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目錄
- 【2020勞基法】勞工申訴流程經驗!勞動部法規、證據、檢舉、離職、加班、資遣小常識。
-
一、勞健保低報:
- 檢舉:
- 二、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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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假日出勤
- 加班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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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惡意調職(降職)
- 第 10-1 條
-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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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如下:
- 逐級呈報
- 「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勞保投保紀錄」
- 勞工局或市府網站檢舉
- 寄存證信函
- 調解
- 民事訴訟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1.勞工局申訴沒用:
- 2.存證信函沒用:
- 回歸實際面
- Q&A問答
【2020勞基法】勞工申訴流程經驗!勞動部法規、證據、檢舉、離職、加班、資遣小常識。
一、勞健保低報:
檢舉:
二、加班費
三、例假日出勤
加班費試算
四、惡意調職(降職)
第 10-1 條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第 14 條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流程如下:
逐級呈報
「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勞保投保紀錄」
勞工局或市府網站檢舉
寄存證信函
調解
民事訴訟
法律扶助基金會
這幾天版上或是有些巴友私下問我的問題我這邊整理回答一篇
1.勞工局申訴沒用:
這很常見,不要以為政府機關又是勞工局就一定幫勞工說話,甚至法扶or一些免費法律諮詢的也會講幹話推掉你的詢問。
雖然勞方也會講幹話,我就看過有人問我跟公司預支薪水但不想上班了,請問我現在離職還要還嗎?
人都是互相的
雖然事情發生在叫大家去研讀法規沒什麼用了,畢竟是有點專業的東西,加上勞工普遍法律知識沒那麼懂,很容易被唬住
大家都知道報案要拿到三聯單,跟政府單位來往也一樣
例如你去勞工局要申訴,結果被搓湯圓掉
請找它們上級單位去申訴,例如台中市勞工局,那你就去台中市政府信箱投訴,雖然市政府承辦會函轉給勞工局,但有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監督的用處。
再來,投訴案件一旦成立承辦就一定要處理,所以能提供的事證(人事時地物)越清楚越好
你可以不懂法律,但基本的常識或找法條的能力要有
例如公司不給加班費
我相信你去google搜尋一定一堆文章,有的還很好心附法條給你
就算法源引據錯誤,勞工局承辦也會找適合的法條去做判定,或回覆你
真的還是沒辦法
就是訴諸媒體,或爆料公社用民粹的力量了
媒體也會選你的內容值不值得爆料
爆料公社的鄉民也有腦子會看你的內容是否你是弱勢一方
如果你這兩個手段都被拒絕或是被反酸
你可能要想一下自己是不是真的有問題
有時候不要太鑽牛角尖,除非你很篤定自己是對的,那就要找能支持你是對的證明
2.存證信函沒用:
我只能說這東西有用,也可以說沒用,要看你怎麼用
存證信函只有主張、告知對方自己的權益以及事實的證明,沒有法律效益
有的話我隨便寫一封寄給郭台銘說他欠我一億,你覺得他會鳥我嗎?
存證信函可以理也可以不用理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成年人自己應該判斷對方寄的內容是否屬實以及是否要處理
例如你欠銀行卡債一千萬,銀行寄存證信函給你
會處理的就跟銀行協商
不處理的就等銀行查封財產或擺爛等催討
回歸實際面
存證信函就是先禮後兵的概念,也可以證明你甚麼時候有向對方告知(催討),省得上法院人家說你根本沒通知。
假設今天我要跟前公司要加班費
你會衝去前公司說還我錢嗎?
你應該先跟前公司要「出勤紀錄」,然後算個大概之後,寫在存證信函寄給公司
內容不要有情緒性用詞
只要跟公司說依照法規xxx條公司積欠我到職迄離職日加班費共XX小時,共計XXXX元。
請貴公司X月X日前回函或支付於本人薪資帳戶內。
這樣就好
以上的範例你明確的知道自己的權益(法源),也提供事證(出勤紀錄核算時數),
也限期告催(寄信日及告知回函日),這幾個條件有到就好
資方通常有法務,他們會收到後呈報上級看要怎麼跟你喬
給錢
不給錢不鳥你
不給錢順便跟你說你自己不請加班費
看對方怎麼回應你在做下個動作
不要忘記今天你會走到這步跟資方鬧翻的初衷要的是甚麼
如果只要錢拿到就好
那就不要有太多情緒,好好談,不談你就檢舉、走調解、民事訴訟
如果你要弄死你前公司
那我不能教你 自己想吧 ….
Q&A問答
Q:當發生第四點情景時,勞方認為資方不合理而拒絕,此時在勞雇關係裡是什麼狀態,勞方可以提出那些要求?
