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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見證、公證,差別是什麼?可以不用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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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面臨重要的法律上事務時,例如買賣、過戶、遺囑等,都會希望藉由尋找證人或是公證,來避免紛爭以確認有效。

許多民眾也常會直覺地認為,如果簽約時沒找公證人公證,那麼契約效力可能就會無效。

究竟「公證」與「見證」有何差異呢?

 

※見證的意義


 

見證的意思,主要是指在場親自聽聞、見聞一個特定的事實是否存在。法律實際情況上,則為簽署契約、簽立遺囑等。

擔任證人進行見證,主要是希望藉由證人的存在,強化法律關係中的可信度(例如是否為各締約人親自締結、是否確實存在等),生活中的各種法律行為,不一定都是需要證人,才會成立或有效(例如訂定租約、買賣)。只有少部分的事項,會基於法律規定應具備證人的見證才能成立或有效的(例如:結婚(民法第982條)、離婚(民法第1050條)等),為這些法律行為時,才必須要證人見證。

見證人的人選,有些民眾則會考量法律事項的重要程度(例如重大交易、簽訂合約等)而選擇律師擔任見證人。雖然一般民眾其實也可以擔任見證人,但與律師擔任見證人之差別在於,律師如擔任見證人時,可以適度就民眾所欲見證的事項,審視判斷是否符合法律本身的制度設計,或是存在重大風險及漏洞,並因此提出修正建議。

 

●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3178號

「所謂見證人,乃係居於第三人地位,為契約成立之證明人,僅在見證人名下簽章者,並非契約之當事人,自不因契約成立負擔何種義務。」

 

※公證的意義:


 

公證的意義,主要是藉由公證人的見證,使民眾間的私權事項(例如買賣、租賃等),被確認確實「被作成」、「存在」、或「發生」,並且具備公證效力。

公證效力的具體展現,例如若私權事項發生訴訟程序中,經過公證的事項會具備高度可信,難以被爭執、推翻或挑戰(民事訴訟法第358條),或是具備執行效力(公證法第13條)。

與此相較,一般的見證則沒有公證效力,但不代表見證的法律關係就不存在或不成立。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參考法條:公證法第13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參考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6號

「所謂公證係指公證人就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項賦與公證力,以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

 

※公證的好處:


 

私權事項如果經過公證人的公證,會因為公證效力的存在而具備優點,主要的優點為可以省卻訴訟上的不便利與不經濟。

一般案件之下,如果發生紛爭無從協調,提起訴訟時,則會面臨起訴、辯論、上訴等繁複的程序。但經過公證後的私權事項,則可以有機會免去前述的開庭訴訟程序,直接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想了解訴訟程序及費用,可參考:

【法律小學堂】打官司提告須知:民事訴訟程序及流程篇~

【法律小學堂】民事訴訟裁判費?該怎麼算?

同時,既然公證可以省去訴訟程序,則相關的費用(例如訴訟費用、鑑定費用)等,也同時有機會可以免去,而僅繳交強制執行費。

在訴訟程序中,經過公證的事項或文書,在訴訟上也通常難以被爭執或推翻,具備較高之可信度而被法院接受。

 

延伸閱讀:

【家事法-遺囑】自己立遺囑怎麼做?常見遺囑問題一次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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