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正式員工,非試用職員,一旦是非自願性離職,基於勞基法,公司都應該發資遣費。資遣費是依照工作年資計算,每一年為一個基數,一個基數是一個月的薪資,未滿一年就依照比例計算,例如工作六個月就可以拿到半個月。記住,年資是合併計算的。
不要放棄你應有的權利: 勞基法第17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94年7月1日起採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法律信箱:未做滿3個月 離職不必預告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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