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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打贏官司後,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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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自己打官司,或是已經花錢請律師打官司,經過一番努力後,好不容易贏得了打贏官司,獲得勝訴結果,但也千萬別開心太早喔~

因為在請求「給付金錢」的民事訴訟案件類型,敗訴方常常會不服判決結果(除了上訴之外,甚至就是消極不處理)。

這時候,為了確保在打贏官司以後能拿到錢,就還要透過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喔,對於該如何進行強制執行,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為何,厝邊好律師整理如下:

(這篇文章是以給付類型的訴訟為討論主軸,訴訟上其實還有許多類型的訴訟。)

 

※強制執行程序的概念是什麼?


 

民事強制執行,一般可以理解的意義是指,在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應對於債權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後(也就是法院判原告勝訴,被告應付原告錢),假如債務人(也就是被告)仍不願依法律及依判決履行他對於債權人的義務。債權人(官司勝訴的原告),便可以透過聲請,請求國家施展公權力,依照判決的內容為依據,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藉此實現債權人在法律上的債權。

透過強制執行,便可以進一步開啟一般民眾所理解的「查封」「扣押」、「拍賣」、「執行命令」、「扣薪」等事項。亦即發動強制執行,是為了對於便利於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進行取償,透過國家公權力的施展(亦即查封、扣押等),將債務人的財產移轉到債權人,或是使債權人取得相對應的價值。

 

※聲請強制執行的流程:


 

1.取得可以發動強制執行的名義(依據):

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常見的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大致包括以下幾種:

「確定的終局判決書」、「經過審判法院宣告可以『先執行(假執行)』的判決」、「假扣押」、「經過法院或區公所成立的調解或和解筆錄」、「支付命令」、「准予拍賣抵押物的裁定」、「本票裁定」。

 

2.先行查報債務人(敗訴方)的財產資料:

因為民事紛爭屬於私權紛爭,原則上執行法院都會希望債權人先自行查好債務人的財產資料,以方便執行法院可以進行查封。查報方式,通常可以拿前述的「強制執行名義」,到各地稅務機關(包含國稅局、各縣市的地方稅捐稽徵處),填好表格申請查詢,藉以得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若想獲知債務人的工作狀況,並藉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工作薪資,亦可以嘗試向執行法院請求查調債務人的勞健保投保單位,如此每個月扣債務人三分之一的薪資。

 

3.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向強制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在備齊債務人財產資料,以及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後,還須撰寫聲請強制執行的書面文件(亦即強制執行聲請狀),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通常實際發動強制執行的民事執行處,都與原先進行審理或做出裁定及支付命令的法院相同。

也就是如果審理時是在「台北地方法院」,通常實際進行的執行法院就會是「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因此,在寫好強制執行書狀以後,就可以寄發或前往遞狀。

 

4.繳納聲請強制執行的費用(以執行財產的類型為主):

聲請強制執行,必須繳納強制執行費,依照現行執行費用標準如下:

執行標的(債權)金額或價額,若在新台幣5000元以下者,免徵執行費;亦即「免費」。

執行標的(債權)金額或價額,若在新台幣5000元以上者,每一百元徵收七角;亦即相當於千分之七至千分之八。

 

5.假如聲請強制執行後,沒能扣到債務人的財產?

若在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已經沒有財產,如果沒辦法全部滿足債權人的債權,這時候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將自己的債權時效中斷。

有些時候,債權人債務人沒財產時,常會覺得灰心難過,但就算如此,厝邊好律師也是建議,還是每年要繼續查報財產,然後繼續從事強制執行。

因為人的警戒心不是永久的,過一段時間以後常常就會鬆懈掉,債務人也是。厝邊好律師常常碰到債務人拿著資料跑來訴苦,自己因為十多年前的債務而被債權人查封或扣押財產,甚至急得跳腳。

因此還是別太快放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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