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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勞基法】勞工申訴流程經驗!勞動部法規、證據、檢舉、離職、加班、資遣小常識。 - 敗家達人推薦

內容目錄

  • 【2020勞基法】勞工申訴流程經驗!勞動部法規、證據、檢舉、離職、加班、資遣小常識。
  • 一、勞健保低報:
    • 檢舉:
  • 二、加班費
  • 三、例假日出勤
    • 加班費試算
  • 四、惡意調職(降職)
    • 第 10-1 條
    • 第 14 條
  • 流程如下:
    • 逐級呈報
    • 「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勞保投保紀錄」
    • 勞工局或市府網站檢舉
    • 寄存證信函
    • 調解
    • 民事訴訟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1.勞工局申訴沒用:
  • 2.存證信函沒用:
  • 回歸實際面
  • Q&A問答

【2020勞基法】勞工申訴流程經驗!勞動部法規、證據、檢舉、離職、加班、資遣小常識。

最近跟前公司的法條攻防告一段落
和各位巴友分享一下,但不是要大家當法條蟑螂去亂告公司
分享這些是要巴友們學會保護自己,不要奴性這麼重
大家都是社會人士了,也自己斟酌到底要不要使用
有時候公司違反發令,但對員工好我自己是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只有不斷精進自己才能在職場有生存空間,不然永遠只能做一途怨一途
—-

一、勞健保低報:

這是最常見的缺失,
勞方通常也不太會注意到這個,
通常找新工作要去勞保局調資料、
或是出了甚麼事要勞保理賠才會知道自己被低報。
級距請自己Google,
固定薪很簡單,你的薪水在哪個區間公司就要投保哪個級距。
浮動薪的話是HR比較容易疏忽的,每年2、8月公司要依照你前三個月平均薪資幫你重新投保
影響:
勞健保低報會影響你的勞退(退休金)跟勞保權益(生育、傷病、失能、死亡等),
但健保不影響(看病權)

檢舉:

要分兩個局處檢舉,因為名目有三個
1.健保局
2.勞保局
檢附資料:你的薪資明細(跟公司要)—法源依據:勞基法23條
—-

二、加班費

首先,依勞基法規定公司要保存五年你的出勤紀錄(記載到分鐘),且你有權要求公司提供給你。
然後簡單算一下你下班後加班幾小時
算一算跟公司要加班費
公司一定不給,或是說你自己沒申請的
解釋函如下:
勞委會8146日台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釋:「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
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即應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
 
最高法院判例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73號判決: 況勞工有時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雖有加班事實但不能申請加班
 
法條如下: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自己在舉證幾天你有加班的證明增加可信度
例如LINE對話紀錄:報告經理,我已經將報告寄給您了,請查收,若無其他事情我先下班了(之類的)

三、例假日出勤

所謂例假日不是泛指星期日
因為目前一例一休的關係,每七天要有兩天休假,其中一天叫例假日。
以一般上班族為例
1~5為平常日
6為休息日
7為例假日
以下連結自己算

加班費試算

簡單來說上班不能超過七天,第七天要你上班除非有天災或公司發生甚麼事一定要你去,
叫你去上班,就算一小時也要給你一天的薪水這樣。
其他服務業之類的就不一定修星期天,但一樣七天休兩天但一天(休息日)工資比較多

四、惡意調職(降職)

資方慣用的逼迫員工離職的手段
法條如下: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簡單來說你是做會計的不能叫你去開三噸半,你開三噸半的不能叫你去當總機降你薪水。
經過告知公司仍不理會(最好留存對話紀錄或MAIL),就用先知會勞工局勞檢
如果你年資夠也想要資遣費,就用以下法條14-6請公司資遣你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跟自身權益比較有關的大概就這幾個,也跟錢比較有關係
通常是跟公司鬧翻才會搬出這些法條
因為上述的情況你為了薪水通常都會摸摸鼻子繼續工作,
尤其現在疫情期間工作不好找或家裡有甚麼事暫時不能離職。
我也不建議你跟公司或主管鬧翻就大動作地蒐集事證,那只會讓公司有時間防範而已。

