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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沒了工作,可領資遣費(或遣散費)嗎?

當沒了工作,常總會想到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可以拿到資遣費(或遣散費)嗎?其實在目前勞基法的制度設計上,不是所有的失去工作的情況下,都可以拿到「資遣費」的。

為什麼呢?以下且略微解釋吧!

 

※資遣費的制度目的:

勞工在經濟結構上,經常為弱勢族群,若一時之突發狀況而下失去工作,家人常常將失去依靠。也許有些人會主張,平常就該存錢等等,但按照經驗,其實勞工族群的收入常會需要支應日常支出,儲蓄能力不見得很充裕,因此期待勞工自行每月固定儲蓄,有時候難免也強人所難。因此政府透過法令,要求雇主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狀況下,支付勞工資遣費,使勞工能在尋覓新職務之過渡期間,不致於衣食匱乏,藉此安定社會。

因為以法令要求雇主支付勞工資遣費,其實也是對於雇主財產權、營業工作權等基本權利做極大的干預,總不能無限上綱,為了平衡雇主的權利,在勞基法上,其實也有設定例外勞工不得請求雇主支付資遣費的情況。

 

※可能不用給付資遣費的例外情形:

依照目前現行規定,無法請求資遣費(或遣散費)的情況,粗略來分,可以分為「定期因素失去工作」與「勞工自身不當行為導致失去工作」兩大類。

「定期因素」的規劃考量為,既然工作於簽約時即有約定期間,那麼勞工本來對於工作之約定就有預期,本來就可以預作安排後續之規劃,亦即所謂的突發狀況是較少發生,此時若還要求雇主須給付資遣費予勞工,則恐怕違背資遣費的原始目的。

至於「勞工自身不當行為」,其實更可以理解了,試問如果勞工本身自己因為違法或重大不當而難以繼續勝任工作,這時候還強令雇主要給付資遣費給不法的勞工,其實跟本就是違背情感的事情。

總之,例外無須給付資遣費的考量緣由,其實多數是因為「可預期性」及「可歸責性」,如果員工對於工作的失去,本身可預見或可歸責,那麼雇主即有機會主張不須給付資遣費喔。(是不是很好記呢)

圖1.jpg

 

※有機會可以請求資遣費的情形:

除了上述的情形外,若是在以下的情形,失去工作,那麼就有機會可向雇主主張資遣費。考量法條用語及結構稍嫌繁瑣,因此用表格略微整理,看起來比較清楚。

略分析各項情形的性質,其實仍然與前述的「不能請求資遣費」的判斷標準相若或相呼應,也就是,依然以勞工是否對於工作的喪失,存在「惡性」、「可歸責」或「可預期性」的狀況,來判斷是否有資遣費的請求權利。

圖2.jpg

 

因此下次在請求資遣費(或是被要求給付資遣費時),記得要多想一想是否條件符合喔。

至於怎麼追討呢?或是怎麼算資遣費?又或者假設老闆跑掉了該怎麼辦呢?這時可以參考下面的相關文章:

【勞動法】資遣費怎麼算呢?新制,舊制差在哪?

【勞動法】你領的薪水~是工資嗎?

【勞動法】公司倒閉、我被欠錢(資遣費、退休金、薪資等)怎麼辦?找政府墊償!

【生活】存證信函怎麼寫?一定要請律師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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