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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劇產製的智權管理基本概念(五)

◎賴文智律師

二、什麼是合理的權利金?

政府機關受到經費使用的限制,在沒有特殊安排的情況下,往往只能跟權利人抱歉,希望權利人能夠體諒,以「做公益」的角度來協助,不過,藝文展演的生態圈並不是靠犧牲奉獻可以長遠、健康發展。國內影劇相關產業的從業人員,比較缺少像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人員的公會,即國外的基爾特(Guild)組織,協助像是劇作家、演員等,協助建立社會上對於從事影劇創作活動等專業人員良好的執業環境,包括偏向「勞動條件」的工作環境、報酬等,以及像是權利金、分紅權利等能夠體現創作者貢獻較佳的契約條件。然而,在沒有前述公會組織協助建立的參考標準下,如何提出對於權利人來說是合理的權利金,對於處理授權協商的人員確實是一項難題。以下即提出幾向方向供大家一起思考:

(一)一次性定額權利金-最簡單也最困難

處理授權事宜和權利人洽談授權金時,一次給付定額的權利金,是最容易,也最困難溝通的方式。容易之處在於條件清楚明確,沒有任何溝通上的困難,所以,適合較不複雜、重複性高、符合市場交易習慣的授權活動,幾乎都會以一次給付定額的權利金的方式洽談,政府機關常見「圖片授權費」的項目,就是以這樣的方式規劃;而困難點則在於以該定額權利金作為唯一的條件,沒有任何模糊或轉圜的空間,會讓洽談的焦點直接跳到金額的高低,除非對於己方所提出的金額很有信心,否則,可能會失去一些進一步溝通、討論的機會,尤其是經費有限時,除非是政府機關可能大家「犧牲奉獻」的機會比較高,不然的話,可能還沒有談到細節,就直接被打回票。

(二)按票房、銷售等一定比例計算

權利金按營收、獲利等一定比例計算,在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活動中很常見,最適合用以處理對於營收或獲利貢獻的影響力高的著作,國外許多劇作家、演員公會爭取在與製作單位簽署的合約中,加上紅利條款,即當影劇作品達到一個標準時,劇作家、演員等可以有機會按票房、營收等一定比例,獲得該影劇作品的分紅。這樣的約定對於影劇作品的製作單位而言,如果不需要一開始就給付一大筆權利金,而是可以視後續影劇作品的市場表現而給付較公允的權利金,當然是一件好事,但若是沒有一個最低保證的權利金,往往就會被認為是一種欠缺保障的條款。


舉例來說,過去紙本書籍的出版,版稅通常是按書籍定價的一定比例,再依首刷的數量給付,無論書籍是否銷售完畢,只要印刷就要支付權利金,但在電子書出版的情形,因為並沒有首刷數量的問題,所以,通常都是約定按實際銷售按季結算權利金。對於作者而言,為何不願意授權電子書出版很重要的原因,在於深刻地由權利金條款感受到對作者的剝奪感,出版社或電子書平台業者向作者要去的授權範圍很大,但在電子書市場初期仍然銷售規模有限的情形,實際給付的權利金卻很少,就會形成一種惡性循環,作者不願意授權電子書出版,而電子書市場消費者又因書目過少而較不願意轉換消費習慣,就只能慢慢等待市場成熟。


影劇作品也有類似的問題,影響影劇作品能否獲得市場成功的因素有很多,在製作單位不太可能以太高的營收或利潤比例拆分權利金的情形,更難以像書籍一樣,全部採取按比例計算權利金的方式洽談授權,可能作為一種額外分紅的機制會比較妥適,也可以作為展演團體吸引各創作者共同經營粉絲的合作基礎。當然,如果是作為主創人員,如導演、製作人、編劇、甚至是主要演員,非常看法該影劇作品,當然以按比例計算酬勞的方式也是可行,只是這就不單純是「授權」,還涉及到勞務的給付,金額較高,共同承擔風險、共同創造利潤的實益也較大。

