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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債務】債務更生程序是什麼,申請更生容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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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各種原因,許多人會不慎積欠大筆債務。負債狀況下,許多人會想到可以藉由「債務更生程序」,降低還錢的壓力。

因此也有許多債務人來詢問如何進行債務更生程序。為此,簡單為大家整理如下:

 

債務更生程序.jpg

 

Q1:什麼是債務更生程序呢?


 

依我國現行規定,債務清理程序分別包括「債務更生程序」、「清算程序」與「破產程序」三種。

債務更生程序,為「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使債權人及債務人進行協商,以找出既能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又能使債權人之債權獲得最大滿足之債務清償方案,調整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關係,使債務人可以獲得更生的機會。債務人遵行由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通常即是清償計畫)完畢後,除了法定的不免責債權外,原則上債務就會免除。

債務更生程序,便是債務人規劃出更生方案,請法院認可,並履行更生方案的過程。

 

Q2:聲請債務更生方案時,法院駁回債務更生的情況有哪些?


 

債務更生程序, 因為是「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關係,勢必會壓抑債權人的權利。

是以法院則須扮演審核者的地位,排除債務人不適當的更生方案。

經好律師的整理,至少在以下的狀況,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時,會有被法院駁回債務更生的風險:

 

■聲請債務更生程序,欠缺「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要件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依此規定,如果債務人根本就有能力(例如收入狀況許可、年紀還很輕等、支出情況過於空泛浮濫)清償,基本上聲請更生程序就會被駁回,避免債務人藉由更生程序,逃避債務及損害債權人。

■聲請債務更生程序時,無法提出適當的更生方案:

消債清償條例中的債務更生程序,主要是使債務人與債權人,共同尋求出一項更生方案。在更生方案下,使債務人在滿足生活基本所須時,又能藉由剩餘資金繼續清償債務以滿足債權人之債權。

但如果債務人的狀況已經是屬於「油盡燈枯」的情況,這時候客觀上已經難以提出任何有意義的更生方案時,法院也可能會駁回債務人的聲請。

■聲請債務更生程序,未據實報告或提出相關財產文件或資料:

如同前述,債務更生程序是為了調整債權人、債務人的法律關係,能否妥善調整則必須仰賴健全的財務狀況資料。因此債務人聲請債務更生程序時如果無法據實陳述報告或提出財產資料,法院便可以駁回債務人更生的聲請(消債§46)。

■聲請債務更生程序時,違背「先協商」之原則:

如果債權人是銀行(也就是金融機構)時,必須先與銀行進行協商,而不能直接聲請債務更生。這項「前置協商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減少法院的負擔與當事人間的勞費,畢竟法院的角色功能還包括審判其他案件。

因此在聲請債務更生時,須先向「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否則一旦違背「前置協商制度」,直接向法院聲請債務更生時,法院一樣可以駁回債務人更生的聲請。(消債§151)

■聲請債務更生程序時,5年內曾經從事營業活動: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依此規定,適用消債清償規定的主體,限於自然人,因此如果是法人(例如公司)、或是自然人有從事每月超過20萬營業額的營業活動,就不是消債清償條例的適用對象。這時候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也可能會被法院駁回。

 

由上可知,便也可以知道,聲請債務更生程序,還是有一定的難度。

 

※額外小提醒:


 

■利息超過12%,依法可以要求先償還本金

現行民法制度下,為了避免債權人利用高額本金去產生利息來壓迫(吸血)債務人,有規定債務人在符合法律條件下,可以主張先清償本金,加快還債速度。

如果債務的約定利率超過12%,經過一年以後,提前一個月通知債權人時,債務人便可以清償原本。

參考法條:民法第204條第1項:「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進行借貸時,債權人禁止預扣利息:

借貸時,經常發生債權人會「預扣利息」的情況。此情況相當於民法第206條所禁止的巧取利益。債權人預扣利息的行為,就可能遭到限制。

實際借貸過程中,偶爾也可能會有以「代辦費」、「手續費」等方式預扣利息,但在法院的眼中也可能認為是「巧取利益」。

參考法條:民法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超過法定利息部分的利息,債權人不能請求:

依照現行民法規定,關於法定利息,最高是以20%為主。在銀行實務上信用卡或是現金卡的利息,依照銀行法的規定,不能超過15%。

如果債權人在債務人收取利息時,收取超過法律限制的利息比率上限,超過上限的利息,債權人不得請求。同樣的,有些情況下也會發生債權人以其他名目(例如違約金)等方式,變相拉高利息。

這樣的行為也可能被法院認定違法而遭到駁回。

參考法條: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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