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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監護權】小孩還小,監護權就一定由女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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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監護權的時候,經常有許多當事人會關心:子女還小的話,監護權怎麼判?監護權一定會判給媽媽嗎?

關於這個問題,好律師說明如下:

孩子小 監護權只能歸女方嗎?

 

※幼兒從母原則的內涵是甚麼?


 

爭取監護權的時候,民眾心中的關心:是否幼兒的監護權一定會判給女方?

民眾會有這樣的思維,多半是了所謂的「幼兒從母原則」影響。所謂的幼兒從母原則的內涵,是指:

子女在嬰幼兒時期,考量嬰幼兒在這階段通常需要母性的養育,且有研究指出,嬰幼兒通常在此階段會對母親有生理、心理上會發生依賴的現象,母親角色的存在,對於嬰幼兒未來的人格養成與發展有長足影響。

因此在此認識下,自然會對於母親「較為適任親權人」產生預設立場。

 

●參考裁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子女之年齡即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幼兒從母原則非絕對支配監護權分配的原則。


 

然而實際上,所謂的幼兒從母原則,其實並非絕對支配法院在監護權分配的標準。

因為關於民法第1055-1條的定親權規定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出「幼兒從母原則」的規定,監護權案件的審理實務中,運用「幼兒從母原則」也只是作為一個輔助性質的次要標準。這個次要標準,還會與其他判斷監護權的標準,例如主要照顧者原則、照顧繼續性原則等相互參照判斷。

因此,坊間流傳的「幼兒從母原則」,如果是一個絕對標準,那民法第1055-1條的規定就不必規定成如此繁複多樣(家事律師也就沒有必要這麼多了)。

 

如果再仔細思考,幼兒從母原則如果過度強調,其實也可能反倒形塑更大的男女性別刻板印象(即錯誤預設男性在照顧幼兒上一定不適任)。而且依照現今經濟狀況,也有許多單親女性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後,迫於經濟現實須持續工作而另外尋求托育資源,既然如此,那「幼兒從母原則」的立論依據則又相形似乎欠缺說服力。

 

●參考裁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抗字第92號

抗告人又稱:○○○年幼,依幼兒從母原則,抗告人較能同時照顧○○○之生理上及心理上需求,並提供無從替代之母愛慰藉,更能藉由強化○○○與抗告人間之依附關係,使○○○具有較好之社會能力云云,雖據提出網路資料為證(見本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91號卷第42頁)。惟本院審認前引訪視報告已敘明相對人具有親職能力,亦與○○○間具有明顯之安全依附關係,併參抗告人所提上開網路資料僅為學者個人之見解,尚無從憑信屬於已確立之法律原則,且上揭民法第1055條之1所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時應審酌之事項中,亦無幼兒從母原則或酌定由母親監護可使未成年子女獲得較佳社會能力之揭示,自難憑信抗告人上開所述符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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