(三)選擇權機制

一般談到選擇權,可能最為人所熟知的是用以激勵員工參與公司成長的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而智慧財產權的授權交易中,也可以運用選擇權的機制。選擇權的概念可以從字面意義理解,基本上就是由當事人一方賦予他方一個選擇的權利,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選擇行使該權利而獲取雙方所約定好的履約標的。以員工的股票選擇權為例,常見的情形是由公司發給員工股票選擇權,當員工任職滿一定期間時,可以行使其選擇權,依一定的價格取得公司發行的股份。應用在著作授權的領域,被授權人可以向權利人爭取在某一種條件下,可以用某一個價格取得某種範圍的授權,被授權人無須在一開始簽約時即給付權利金,但又可以確保未來有需要時,可以支付一定金額即取得授權,不用擔心需要重新洽談授權的時間成本,或是權利人任意提高權利金,應用的範圍可以很廣,端看契約如何設計。


舉例來說,劇團導演希望取得某圖文作家出版的短篇故事改編為舞台劇演出,但因為劇團經費有限,和圖文作家協商後,以較低的權利金取得今年度劇團預定演出12場的授權,但考量到萬一觀眾反應良好,有加演場次的需求,所以,在授權契約裡爭取可以隨時支付新台幣1萬元,取得加演6場次的授權。這樣劇團不用一開始即負擔高額的權利金,等到實際票房達到預期目標的時候,再支付加演的權利金,也不用擔心圖文作家提高權利金或要重新談判授權。雖然看似對於劇團有利,但對圖文作家也不是完全沒有益處。首先,圖文作家不需要因為一個不一定存在的需求,將較大範圍的權利以較低的金額授權給劇團,其次,圖文作家可以一開始用較低的權利金與劇團「共體時艱」,但可以在選擇權機制時設計具有利潤分享機制的權利金,在劇團已經有一定票房的情形,劇團也會願意支付更符合圖文作家身價的權利金,透過適當的契約條款設計,可以讓許多原本可能造成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條件,轉化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條件,創造更多合作的機會。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權利人都願意接受選擇權的機制,畢竟,直接簽約拿現金,對權利人來說更有保障。

(四)複雜的授權交易混搭是常態

影劇製作單位進行授權管理時,若評估後續有另行授權各媒體通路的可能性,應將管理重心放在「一次表演錄製,多元媒體管道利用」。然而,相信多數的展演團體可能會覺得這樣的說法明顯是「站著說話不腰疼」,若是可以一次取得後續利用完整授權,誰都願意一次拿完整的授權,沒有人願意留一個尾巴不處理,問題在於沒有足夠的經費一開始就取得完整權利。這時候,善用「選擇權」機制確保授權多元媒體利用機會,或是以分紅作為取得後續多元媒體利用的條件,即成立影劇製作單位可以考慮的選項,在面對可能較複雜的後續利用,利用定額權利金+衍生利用的權利金不同條件混搭方式,平衡影劇製作單位的成本與風險,是市場交易上可以接受的選項。


個案授權交易的權利金是否合理,市場上其他著作授權交易的條件或許有一些參考值,但通常並沒有一定標準,端看交易雙方當事人是否可以認可。一般來說,不確定性愈高的交易,權利金愈難用簡單的方式處理,因為給的多了,被授權人成本就提高,未必對於影劇作品是件好事,給的少了,權利人不願意,不容易爭取到好的作品進行合作。因此,在評估如何向權利人提出權利金的提案時,可以先評估自身利用的需求以及可負擔的條件,如一般影劇作品的利用需求,主要區分為現場表演與表演錄製成果二大類,隨著個案可以再細分為實體出版品(DVD),與各種無形公開利用的授權,對於現場演出這種一定會利用到的權利,至少可以先給付一個定額的權利金,對於後續不確定的利用,可以混搭延後付款的條款,包括:分紅、選擇權等機制,或是預付一小筆權利金,用以折抵後續利用採拆分利潤方式應支付的權利金等方式,在確保可以取得完整後續利用(若有需要)授權的前提下,爭取權利人儘快同意授權合作,對於需要較長製作、排演期間的影劇作品,會是較佳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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