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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富驛-KY經營權之爭看在台上市櫃境外公司之治理

從富驛-KY經營權之爭看在台上市櫃境外公司之治理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愚律師

 

                在中國大陸及台灣擁有近四十家直營及加盟店的富驛酒店集團(以下稱「富驛-KY」)在2017328日爆發經營權之爭,當天進行的董事會中,代表大股東新加坡富麗華公司(Furama Hotels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Inc.,以下稱「富麗華集團」)的董事與獨立董事聯手將侯姓董事長解任。經過六個月的法律爭戰後,終於在915日臨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後暫告一段落。由於KY公司,多半是由台商在海外經營有成,將事業重組納入控股公司後回台上市,本案經營權爭奪過程,對於有意回台上市的台商及其投資人,是一個很值得參考的案例。

 

何謂KY公司

 

1980年代以來,台灣企業為尋求更多的發展機會,大量向外出走,在海外(尤其是中國大陸及東南亞)開枝散葉,隨著企業規模日漸擴大,融資需求也日益增加,加上我國政府推動金融服務業國際化,希望將台灣變成亞太融資中心,故先於1998年建立境外公司在台第二上市發行台灣存託憑證(即Taiwan Depository Receipt,簡稱TDR)市場,復於2009年許可境外公司來台第一上市,直接在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交易境外公司股票,時至今日,在台上市、上櫃及興櫃交易的境外公司股票已超過百家。

 

2016年以前,來台第一上市的公司,會在股票名稱之前加註 “F” 字頭(即英文字 “foreign” 之縮寫)以茲區別,市場上稱之為F股。惟自2016627日起,對於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改以公司名稱後面加註註冊地,而這些來台上市的境外公司,除了極少數(例如曾於2015年來台上櫃交易但又撤櫃的日本Auto Server公司)外,其註冊地幾乎毫無例外的選在英屬開曼群島(British Cayman Islands),故其名稱後均加註 “-KY”,其公司因而被稱為 “KY公司,股票也被稱為 “KY股票

 

鬧雙包的董事長及股東會

 

                 328日富麗華集團在董事會發動「政變」取得董事長寶座,並公告將於619日召開106年股東常會之後,富驛-KY的經營權經歷了幾個不同轉折:

 

一、富麗華集團於4月間將手中持有的私募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其持股比例提升至近六成。

 

二、被解任的侯董事長採取了司法行動,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於516日做成假處分裁定,裁定主文包括禁止富驛公司於民國106619日召集股東常會暨進行董事(含獨立董事)選舉,以及不得妨害侯尊中行使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務,公司並公告將328日「選出」的董事長「解任」。

 

三、富麗華集團在被法院假處分裁定逐出公司後,一方面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另一方面以持股超過百分之三的股東身分,定915日召開106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四、原公司派在向經濟部抗議無效後,由監察人定1023日召開106年度股東常會,擬討論發行普通股私募案。

 

五、富麗華集團取得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廢棄臺北地方法院所為之假處分,富麗華集團並於915日上午進入公司辦公處所進行接管,隨著公司於當日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本案暫告落幕。

 

境外公司誰來管

 

                在法治國家,如果公司發生經營權爭議,正常的處理方式就是訴請法院解決。但是在台灣有一個奇特的現象,就是主管公司登記事項的經濟部,在經營權爭奪戰時,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因為一旦經濟部接受以某人登記為董事長,該人即得以對外代表公司,其他交易相對人,信賴經濟部登記後公示的結果,必須受到保護。以纏訟十餘年的太平洋崇光百貨經營權爭奪戰為例,即使經過法院認定當時是以偽造的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辦理登記,因為經濟部已經受理且完成以偽造的會議紀錄辦理的現金增資,原來的大股東太平洋建設仍然無法拿回公司的經營權。

 

