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相對簿公堂對任一方應該都是很煎熬,根據台灣目前的法律,另一半出軌的話,有兩種法律申訴方式:
1.通姦罪,屬於刑事犯罪
但蒐證不易,必須有明確證據證明兩人發生親密關係,並且持有兩人器官交合的證據,所以難度非常高!
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指的是犯罪行為一定要經過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發動追訴權。 而「告訴權」同樣有時效的問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知道犯罪情事時,6個月內就要主張,否則告訴權就會失效。
2.損害配偶權之賠償(屬於民事賠償)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同樣憑法官個人的自由心證!法律規定情節重大才可以提告,什麼樣的程度才算情節重大,就是交由法官心證了,即沒有一定絕對的客觀準則
依據民法第195法條規定,「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有時效的問題,當得知權利受到侵害,若2年內未主張損害賠償則時效消滅,或不知受到損害,但自加害者有侵權行為時算起,超過10年除斥期間。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金額,亦沒有固定標準,法官會審酌雙方社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判斷。延伸閱讀:律師部落格【外遇公道價價目表】法院認證的喔!偷吃的人小心了!
※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不可分」的原則,告訴乃論之罪!「侵害配偶權」,常見於人妻對小三請求因婚姻受到破壞的損害賠償及慰撫金。
妨害家庭的告訴期
妨害家庭的告訴期六個月,有追訴期五年的規定,所謂追訴期指的是通姦行為終了之日止,就算現在才知道通姦的行為,還不到六個月,也會因追訴期超過五年也不能提告。
刑法在民國九十四年修正追訴期,通姦罪在修法前的追訴期是五年,但修正後已經變更為十年。怎麼判斷有無超過追訴期?例如民國九十三年發生通姦行為,民國九十八年已經屆滿追訴期,即便現在才知道還沒有超過六個月,也無法提告。(參考資料:賴芳玉律師臉書FB貼文)
侵害配偶權:自由心證,即法官說了算
與人妻遊港住雙人房 法官不信「只是朋友」
A男與人妻經常共同出遊,兩人出入摩鐵,還曾赴香港3日遊,人妻老公認為A男破壞他的婚姻,提告求償2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A男辯稱只是「一般朋友出遊」,但法官以2人赴香港入住雙人房的證據打臉2人只是普通朋友,審結判賠10萬元。
B男子承認與女員工有百餘次性關係,正宮提告求償竟敗訴!
B男與妻子結婚,妻子為了養病久居大陸,而B男則留在台灣經營商店。妻子聽聞丈夫與女員工過從甚密甚至還入住家中,她透過通訊軟體跨海質問丈夫,丈夫承認「發生147次性愛關係」。B女提告王女並求償60萬元精神賠償,卻敗訴,遭駁回請求。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配偶的身分權利即為實務上承認的「其他人格法益」,而另外需符合「情節重大」的條件。不過目前法院判決上,較少對情節重大的要件為論述,主要都是著重在外遇的證明程度,如果確實外遇,再酌定賠償的金額。
「侵害配偶權」出軌有第三者需要負法律責任?
據媒體報導,王瞳晚間帶著媽媽跟阿姨到馬俊麟家,王瞳阿姨不斷飆罵馬俊麟還對梁敏婷咆哮。王瞳、馬俊麟開記者會承認戲外有情愫,王瞳表示生日1號當天收到法院傳單,馬俊麟的妻子梁敏婷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告訴。
據《中時》報導,王瞳昨晚帶著媽媽跟阿姨到馬俊麟家,王瞳的阿姨對著梁敏婷直說:「妳都沒有錯,妳老公會往外面跑?妳的老公為什麼在家得不到溫暖啊,為什麼會去找我們王瞳?」
小編:這麼做,真的挺不恰當,很像是二度傷害,她錯在不該帶阿姨去,她應該不會不知道阿姨的個性吧…..完全感受不到任何想要道歉的意思,反而很容易讓外界覺得是在嗆聲甚至情緒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