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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違章建築,國內消防員殉職比例高!火災現場無人員需要搶救,卻須入火場? - Getting Closer to God's Voice 1985

據報導,過去有多起憾事都是火災現場無人員需要搶救,現場指揮官卻仍下令入室,造成多起消防悲劇。

 

2013年泰山家具工廠火警,無人待救入室搶救,導致2名消防員殉職,2015年新屋保齡球館火警,2名待救人員救出後仍持續入室打火,導致6名消防員殉職,2019年台中大雅的違章鐵皮屋工廠,無人待救入室搶救,卻使2名特搜隊員殉職!

 

依據消防署提供的資料,自1995年3月1日消防署成立以來,共有72位消防與義消人員殉職,其中有35名消防人員是因為入室搶救殉職(不明8位,非入室搶救29位),比例高達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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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央社》報導,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若未提供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工廠管理權人也應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若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者,將可處管理權人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調查權」部分,三讀條文明定,為調查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原因,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並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

 

據《苦勞網》報導,原本的調查權的立法說明中提到:調查應參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67有關暫時全失能之定義,「將重傷明定為消防人員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三日以上,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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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019年28日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若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救災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搶救必要資訊否則開罰

但,「無人火場」納入危險救災行動、以及增加「重傷」定義的相關附帶決議並未通過,

 

據《苦勞網》報導,之前本來各黨團的共識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並在立法說明中明定「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明定包括『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之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俾利未來適用於救災實務」,讓危險性救災行動有個標準。然而消防署後來提出的版本卻在立法說明微調,改成「『其中可能包含』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危險性救災行動」。

 

消權會秘書長朱智宇認為用這種模糊字眼反映消防署不願確實承諾訂立「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的行動標準。

 

然而消防署後來更改重傷定義應參酌《職安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為「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應該明確定義重傷,避免後續產生爭議!24日消防署則表示要「依照刑法定義」,也就是必須毀敗或嚴重減損五官、肢體、生殖能力或身體健康,消權會因此到內政部外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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