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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房屋】房屋漏水鑑定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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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動產糾紛中,常見的便是屬於房屋漏水爭議,這類房屋漏水爭議,經常出現在台灣各地法院中。

在房屋漏水訴訟類型中,民眾也很常關心房屋漏水鑑定費用的問題。

對於相關房屋漏水鑑定問題,好律師整理如下:

 

房屋漏水鑑定的二三事.jpg

 

Q1:漏水鑑定單位如何選?誰負責選?


 

漏水鑑定單位在訴訟過程中,通常會由原告方在起訴時一併提出申請,向法院表示預定選定的漏水鑑定單位。

基於程序保障,被告可以對於原告提出的鑑定單位表示意見,甚至提出質疑。但提出質疑時仍須有一定依據,不能無的放矢或用主觀臆測,甚至是故意拖延。

一但法院覺得被告爭執漏水鑑定單位是故意在拖延時間時,法院便可能依其職權選定鑑定單位,繼續進行鑑定程序。

 

Q2:提告前,原告自己要先進行漏水鑑定嗎?


 

經常有當事人會關心:是不是應該在提告前先進行好漏水鑑定?

對於這問題,建議是用初步的抓漏即可。因為就算原告在起訴前先進行漏水鑑定,但被告仍然會質疑原告漏水鑑定的結果。

一旦被告強烈爭執原告的鑑定漏水報告,法院基於公平原則,也還可能再進行漏水鑑定。如此將會使原告先進行的漏水鑑定流於白費。

 

Q3:房屋漏水鑑定流程為何?


 

在選定鑑定房屋漏水的公會及繳鑑定費後,通常公會便會進行房屋漏水鑑定。一般而言,房屋漏水程序通常存在「初勘」與「複勘」的程序分別。

「初勘」,顧名思義即是公會委請的鑑定技師,至房屋漏水處進行初步勘查,確認房屋漏水(或疑似漏水)的現況,並藉由現場觀察的結果評估複勘時所需的測漏方法。

在初勘時,通常不會實際進行測漏,實際上進行房屋測漏時,則多半是在複勘程序。

當然實際的初勘狀況,到場的鑑定技師也可能直接依其經驗,說明判斷漏水的可能原因,勸各當事人先協商自行修繕的可能。

「複勘」則是真正進行鑑定的程序,無論是加壓馬達測試、積水測試、紅外線熱像儀測試等方法,大部分都是在複勘的時候才進行。

實際上初勘及複勘的進行次數,則會依照每個房屋漏水個案狀況的差異有所變動。

 

Q4:漏水鑑定費要多少?誰先出漏水鑑定費?


 

房屋漏水鑑定費多半在新台幣十萬至二十萬之間浮動。浮動區間則取決於實際漏水範圍大小、情況程度。漏水鑑定費用,會按照「初勘」與「複勘」程序依序收取。

初勘時收取初勘費(通常為數千元,性質類似車馬費用),複勘前再收取「複勘鑑定費」。漏水鑑定費用,法院審理實務上會要求原告方(也就是訴請修復漏水案件)先付漏水費用。

會要原告方先付漏水鑑定費用,或許是為了避免民眾任意提起不必要的訴訟,避免原告基於搗亂他人的故意,任意興訟損害被告(因為要付漏水鑑定費),反可能孳生紛亂。

然而藉由「增加訴訟成本」抑制「不必要的訴訟」產生,在現實上也可能忽視原告方所承受的漏水之苦,這樣的安排設計適不適當,就見仁見智了。

 

Q5:確認被告對於漏水有責任時,漏水鑑定費能要求對方負擔嗎?


 

房屋漏水鑑定費用,在訴訟程序中的性質是屬於「裁判費」的一部分。

如果漏水鑑定結果確認是被告對於漏水的原因有責任,而法院亦因此判決被告應修復漏水,這時候依照訴訟規則(也就是敗訴方須承擔訴訟費用),作為裁判費性質的一部分的房屋漏水鑑定費用,自然也將由敗訴方承擔。

如果漏水鑑定結果與被告方不存在「全部關聯」,法院仍然可以參考個案中的實際狀況,基於衡平原則去訂定裁判費的分配負擔數額。

參考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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