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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老公外遇離婚,小孩的監護權... - Getting Closer to God's Voice 1985

小孩的監護權和教養費用

關於小孩監護權的歸屬問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有權要求小孩教養費。民國85年民法1055條之1修法後,法官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將子女監護權判給能真正照顧小孩的一方,而非經濟上較為優渥的一方。

子女監護權不論判給父親或母親,父母雙方都有義務要共同負擔子女的教養費。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夫妻負擔教養費用比例依雙方薪資水準而定。法官會依據各縣市政府公告的平均消費支出來做為依據,未成年子女因為花費較低,因此會照平均消費支出的7或8成來判決。法官通常是按照夫妻薪資比例,賺愈多的一方支付較高的比例家務有給職的法令通過後,法官會認定扶養子女的那一方因為要做諸多家務,因此會酌量降低其負擔比例。

 

依照台灣的法律,什麼情況下可向配偶要求贍養費?

很多民眾常看到Hollywood離婚就分到大額贍養費就以為國內也是如此。過去國內案例像是王靜瑩家暴事件、阿羅哈客運董座陳瑞玲因女方主動要求離婚,而被前夫控控外遇並求償鉅額贍養費,立委柯俊雄的前妻張美瑤連續3個月未收到柯俊雄的贍養費憤而告上法院。

 

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才有要求贍養費的資格

依民法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使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贍養費由誰付,和誰提出離婚無關。民法看似保障夫妻中處於經濟弱勢的一方,但法院對於生活陷入困難的認定很嚴苛,通常除非是臥病在床的重症患者或是已經無就業能力的一方,法院才會認定屬於因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

 

離婚贍養費的給付金額,法官是根據各縣市政府公告的當地人民平均每月消費性支出。以92年台北市政府的公告為例,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才約24,000元,其他縣市更低。誰該支付贍養費。除非有寫婚前協議書。給付方式按月給或是每半年、每年給,可由離異夫妻自我協調。

知識五:中途停止支付離婚贍養費,另一方

 

法官判決後,對方中途支付贍養費呢?

可以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支付方名下無資產的話,就會從每月薪資扣走贍養費,但每月扣款會以月薪的1/3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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