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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遺囑】自己立遺囑怎麼做?常見遺囑問題一次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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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許多民眾會開始思考藉由立遺囑的方式來避免將來過世時,子女間產生爭議。

實際立遺囑時,其又會碰上了相關問題,諸如:

1.立遺囑時,一定都要公證才有效力嗎?

2.什麼樣的立遺囑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3.各項立遺囑的法律要件規定為何?

 

關於種種問題,好律師依序整理及解答如下:

 

Q1:立遺囑時,一定都要公證才有效力嗎?


 

對於自己寫遺囑的議題,許多民眾多會覺得,寫好遺囑時都需要進行公證,遺囑才會有效力。但這是個誤解。

但目前民法規定,有五種立遺囑的方式。分別包括:

1.自書遺囑。

2.公證遺囑。

3.密封遺囑。

4.代筆遺囑。

5.口授遺囑。

立遺囑時,有公證要求的,除「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外,其他形式的立遺囑,如果符合要件,則仍然有效。因此,其實立遺囑並不一定要經過公證才有效力。

公證的作用與效果,主要是強化遺囑的可信度,避免將來發生訴訟時產生疑慮。

(相關的各自遺囑的要件,可參考後面的介紹)

 

Q2:立遺囑時,遺囑內容如何設定?


 

立遺囑的目的,不外乎是為了安排將來身後的財產分配。自然遺囑的內容,多是與財產有關。

立遺囑時,內容上建議是詳列財產(諸如不動產、動產、貴金屬、股票、古董)的種類、數量、大小,甚或是放置位置,以避免爭議。

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在遺囑裡面先行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立遺囑的內容能符合立遺囑人的期待。

 

Q3:什麼樣的立遺囑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立遺囑時,仍然會有發生無效的情況。這情況多半是因為違反了各項立遺囑的法定要件,通常如果發生以下狀況,則可能所立的遺囑會有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1.立遺囑內容,並不是出於遺囑人的自由意志、或清楚意識。

2.立遺屬時的見證人資格有問題、或有利害衝突,或並未確實見證。

3.立遺囑時,公證人或見證人並未確實筆記、宣讀、講解使立遺囑人確認。

 

Q4:違反特留份規定,整份遺囑會皆無效嗎?


 

實務上,經常立遺囑多半是為了「獨厚」某一特定之繼承人。因此也會引發爭議。

其中一種爭議是,如果所立遺囑的內容有侵害其他繼承權人的特留分時,會不會使得遺囑無效呢?

就這個部分,其實並不會無效。只要遺囑符合法定要件,違反特留份規定並不會使整份遺囑無效,但特留份受侵害之繼承人,得向法院請求分配其應有之比例。

 

Q5:各項立遺囑的法律要件規定為何?


 

●自書遺囑

綜合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立自書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全部書寫全文,並親自簽名,及記明「年、月、日」。如果遺囑的內容有修改或調整,還要註明調整修改的地方,以及字數,並且還要另外再簽名。

在這個方式之下,不能用電腦打字,必須要寫遺囑的人逐字親筆寫完整份遺囑,才算合法。

●公證遺囑:

綜合民法第1191條規定,立公證遺囑是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立遺囑人並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依以下方式製作遺囑:

1.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2.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3. 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另於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密封遺囑:

綜合民法1192、1193條規定,立密封遺囑,是以如下的方式製作:

1.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2.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3.如非本人自寫,並應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如果是在無公證人之地方,則準用公證遺囑之規定。

 代筆遺囑:

綜合民法1194條規定,立代筆遺囑製作時,須以如下方式製作:

1.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3.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

綜合民法第1195條規定,立口授遺囑製作時,須以如下的方式製作:

1.遺囑人處在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述四種其他方式為遺囑者。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3.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此外,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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