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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撿屍文化盛行|性侵案頻傳|約會強暴性侵定義和相關法律

性感「蛇姬」林采緹的老公兩年前因為呼麻事件一度公開表示不會再有不良示範,女方臨盆生產在即,胡睿兒卻在此時被指控在夜店撿屍性侵。

受害女子指證歷歷,關鍵全在於他右眼角「星星刺青」

據《東森新聞》報導,受害女子因酒醉倒臥在樓梯間,被清潔人員發現搖醒後才驚覺自己已被性侵。受害女生如此確定胡睿兒就是性侵加害者?當晚被害女子發現自己被發生性行為後立即上警局報案,並向警方表示印象中對方「右眼角有顆星星刺青」。也就是這個刺青,讓後來警方循線找上胡睿兒,訊後警方以「妨害性自主」限制出境胡睿兒出境。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林采緹與胡睿兒的共同好友透露林采緹知道老公疑似撿屍性侵她人後情緒崩潰、無助大哭,頗讓人心疼。胡睿兒表示兩人只有親嘴且是兩情相悅,但女子指證歷歷。事發後,胡睿兒也遭限制出境,因有海外商演,最終改以30萬元交保。相關報導:【性侵】「約會強暴」高達19.9%。一年通報案件逾一萬件

妻子生產在即,還在混夜店,有愛嗎?夜店這麼好玩,有非去不可的理由嗎?夜店看到有女生醉了,就順便發生親密行為了??酒醉意識不清醒的人,有能力表示同意嗎?

台灣夜店撿屍文化盛行,酒醉性行為爭議多

SBL台啤前鋒球員周伯勳二月受邀至KTV唱歌,酒後與一名女大生當場在KTV的陽台上演性關係,據三立新聞記者報導,陽台雖位處十二樓,路人只要經過都可以看得一清二楚,相當大膽。事後女生驗傷並台北市警婦幼隊報案自己被撿屍性侵,因為兩人發生性行為時她是酒醉狀態並無同意發生關係,但周堅稱兩人發生性行為時是清醒的。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周曾被選為「選秀狀元」,去年四月訂婚,原定今年五月結婚,為何婚前鬧出性侵醜聞,引出多方關注與議論。過去周也在2016年10月參加花蓮觀護盃籃球賽期間,深夜獨自離開飯店,前往花蓮市和平路酒吧小酌,卻爆發酒吧鬥毆衝突,背部遭到酒瓶嚴重劃傷住院。周伯勳女友特地從台北趕往花蓮照顧。女友過去公開發文表示懷孕和小產男方都沒有陪伴,但她選擇和白目的他相處一輩子。2018再度出現性侵事件,婚約是否取消被外界關注。

據媒體報導,過去也有職棒球員此前也曾因涉及性侵而斷送前途。2013年義大犀牛二軍捕手江子健涉嫌將酒醉女子載至汽車旅館性侵未遂,而義大球團隨後也宣布即刻解除合約,江子健隔年也遭判刑7個月。2015年Lamigo桃猿曾獲新人王的郭修延同樣捲入性侵疑雲,被指控在酒後闖入女大生房間企圖性侵,遭警方以入侵住宅、性侵未遂罪函送,隨後也遭桃猿球團宣布永不錄用。NBA球星Kobe Bryant在2003年時遭女服務生指控性侵。

「性侵害」的定義: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且令當事人不舒服,均被視為性侵害。 就性別騷擾到性侵害五個等級
1. 第一類是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以及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念的一般性性別歧視語言或行為,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
2. 第二類是性挑逗,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吃豆腐的行為。
3. 第三類是性賄賂,包括以同意性服務做為交換利益的手段,即以利益承諾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例如雇主以加薪或升職要求員工提供性服務。
4. 第四是性要脅,強迫性行為或性服務,即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性相關的活動。例如師長以畢要脅或當掉學分來要脅學生配合其性要求。
5. 第五類是性攻擊,包括性侵害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例如強行性交等。

 

性侵事件  法律面

一、強制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加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以強制手段逼迫被害人與之發生性交或性交以外其他足以滿足其性慾的猥褻行為。說明如下:
參以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將性交行為定義為「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三、乘機性交、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如喝醉酒、因病昏迷、意外事故受傷昏迷不醒等抵抗能力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加以性交或猥褻。

四、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加重結果犯與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有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之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重傷或羞憤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或故意殺害被害人或使被害人受重傷者,則加重處罰之。例如姦殺被害人,加害人則加重罪行。

五、對未滿十六歲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按一般刑事法律處罰猥褻、性交,係以『強制』為處罰要件。成年人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無關被害人同意與否,加害人皆犯罪。

六、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及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由於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被害人因與加害人處於情感上之不平等地位之『性邀約』例如職場性侵害、校園性侵害案件。

七、詐術性交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

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例如夫妻間性侵害、或是未滿十八歲之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合意性交的兩小無猜案件為告訴乃論,其餘皆為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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