                除了藉由辦理公司登記的過程,可以「決定」經營權歸屬之外,台灣公司法還另外賦予經濟部許多權力得以介入公司的股東及董事間爭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的召集行為。按理來說,股東會召集及董事會召集,屬於公司自治事項,以行政權介入股東會及董事會召集是很不適當的,如對召集程序是否合法發生爭議,應訴請司法救濟,讓雙方各有向法院申訴的機會,而不是由行政機關經由未公開的程序單方面做成決定。但公司法第173條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第一項)。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第二項)。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第四項)。另外,公司法第203條第五項規定,董事選舉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二項或前項限期內(即當選後十五日內)召集董事會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回到富驛-KY的經營權之爭,有趣的事情發生了,因為這家公司不是依台灣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經濟部並不是其「主管機關」,不能也不應依台灣公司法的規定介入股東會的召集。因此,當富麗華集團在711日宣布依富驛-KY章程第30條規定,以持股3%股東的身分召集股東會時,據媒體報導,公司派立即去函經濟部,強調此股東臨時會未報請主管單位核准,應為無效,不得召開。但經濟部回文表示,召開股東臨時會事宜「應循英屬開曼群島相關規定辦理,依法本部無權核准  貴公司股東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由於富驛-KY為上櫃公司,於是公司再發函給櫃買中心,但也只得到類似的答案。此時,原公司派才算徹底明白,當初雖是響應政府號召台商「鮭魚返鄉」政策才返台投資上櫃,就算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應適用中華民國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以及相關法令」,但因為公司係於英屬開曼群島登記設立,本質上就是外國企業,台灣的政府單位並不是其主管機關。

 

爭議應由法院處理而股權決定經營權歸屬

 

其實無論是否為我國註冊的公司,「沒有主管機關」才應該是正確的觀念。經濟部本是「公司登記主管機關」,過去因為積非成是,讓大家把「登記」二字拿掉,直接認定經濟部是個無所不能的「公司主管機關」,而忽略司法的功能。就如先前提到的太平洋崇光百貨經營權爭奪戰,有評論者就認為,當初太平洋建設如果能夠擅用司法救濟,以假處分讓公司的狀況不得變動,就可以避免信賴登記的問題,導致日後無法回復的遺憾。

 

當然,上述評論都是事後諸葛,不過,在富驛-KY所申報的重大訊息公告中,可以看到法院裁定在重要本案轉折中扮演的角色。侯姓董事長在328日失去寶座之後,於5月藉著地方法院的裁定捲土重來,大刀闊斧調整公司人事,一時之間彷彿重振旗鼓,聲勢大振。不過富麗華集團也不是省油的燈,該集團在2016年富驛-KY籌集資金時,認購了大量的私募特別股,該特別股雖享有優先分配股息的權利,但沒有投票權。富麗華集團在經營權之爭發生後,旋即於20174月,將其持有的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後,其擁有的投票權從三成立即增加為六成,在股權決定經營權的基本原則下,只要能召開股東會,富麗華集團將會在這場經營權戰爭中穩操勝券。原公司派雖有警覺,預計在1023日召集的股東會再提出私募引進其他投資人的議案,但在915日臨時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後,富麗華集團已經全盤掌控公司董事會,在股權不如人的情況下,原公司派亦只得黯然退場,1023日的股東會也無疾而終。

 

綜合本案經驗,建議在海外經營有成的台商,如果考慮利用境外公司在台第一上市的機制進行籌資,應該注意下列事項:

 

一、境外公司是沒有「主管機關」的,台灣政府管不了境外公司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英屬開曼群島政府更不會去插手公司內部的行為。公司內部治理事項,最重要的是依章程內容來決定,股東會、董事會都應依照章程的規定來召集。

 

二、在沒有主管機關的狀況下,公司治理事項所生的爭議,必須尋求司法途徑來處理。

 

三、爭議事項雖然是由法院處理,但法院的裁判,只能處理公司治理程序的合法性,公司經營權最終的歸屬,仍然是要憑持股的實力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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