上升至2017年的5萬9912件,4年來飆升73.4%。但「有通報」的數字,不等於所有的受害者數字。針對虐童案或家暴,台灣為什麼不提高法定刑度或增設虐童條款?

 

家庭暴力的侵害行為包括精神上威脅家庭成員。惡意破壞家庭財產、監視家庭成員行動、嚴格限制家庭成員的行動及正常社交、無故或過度辱罵、斥責、蔑視、斥責、誣衊等言語暴力、暗示、明示要傷害或殺死家庭成員或其親人朋友等都屬於家暴的行為。強迫性交等也屬於家暴!施暴者很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但未被鑑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條第1項第1款: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第10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14條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司法流言終結者時事觀察法律評論

 

相關報導:全美41個州讓家暴倖存者可領取失業福利,但佛州每年發生超過11萬7000起家暴,但法律沒有保障「家暴受害人領取失業救濟」的法條。逾半數的女性受害人在公司受到她們另一半的騷擾。一名男子2010年在邁阿密一家餐館槍殺了妻子和三名女同事,同時打傷其餘三人。家暴受害人服務的維權組織「邁阿密工人中心」表示:家暴受害人因為經濟原因,而往往無法離開伴侶,因此給予受害人的經濟補助,可以決定受害人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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