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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造勢造神運動|走路工工資算不算賄選? - Getting Closer to God's Voice 1985

據2007年的新聞,九十四年間的台北縣長候選人羅文嘉支持者被指發放走路工事件,案情與去年高雄市長候選人黃俊英支持者發放走路工案一模一樣,也有掌握錄影帶,但判決結果卻大不同。

板橋地院認定北縣的走路工是賄款,判被告有罪;高雄地院則是認定走路工是工資,判被告無罪。

九十四年台北縣長大選投票前五天,羅文嘉被指涉及發放每票三百元的走路工給選民,當時藍營立委指控,九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羅文嘉支持者洪志雄等人,於羅文嘉在三重舉辦的「縣市平等河岸牽手」造勢活動前或後,在搭載支持者的廿輛遊覽車上,發放羅文嘉的競選旗幟及每人300元走路工。檢察官偵辦後認為,全案是羅文嘉支持者洪志雄等人所為,羅文嘉本人並不知情,遂依違反選罷法,將洪志雄等五人起訴,板橋地院審理認為,發放走路工的確是賄選,加上洪志雄等人認罪,因此判五人徒刑六至十個月,均予緩刑。

同樣的情況,九十五年高雄市長選舉重演,候選人黃俊英在投票前一晚,遭舉發涉及發放走路工賄選,檢察官偵辦後認為,全案是黃俊英的支持者古鋅酩、蔡能祥所為,兩人在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晚間黃俊英造勢會結束後,於搭載參與造勢者的兩輛遊覽車上,發放每人500元的走路工,要求被動員者把票投給國民黨的市長候選人黃俊英、市議員候選人黃柏霖,但黃俊英、黃柏霖並不知情,古、蔡兩人遭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兩輛遊覽車上的民眾均有參加黃俊英的造勢會,有參與搖旗吶喊五個小時,依據「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每人所領得古蔡兩人所發放的走路工,屬於工資,因此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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