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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手術也可團購嗎?談醫療廣告之規範(1)

鄭諭麗賴文智

 

團購這個商業模式在美國Groupon公司於2010年成功獲取全球目光後,在台灣諸多業者的跟隨下也已蔚為風潮。參與團購活動的商品及服務更是豐富而多元,餐飲、住宿、SPA、美容、美髮、各類門票等商品或服務,網友都可以輕鬆利用網路團購的方式找到好康!不過,大陸的情形就更加誇張,連醫療服務都大刺刺地登上網路團購平台,大幅折價吸引網友「搶購」。我們先來看下面這則報導:

 

大陸網路五花八門 手術可團購

2011-04-24(中央社台北24日電)

中國大陸網路團購五花八門,除了食物、服飾、娛樂,就連醫院動手術也推出團購優惠,讓網民嘆為觀止。

登陸大陸團購網站,發現不僅有近視眼手術團購,還有開眼角、植髮、割雙眼皮等整容手術,以及分娩團購,應有盡有。

香港文匯報報導,上海一家醫院近日推出「『五一』長假團購優惠活動」,近視眼雷射手術從原價人民幣6500元降到3900元,限量100名,4月25日截止。

團購規則包括「10人起團」、「經過詳細檢查後進行手術者可免檢查費」、「經過檢查後不手術者將另收檢查費」、「檢查合格參加團購者需提前付清手術全部款項,入團後將不退款」、「付費後若手術日期無法確定者,可以擇期手術」。

 

 

若由前開新聞報導的內容觀察,大陸團購網站提供包括:近視雷射手術、各類整型手術,甚至連分娩都有團購。或許是報導也引起一些業者的警惕,筆者連上大陸的團購導航的網站瀏覽一番,並沒有看到這類的團購服務,不過,相信讀者們心理也會想知道,雖然這類團購服務感覺上是不妥,但是,法律上的規定究竟如何呢?以下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為讀者們分析像這類的醫療相關的團購活動,在台灣進行是否合法。

 

一、醫療廣告的規範架構

 

所謂「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9條規定,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第84條則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服務與一般商品或服務不同,醫療服務乃是針對人體健康依據醫師的專業進行評估後,決定是否施行醫療行為,不行像一般商品或服務一樣,透過刺激民眾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招攬民眾進行醫療行為,否則,即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醫療行為,造成民眾生命、健康不必要的負擔,此由醫療院所並非「營利」機構,即可得知。故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廣告時,不得以不正當的方法招攬病人,同法第85條及第86條規定並進一步對醫療廣告之內容及進行廣告之方式有嚴格限制,當然,為避免醫療機構規避醫療廣告之限制,並確保國民健康安全,非醫療機構更是不得從事醫療廣告。

 

當然,如何認定「醫療業務」,即是醫療廣告的判斷重點。行政院衛生署81年1月6日衛署醫字第1001162號指出,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或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分或用藥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總稱為醫療行為。在此定義下,近視雷射手術、分娩等,都是為了治療或預防人體疾病之目的所為之行為,屬於的醫療行為應無疑義,而一般常見的整形手術則為整形外科之項目,包括隆鼻、割雙眼皮、拉皮、植睫毛等項目,乃是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4日衛署醫字第 0940203070 號所公告得由西醫登載之醫療廣告項目,也明確是屬於醫療行為。

 

 

二、團購平台並非醫療機構不得進行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所欲規範的狀況大致有二,一是非醫療機構因不得從事醫療業務,自不得從事醫療廣告;二是醫療機構不得透過第三人從事醫療廣告,而規避有關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廣告之規範。

 

團購平台推出團購商品或服務之情形,若就該檔次之產品開立發票,則明顯是以該團購平台經營者為銷售商品或服務之主體,姑不論是否由該團購平台經營者自行提供該商品或服務,解釋上係以該團購平台之經營者作為該次團購活動之「廣告主體」,亦即,團購平台業者係為「自己」之商品或服務而從事該等團購促銷活動,若該等促銷之標的係醫療業務者,即屬於團購平台從事醫療廣告,當然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

 

醫療手術也可團購嗎?談醫療廣告之規範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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