流程如下:

逐級呈報

先逐級呈報、溝通,不行就做好離職打算了(記得保留溝通證據)

「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勞保投保紀錄」

離開時先跟公司要「出勤紀錄」、「薪資明細」,
自己去勞保局掉自己「勞保投保紀錄」
通常要這兩個東西公司就大概知道你有甚麼動作了
如果有要跟你談就談
不談就走下一步

勞工局或市府網站檢舉

檢舉(去各縣市勞工局或市府網站檢舉)
通常檢舉後資方才會願意跟你談
而且檢舉後確認有違法事實以後也可以當作調解、上法院的證據(公信力很高)

寄存證信函

寄存證信函(可以等檢舉完再寄)
懶人包可以Google大概寫一下就好
存證信函主要是主張你的權益「告知」公司而已,沒甚麼法律效益
但該做的還是要做
印三份去郵局寄一份,給櫃檯的他會跟你說怎麼做跟多少錢

調解

看你要提調解還是對方要提調解,通常存證信函會要求對方幾天內回函,
沒回你也可以主動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才走民事法庭的程序。
對方願意調解也成立的話最好,就依照調解內容執行就好,調解相當於一審判決的效力。
你證據充分的話他們沒有理由不跟你調解,也沒有理由不接受你的條件。

民事訴訟

打官司要錢嗎?
沒關係,先拿著調解委員會給你的「調解不成立證明」,

法律扶助基金會

勞資爭議可以免費幫你訴訟
雖然整個流程跑下來會花很多時間,但也可以學到很多法律常識
細節的問答開放以下發問

這幾天版上或是有些巴友私下問我的問題我這邊整理回答一篇

 

1.勞工局申訴沒用:

這很常見,不要以為政府機關又是勞工局就一定幫勞工說話,甚至法扶or一些免費法律諮詢的也會講幹話推掉你的詢問。
雖然勞方也會講幹話,我就看過有人問我跟公司預支薪水但不想上班了,請問我現在離職還要還嗎?
人都是互相的

雖然事情發生在叫大家去研讀法規沒什麼用了,畢竟是有點專業的東西,加上勞工普遍法律知識沒那麼懂,很容易被唬住

大家都知道報案要拿到三聯單,跟政府單位來往也一樣
例如你去勞工局要申訴,結果被搓湯圓掉
請找它們上級單位去申訴,例如台中市勞工局,那你就去台中市政府信箱投訴,雖然市政府承辦會函轉給勞工局,但有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監督的用處。
再來,投訴案件一旦成立承辦就一定要處理,所以能提供的事證(人事時地物)越清楚越好
你可以不懂法律,但基本的常識或找法條的能力要有
例如公司不給加班費
我相信你去google搜尋一定一堆文章,有的還很好心附法條給你
就算法源引據錯誤,勞工局承辦也會找適合的法條去做判定,或回覆你

真的還是沒辦法
就是訴諸媒體,或爆料公社用民粹的力量了
媒體也會選你的內容值不值得爆料
爆料公社的鄉民也有腦子會看你的內容是否你是弱勢一方
如果你這兩個手段都被拒絕或是被反酸
你可能要想一下自己是不是真的有問題
有時候不要太鑽牛角尖,除非你很篤定自己是對的,那就要找能支持你是對的證明

2.存證信函沒用:

我只能說這東西有用,也可以說沒用,要看你怎麼用

存證信函只有主張、告知對方自己的權益以及事實的證明,沒有法律效益
有的話我隨便寫一封寄給郭台銘說他欠我一億,你覺得他會鳥我嗎?

