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求助管道
1.直接撥打110向警方求助
2.撥打113保護專線求援
3.各縣市政府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4.聯繫「勵馨基金會」或是「婦女新知基金會」的協助。「婦女新知基金會」婚姻家庭免費法律諮詢(02)2502-8934
受家暴防治法保護的對象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例孫子女與祖父母)或直系姻親(如媳婦與公婆)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例兄弟姊妹等)或旁系姻親(如妯娌等)
4.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婚同居伴侶。
保護令的內容
施暴者禁止繼續騷擾、接觸或與受暴者通話等、施暴者必須搬出現有住所、施暴者不得接近受暴者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地點等等。
申請保護令
1.申請或延長保護令全部都不須繳交任何費用。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之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2.一般以書面聲請之,若是被害人有急迫性,可以言詞、傳真或是其他電子方式取代書面方式聲請,法院依照相關法令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3.一般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兩年以下,失效前,聲請人可以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審理期間法院可以先核發暫時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
違反保護令者有刑事處罰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規定: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戀愛.婚姻.恐怖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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