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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臨時工廠登記 Q&A – jashliao部落格

申請臨時工廠登記 Q&A

資料來源:http://patty1721.pixnet.net/blog/post/89087300

Q: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有何好處?與一般登記工廠是否相同?

A:暫時排除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之限制 ,於輔導期間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如勒令停工、按次處6-30萬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規定。

 

土地使用合法問題

Q:地目非為工業用地,而為農業用地或其他目的使用地,可否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A:只要符合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四要件就可申請。

 

行政登記相關問題

Q:原工廠登記於甲地,但在乙地(農地)擴廠生產製造,可否申請臨時工廠登記?

A:只能就乙地之狀況,申請補辦臨時登記。

 

Q:未登記工廠如何證明工廠在97年3月14日之前已在現址並且在營運中?

A: (1)法定上有四項有關從事製造、加工的證明,如果能提出台電的用電證明也屬可認定範圍。
  (2)建物證明的部份,所要求之證明僅需8項條件其中1項即可,並非需要特定項目。另有補充條款,如果提出的文件,縣府可以來認定,就會以個案處理。
  (3)工廠有出貨單可證明,可由另一間工廠證明,到時候可提出由縣政府採認。

 

Q:可否以當地村、里長所開之相關證明,證明未登記工廠在97年3月14日之前已在現址並且在營運中?

A:依規定辦理,幾乎所有縣市審查上認列,村、里長出具證明不足以當做證明文件辦理。

 

Q: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從申請到發證時程需多久?

A:因補辦工廠臨時登記和合法工廠狀況不同,有的個案可能很複雜,目前尚未有實際申辦之案例。預告草案第六條中僅說明補正的期間,未說明准予時間,另說明補件展延30天,但地方主管機關不能自動幫忙展延,須由廠商依規定辦理展延。

 

Q:回饋金繳交方式及其性質?

A:屬一次性,於第二階段審查後由受理單位通知補辦人繳納,往後不用再繳交。

 

Q:取得工廠臨時登記之5年輔導期屆滿後,如因土地問題未能取得合法工廠登記,會有什麼結果?

A:補辦臨時工廠登記,5年輔導期過後如未取得合法登記,則臨時工廠登記自動失效,也就是公告民國99年6月2日開始補辦,民國106年6月2日仍未能正式合法登記,臨時登記失去效力。在輔導期間內,會由政府以及業者共同努力,希望能有圓滿的結果。如於期限前仍未能取得合法工廠登記,其規定與現行未登記工廠管理取締做法相同,並沒有改變。補辦工廠臨時登記係為未登記工廠爭取緩衝期,而在這段輔導期間內不會受罰。

 

 

環保相關問題

Q:針對50項非屬低污染產業,廠商如果做好相關環保設施規定,可否放寬辦理工廠臨時登記?

A:現已將五十項檢討修正為三十七項,若屬三十七項所列行業,且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則視為低汙染事業。

 

Q:各行業是否係屬37項低污染產業的範圍?

A: (1)採負面列舉非屬低污染事業計37項辦理。
  (2)係將較具污染可能且產生之污染物為常見影響民眾生活品質之事業,以行業別方式列舉明定排除。
  (3)原則參考內政部營建署訂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19.21條不得於甲種、乙種、零星工業區使用之工業製程及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據以研訂,以兼顧居民對環境生活品質之 需求與協助企業投資發展經濟之使命。

 

法令相關問題

Q:是否可能直接就地合法?

A:修正法條中並未授權經濟部就地合法,故目前無法實施。

 

Q:申辦期間被檢舉,則是否免受處罰?

A:(1)實際問題須視個案而定。
 (2)第一次仍以開立勸導單為主。若非情節重大,協調告發單位給予改善時間,但業者仍應依規定做好各項規定設施,並儘速補辦工廠臨時登記。

 

Q:關於未登記工廠之水利、消防、環保等問題,於申請補登記期間,可否免罰?

A:實際問題須視個案而定,第一次仍以開立勸導單為主。若非情節重大,協調告發單位給予改善時間,但業者仍應依規定做好各項規定設施,並儘速補辦工廠臨時登記。

 

Q: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可否申請外籍勞工?

A:勞委會已於100年1月10日函釋,製造業者得檢附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取得合法有效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於有效期限內據以申請引進外勞。

 

Q: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可否於有效期限內比照合法工廠房屋稅減半徵收?

A:依經濟部立場,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通過視同一般申請登記合法工廠,然房屋稅徵收減免權責在財政部,目前正在研議當中,如有相關訊息,經濟部會盡速公布。

 

Q: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後,是否可申請接水接電?

A:未登記工廠是因未取得建物使用執照而無法接水接電,而於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補登失效前,不適用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一項第1款處罰規定,並未排除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條款。
各縣市皆有「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申請」相關辦法,可先洽各地方主管機關確認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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