存證信函可以理也可以不用理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成年人自己應該判斷對方寄的內容是否屬實以及是否要處理
例如你欠銀行卡債一千萬,銀行寄存證信函給你
會處理的就跟銀行協商
不處理的就等銀行查封財產或擺爛等催討

回歸實際面

存證信函就是先禮後兵的概念,也可以證明你甚麼時候有向對方告知(催討),省得上法院人家說你根本沒通知。

假設今天我要跟前公司要加班費
你會衝去前公司說還我錢嗎?
你應該先跟前公司要「出勤紀錄」,然後算個大概之後,寫在存證信函寄給公司
內容不要有情緒性用詞
只要跟公司說依照法規xxx條公司積欠我到職迄離職日加班費共XX小時,共計XXXX元。
請貴公司X月X日前回函或支付於本人薪資帳戶內。
這樣就好

以上的範例你明確的知道自己的權益(法源),也提供事證(出勤紀錄核算時數),

也限期告催(寄信日及告知回函日),這幾個條件有到就好

 

資方通常有法務,他們會收到後呈報上級看要怎麼跟你喬
給錢
不給錢不鳥你
不給錢順便跟你說你自己不請加班費

看對方怎麼回應你在做下個動作
不要忘記今天你會走到這步跟資方鬧翻的初衷要的是甚麼
如果只要錢拿到就好
那就不要有太多情緒,好好談,不談你就檢舉、走調解、民事訴訟
如果你要弄死你前公司
那我不能教你 自己想吧 ….


Q&A問答

Q:當發生第四點情景時,勞方認為資方不合理而拒絕,此時在勞雇關係裡是什麼狀態,勞方可以提出那些要求?
若是此狀態持續數天,資方用曠職三天惡意解釋法條,勞方該如何反擊,保障自己的權利?
A:
1.勞方處於在職狀態應爭取自身權益,並明確告知資方這樣的調動違反法令,勞方要求通常只要恢復原職而已。
2.爭議期間我不建議勞方逕自不到職,一樣正常出勤,溝通管道可以向公司人事單位email請他們幾日回覆或是存證信函。
3.跟資方鬧到這個地步通常要想下一分工作的事了,繼續待下去你也不好過,但跟資方交手永遠不要給對方空間或抓到把柄反咬你。

Q:我公司則是遇到伙食津貼爭議,伙食津貼我記得在幾年前就已經規定要2XXX以上, 我公司在1800 剩下的差額公司就發餐券去補, 公司很賊的地方就是,餐券只能用在公司的關係企業, 等於最後還是收到公司手上, 而且餐券還要扣所得。 A:
法規定上限是2400元免稅,並沒規定一定要補足2400,所以公司的做法沒違法, 至於剩下的差額用餐卷替代扣所得稅應該也不多吧,自行評估比例原則看要不要跟公司爭討了

Q:想請問,如果公司不肯資遣人而是一直放無薪假,這樣算是合法的嗎?
上網看無薪假也要付基本月薪,是正確的嗎?想了解一下這部分,謝謝!
A:
無薪假理論上是要通報主管機關的,但法令上沒有強制性,
所以如果你公司有再放但沒有無薪假證明,你可以通報勞工局他們會勞檢你公司請他們提供證明給你們。
關於這點我建議你去勞工局申訴,前提是公司發布無薪假公告你有反駁證據或是你有拒簽切結書之類的證據,不然會視為你同意
呈上第一點,你頂多就是通報勞工局請公司給你證明讓你可以申請一些政府補助,在職充電訓練之類的

Q:當勞方表明資方違背了勞動法令並要求恢復原職,但是資方拒絕。
資方堅持勞方第二日必須強制調職,此時勞方如何在短暫的一日內作出不會對自己不利的選擇?

A:

