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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家暴訴請離婚,未必一定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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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在最近這幾年似乎越發常見。

在民眾的觀念中,發生家庭暴力通常就可以訴請離婚,且訴請離婚也一定會成功。

但其實未必如此,實際上家事法院對於這類訴請離婚的案件,也可能存在不同想法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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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對應的裁判離婚事由:不堪同居之虐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對於家庭暴力定義的認定,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在家庭暴力的情境下,通常對應到的家事訴請離婚的事由,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中的「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成立範圍,在個別案件中,包括「身體上」與「精神上」的虐待,程度上逾越「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

 

■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4號民事判決

「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蓋夫妻結合,應立於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是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

 

仔細分析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法的認定,隱約可見,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之定義範圍,似乎比民法規定的範圍來得寬。(例如騷擾就可能算家暴,但未必屬於同居之虐待)

由此邏輯進一步分析,亦似可見民法對於訴請離婚其實存在要件限制,在家暴的情況下,則是需要達到「逾越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的要件限制。

因此如果發生家暴情況並非嚴重,那麼民眾要訴請離婚,也就未必絕對成功,反而也可能遭到家事法院的駁回。

 

※傷害家暴,訴請離婚卻失敗的關鍵:


 

實務上,民眾經常會認為:「有拿到保護令,去訴請離婚就就一定會判離婚」,但樣的觀點其實是個誤解。

如同前述,家暴行為的認定,雖然與民法「不堪同居虐待」的裁判離婚事由有關,但彼此間還是有不同的認定標準,法律本身的設定目的也不全然一致。

家庭暴力防治法著重的是被害人的保護,但民法裁判離婚的制度,卻同時要顧及婚姻制度的維繫及其社會穩定功能(這部分卻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不太強調的)。

僅以家暴為理由,去家事法院訴請離婚,結果上未必當然會如願獲得離婚的勝訴判決結果,至少在以下狀況,例如:

1.家暴行為僅出於細故或屬於單純偶發事件;

2.家暴被害人本身對於家暴發生具有可歸責的原因;

3.僅有家暴的暫時保護令;

 

因此,並非持有保護令、或是發生有家暴行為,訴請離婚就一定會裁判離婚。家暴情境固然與裁判離婚存在「相關」,但卻並非是存在絕對的「必然關係」。

 

延伸閱讀:

【家事法律】家事訴請離婚訴訟流程/程序~

【家事-監護扶養】家暴者,小心拿不到小孩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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