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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來希FB公開盜用正妹照片發文,法律怎麼罰? - Getting Closer to God's Voice 1985

根據台灣法律,若盜用、散佈他人照片,而令他人名譽受損,便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若盜用照片及侵害了肖像權,受害者可提出民事賠償。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榮譽理事長李來希日前於個人臉書(FB)po出多張年輕人挺韓的照片,強調支持韓國瑜的人「老少咸宜」,無分年齡大小。但照片中的正妹Emily也po文澄清強調自己「不是韓粉」。

對於李來希將自己照片移花接木貼標籤,Emily昨(19)日於臉書po文譴責,痛批對方散播假消息,正妹中的女生表示照片為去年到雅加達亞運看棒球比賽時,經《聯合新聞網》拍攝並發布的。

 

她說「我從來沒有支持過『韓國瑜』先生,也不曾參與其選舉相關造勢場合,在此澄清本人之政治立場。」她抗議盜取網路相片之人士(李來希),「扭曲事實之FB發文,混淆視聽,嚴重損害本人名譽。

 

Emily指自己是被親友告知下,才得知自己照片被李來希先生po在臉書上,「在未經過徵詢之下,使用本人的照片並偽稱為韓候選人的支持者。」Emily不忘呼籲「我支持台灣棒球⚾️,希望社會大眾譴責濫用照片、散播不實消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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