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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夫妻財產】駁回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幾種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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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時候,許多夫妻或配偶,不僅會處理身分上的關係,同時也必須處理財產上的糾紛。

其中離婚訴訟紛爭最多的地方,其實是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爭執上。

針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例中,具體可能會被法院調整的實例,好律師整理如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公平,法院可酌減或免除:


 

在法定財產制下,法律上肯定配偶(夫或妻)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主要是肯定配偶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因為自己在家務分工上有所付出或貢獻,使得另一伴可以因此在工作上獲得財富。配偶所獲得的財產其實有形無形,或多或少也是有來自於他方配偶的支持。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如果配偶「並沒有」在家務分工上存在貢獻或分工,則法院基於公平考量,便可以在離婚訴訟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依法免除或調整。

●法條依據:民法第1030-1第2項: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在考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也會需要考量以下的因素:

1.家事勞動

2.子女照顧養育

3.家庭付出協力狀況

4.共同生活、分居時間長短。

5.婚後財產取得因素

6.雙方經濟能力等

 

※法院酌減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情況:


 

俗云夫妻是愛情的墳墓,結婚之後發生的各種摩擦,除了會貶損愛情外,在訴訟上也會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

如果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發生以下的狀況,法院便可能認定為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為有失公平,則可能酌減或免除分配額。

1.不務正業、酗酒好賭

2.無故離家、杳無音訊(長期分居)

3.奢侈浪費、揮霍成性

4.未盡家務

 

上述幾種狀況下的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方式,則會在個案中視請求權人未盡心力的程度調整。有「定額式的酌減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亦有「比例式的酌減請求分配額」

「比例式酌減請求分配額」,亦有調整至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十分之一等情形,沒辦法一概而論,取決於情形發生的程度,以及各自攻防主張及法官心證。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3號:

「原告婚後雖曾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一節,而為被告所不否認,是原告對被告現存主要之婚後財產之累積與增加,雖非毫無貢獻,惟貢獻與協力程度難認與被告相當,則徒依兩造如附表所示之剩餘財產,加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應予調整酌減。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核為有理由。經綜合審酌兩造就此部分所為之陳述與兩造之上開婚後財產狀況及婚齡等一切情狀,加以衡平審酌後,認原告對於兩造婚後財產之貢獻程度,明顯低於被告,爰將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之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酌減為五分之一,方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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