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工程師被妻子指控動輒大聲辱罵及毆打,不堪遭家暴,而帶著小孩離家3年多,並訴請離婚。訴請離婚,是對方不願意放手的不得不的做法。
判決指出。婚後第3年,楊男和妻子起口角,對妻子家暴,打傷妻子左臉、頸部,眼睛也有瘀傷,後來妻子原諒他。但楊男2015年10月又對妻子動粗,大聲責罵,小孩當場嚇得哭鬧不已,妻子徹底失望,帶兩名小孩離家訴請離婚。
孩子作證:父親很恐怖
庭訊時,楊男辯稱罹患躁鬱症、憂鬱症,否認動手,並指控妻子和岳母給他的親錢壓力讓他備感壓力,否認對妻子家暴。
楊男妻子則指控,丈夫動輒對她施暴、辱罵,讓她和小孩生活在恐懼中,且2015年10月變本加厲毆打她。法官傳訊楊男子女作證,孩子證實父親有時在家也罵髒話,覺得「很恐怖」。法官查出小孩目睹家暴在校因缺乏安全感,需老師額外陪伴。(孩子很無辜,但還好有孩子成為witness…很多時候,兩個人的空間家暴率最高,若沒有拍照沒有錄影都未能留下證據,上帝又不能替你做證)
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妻子主張家暴造成無法同居有理,判准離婚。可上訴。
司馬儀:為何要保留上訴的空間?是否浪費社會資源,也對當事人造成更多心理成本和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