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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劇產製的智權管理基本概念(十)

◎賴文智律師

二、是否需要進行著作權登記?

(一)著作創作完成無需登記即立刻受保護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保護,採取「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亦即,只要是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在「著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向主管機關或是其他任何單位登記。目前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TRIPs協定,對於各會員國對著作權的保護,原則以伯恩公約為基礎,亦即,不應該對於著作的保護要求任何登記等要件,加上國民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的適用,所有會員國國民(除非少數例外)的著作,等同於是在創作完成後即受到各會員國著作權法保護,如在各會員國有受侵害等情事時,可以至各該會員國透過當地法律行使權利。

(二)美國及中國的著作權登記制度

然而,還是有其他國家存在著作權登記制度,沒有登記的著作會不會受到的保護比較差?我們需要到國外進行著作權登記嗎?可以先來看一下美國及中國現行的著作權登記制度。


美國加入伯恩公約後,著作權法雖然保留登記制度,但同樣不以登記為保護要件,其著作權法第408條第(a)項後段特別明定,「著作權登記制度並非著作權保護之要件(Such registration is not a condit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如果是美國人的著作,著作權登記是提起訴訟的要件[1]。但是,對於外國人的著作,美國還是歡迎去做登記,沒有登記並不影響在美國提起訴訟救濟的權利,只是,在訴訟時無法享有第410條(c)項有關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之推定[2],也無法請求法定損害賠償和律師費用。因此,若是對於美國市場有興趣,其實是可以考慮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著作登記[3]。


中國的著作權登記制度,就一般的作品而言,也是採取自願登記制度,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 年施行)」則規定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作為證據[4];而就電腦程式(計算機軟件)則是特別立法規範登記具有初步證明的效果[5]。目前中國國家版權局指定的計算機軟件的登記機構為中國版權保護中心(CPCC,http://www.ccopyright.com.cn/),也接受台灣、國外個人或法人辦理一般作品的登記服務。由於中國著作權的救濟程序中,透過行政機關查緝盜版是比較快速、有效的機制,考量到兩岸藝文活動交流頻繁,為避免後續可能產生的爭議,可以考慮透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針對重要的劇本、視聽作品等進行註冊,方便在當地主張權利。

(三)文創產業著作財產權質權設定登記

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於民國87年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不過,基於著作財產權交易「信任」的需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規定,「Ⅰ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登記內容,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Ⅲ第一項登記及前項查閱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Ⅳ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針對銀行端提供文創產業融資時,需要透過著作財產權設質的公示需求,部分恢復登記制度,作為文創產業相關著作財產權設質擔保債權時登記使用,以減少設質交易可能面臨到著作財產權人以同樣的著作重複提供擔保的風險。


雖然以著作財產權設質擔保債務的履行並不常見,目前智慧財產局公告的設質登記僅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影劇作品、Bounty Hounds Online遊戲軟體(星戰傭兵)二則案例[6],但隨著影劇製作的成本愈來愈高,後續還應該會有更多的案件。另外,目前設質登記的手續費用每件新台幣3000元,對於劇作家、製作單位而言,應該都是可以負擔的登記費用,如果有後續對外授權交易的需求,其實可以規劃一個簡單的借款+設質擔保的登記需求,透過這個由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的公示效果,尤其是對於國外的交易相對人,應該會可以相當程度降低交易相對人的疑慮。


如果由促進授權交易的角度,確實可以考慮恢復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透過一個官方的登記系統(無論是智慧財產局或文化部),提供一個可供著作財產權相關交易「公示」的管道,或是由主管機關授權特定團體辦理著作權登記制度,除了基本的登記服務之外,還可以進一步發展對於著作權人所提出的資料進行保存、查證等服務,甚至可以參考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發展的DCI (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7],針對數位作品提供數位版權登記,給予唯一的序號,作為網路平台或利用人利用該數位作品版權結算或是網路侵權訴追之用。



影劇產製的智權管理基本概念(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十一)    



[1] 411 Registration and civil infringement actions
(a) Except for an action brought for a viol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author under section 106A(a), an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subsection (b),[1] no civil action for infringement of the copyright in any United States work shall be instituted until preregistration or registration of the copyright claim has been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title. In any case, however, where the deposit, application, and fee required for registration have been delivered to the Copyright Office in proper form and registration has been refused, the applicant is entitled to institute a civil action for infringement if notice thereof, with a copy of the complaint, is served on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The Register may, at his or her option, become a party to the ac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issue of registrability of the copyright claim by entering an appearance within sixty days after such service, but the Register's failure to become a party shall not deprive the court of jurisdiction to determine that issue.

[2] 410. Registration of claim and issuance of certificate
(c)In any judicial proceedings the certificate of a registration made before or within five years after first publication of the work shall constitute 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validity of the copyright and of the facts stated in the certificate.

[3] 詳細說明請參,章忠信,美國著作權登記制度研究,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54&aid=2288, 2017/12/2 visited.

[4]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5]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6] 請參,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6974&CtUnit=3459&BaseDSD=7&mp=1, 2017/12/3 visited.

[7] 請參,DCI體系介紹,http://www.ccopyright.com.cn/index.php?optionid=1126, 2017/12/3 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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