若是此狀態持續數天,資方用曠職三天惡意解釋法條,勞方該如何反擊,保障自己的權利?
A:
1.勞方處於在職狀態應爭取自身權益,並明確告知資方這樣的調動違反法令,勞方要求通常只要恢復原職而已。
2.爭議期間我不建議勞方逕自不到職,一樣正常出勤,溝通管道可以向公司人事單位email請他們幾日回覆或是存證信函。
3.跟資方鬧到這個地步通常要想下一分工作的事了,繼續待下去你也不好過,但跟資方交手永遠不要給對方空間或抓到把柄反咬你。
法規定上限是2400元免稅,並沒規定一定要補足2400,所以公司的做法沒違法, 至於剩下的差額用餐卷替代扣所得稅應該也不多吧,自行評估比例原則看要不要跟公司爭討了
Q:想請問,如果公司不肯資遣人而是一直放無薪假,這樣算是合法的嗎?
上網看無薪假也要付基本月薪,是正確的嗎?想了解一下這部分,謝謝!
A:
無薪假理論上是要通報主管機關的,但法令上沒有強制性,
所以如果你公司有再放但沒有無薪假證明,你可以通報勞工局他們會勞檢你公司請他們提供證明給你們。
關於這點我建議你去勞工局申訴,前提是公司發布無薪假公告你有反駁證據或是你有拒簽切結書之類的證據,不然會視為你同意
呈上第一點,你頂多就是通報勞工局請公司給你證明讓你可以申請一些政府補助,在職充電訓練之類的
A:
以退為進,把溝通證據保留(mail、錄音、存證信函都可),在不違反法令(礦工等)的情況下持續到職, 同時也向勞工局提出檢舉,把事證提供給勞檢人員。 替代方式你也可以離職後再作上述動作,並依照勞基法14-6要求公司返還資遣費。 有時候法條攻防是看誰站的住腳和誰願意妥協而已,沒有絕對,我還是建議勞方自己多加評估,沒有甚麼一天內就能做出對自己有利的決定看起來我覺得曠職三日是個被資方濫用的惡法,以後有沒有機會修法多加一點限制,雖然法條字面上有無故作為條件限制,但現實情況實在是對勞方各種不利
A: 面對這樣的資方只有選擇調解+檢舉一途並離職,拿回你應得的,再待下去你身心狀況都會不好, 調解的力道要靠檢舉的事證去支持,不然調解委員也不會偏袒任何一方,檢舉有成功未來的民事法庭跟調解才有談判空間。 對資方不利的法條也很多,光我上面舉的就讓我前公司賠我60幾萬了,法條處處是陷阱,只要保護好自己就好
那麼對於勞方剩下的方法是否只有把當下對談的內容給錄音。
很多公司都用line、email、skype等通訊方式了,我相信要留存證據不難,
你沒有把握的話去調解也會得到調解不成立的結果而已,保存證據一定是默默進行。口頭約定向來舉證困難,只能走調解一途,
我之所以在文內說要用檢舉的方式增加力道就是要讓資方知難而退願意妥協,而且很多中小企業也習慣用口頭約定分派工作。 調職(降職)市通常會衍生降薪,可以檢具薪資證明。排班、輪班、休假方式、甚至當下具名請勞工局派員來勞檢(確認違法會發函給你)都能當證據,
要檢舉的話我建議檢舉的項目多一點,這樣公司才會怕,舉凡勞基法還是空汙、水汙、廢棄物、違建、稅法等等都可以一起來 Q:要做到這種程度,似乎對於一般的勞工太難了,不只是要閱讀更多的相關法律,
爭議期間之內行為和立場還需避免踩地雷;而資方只需一直迴避,以逸待勞對資方太舒服了
A: 我只能說法律是保護懂的人,這世上本來就沒有所謂的公平
A:
法扶條件1.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工之定義:「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2.財產狀況每月月薪低於7萬5千元,總資產低於300萬元。費用基金會會跟你說記憶中應該是超過某個數目才會收.如果具中低收或低收價格會更放寬~基本上除非是嚴重職災~不然價格都很低或免費(因為賠償金不到收費額度)
你有朋友認識的律師也可以在預約申請時順便提出要給哪個事務所的律師處理
原文網址:https://forum.gamer.com.tw/C.php?bsn=60561&snA=17826
提醒,勞工權益可以上勞動部網站諮詢申訴。
勞動部網址:https://www.mol.gov.tw/
- 本部總機:(02)8995-6866
- 本部傳真:(02)8590-2960
-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