以退為進,把溝通證據保留(mail、錄音、存證信函都可),在不違反法令(礦工等)的情況下持續到職, 同時也向勞工局提出檢舉,把事證提供給勞檢人員。 替代方式你也可以離職後再作上述動作,並依照勞基法14-6要求公司返還資遣費。 有時候法條攻防是看誰站的住腳和誰願意妥協而已,沒有絕對,我還是建議勞方自己多加評估,沒有甚麼一天內就能做出對自己有利的決定
Q:在爭議狀態期間,勞方第二日以後正常到職,此時對於資方的工作指令可否拒絕,繼續維持談判狀態? A: 我不建議,要嘛就離職後再談判,還在職你就要尊造公司及勞基法規定, 但你可以表明這工作你因為甚麼原因可能沒辦法做很快,無故拒絕公司指示(正常指令)公司可以依法解雇你,到時候談判你站不住腳。
Q:資方選擇惡意解釋法條或者不接受抑或消極不作為,此時勞方還剩下那些。應不應直接跳過去勞資糾紛調解的階段,還是繼續在主管辦公室耗下去?
看起來我覺得曠職三日是個被資方濫用的惡法,以後有沒有機會修法多加一點限制,雖然法條字面上有無故作為條件限制,但現實情況實在是對勞方各種不利
A: 面對這樣的資方只有選擇調解+檢舉一途並離職,拿回你應得的,再待下去你身心狀況都會不好, 調解的力道要靠檢舉的事證去支持,不然調解委員也不會偏袒任何一方,檢舉有成功未來的民事法庭跟調解才有談判空間。 對資方不利的法條也很多,光我上面舉的就讓我前公司賠我60幾萬了,法條處處是陷阱,只要保護好自己就好
Q:資方選擇消極不作為增加勞方收集證據的難度,造成日後在調整委員會的不利,
那麼對於勞方剩下的方法是否只有把當下對談的內容給錄音。
A:

很多公司都用line、email、skype等通訊方式了,我相信要留存證據不難,

你沒有把握的話去調解也會得到調解不成立的結果而已,保存證據一定是默默進行。
Q:這麼看起來資方只要刻意在調職或者逼離職的那天使用口頭的通訊方式, 且勞方如果沒有在那一天反應起來錄音,後續資方繼續保持立場並且消極不作為,這對於勞方很不利 資方刻意消極不作為及各手段巧妙避開勞方收集證據,依據舉證責任逆轉的原則,能給予被調職的勞方那些實質的幫助 A:
口頭約定向來舉證困難,只能走調解一途,
我之所以在文內說要用檢舉的方式增加力道就是要讓資方知難而退願意妥協,而且很多中小企業也習慣用口頭約定分派工作。 調職(降職)市通常會衍生降薪,可以檢具薪資證明。排班、輪班、休假方式、甚至當下具名請勞工局派員來勞檢(確認違法會發函給你)都能當證據,
要檢舉的話我建議檢舉的項目多一點,這樣公司才會怕,舉凡勞基法還是空汙、水汙、廢棄物、違建、稅法等等都可以一起來
  Q:要做到這種程度,似乎對於一般的勞工太難了,不只是要閱讀更多的相關法律,
爭議期間之內行為和立場還需避免踩地雷;而資方只需一直迴避,以逸待勞對資方太舒服了
A:
我只能說法律是保護懂的人,這世上本來就沒有所謂的公平
Q:勞健保低報 怎樣才算是應該有的投保薪資範圍?
我上一份工薪水是33500現在資遣領失業補助 後來去看的時候我 只有被投保31000
薪資單都沒其他額外的項目 就是 薪水33500這樣

A:

每年都會變動 看最新的

https://www.bli.gov.tw/0005475.html

Q:請問一下調解完以後,怎樣才具備免費申請法扶律師的資格?

A:

法扶條件1.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工之定義:「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2.財產狀況每月月薪低於7萬5千元,總資產低於300萬元。
費用基金會會跟你說記憶中應該是超過某個數目才會收.如果具中低收或低收價格會更放寬~基本上除非是嚴重職災~不然價格都很低或免費(因為賠償金不到收費額度)
通常勞資爭議的金額都不大 好像要超過70萬才會跟你收費當作法扶基金,調解完要有「調解不成立證明」去離你所在地最近的法扶預約申請,
你有朋友認識的律師也可以在預約申請時順便提出要給哪個事務所的律師處理

作者:芭蕉 aa205011 ,授權轉載。

原文網址:https://forum.gamer.com.tw/C.php?bsn=60561&snA=17826

 

提醒,勞工權益可以上勞動部網站諮詢申訴。

勞動部網址:https://www.mol.gov.tw/

  • 本部總機:(02)8995-6866
  • 本部傳真:(02)8590-2960
  •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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