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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你必須知道的權利和義務 - Getting Closer to God's Voice 1985

#你所創作的書、歌曲、圖畫、攝影等,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別人不能任意盜印、盜版、抄襲。
#著作權的侵害屬於「告訴乃論」罪,著作權人可以自己決定到底要不要對侵權之人提刑事告訴。
#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50年,所以,如果你想要把一本小說改拍為電影,但你沒有足夠的成本,那麼,你可以選擇一部很老的作品(因為作者死後五十年,所有人都有將那部作品自由改拍電影的權利)。
#未經作者的同意,將其信件公開發表,會侵害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或個資法之類。
#流行歌曲屬於著作的一種,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音樂著作的詞與曲屬於獨立的兩種著作,若想使用,應分別取得詞與曲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我國於 91年1月1日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即負有對WTO全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提供「國民待遇」之保護義務,即國外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亦受我著作權法之保護。即WTO會員國的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除有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同意或授權。
#大葉管理學院國際企業管理系專任助理教授、公益網站「著作權筆記」作者章忠信針對谷阿莫「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影片遭控侵權分析表示著作權法第65條第一項作原則性宣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亦即著作權法一方面保護著作權,另一方面也關照公眾接觸人類智慧成果的公眾利益,所以在賦予創作者著作權之外,也以合理使用規範,限制著作權人之權利,確保資訊流通與知識傳承。著作權法第52條為「評論目的」之合理使用,並未限制只能使用合法之著作重製物,只要是符合「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之引用,著作權法並沒有要求一定須以「正版」為要件,這也是要方便利用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因此故意不限制合法重製物或來源之規範
#「合理範圍」依第65條第2項所訂4個基準判斷。如整體比例,整體比例如引用佔整本書的內容比例,還有引用內容佔原作的比例多寡。判斷基準關鍵在於「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方面,即利用結果是否會構成「市場替代」,即讀者或觀眾看了利用人的製作成果,是否還會進入市場消費被利用之著作。
#攝影展上,拍攝展示作品,作分贈的動作,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網路上的免費軟體是授權利用人免費利用,但通常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合法軟體所有人可以自己使用正版軟體,備用存檔軟體給他人使用,也會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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