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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蒐證錄影,會構成侵害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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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經常出現錄影畫面錄到人的情況,而在許多時候也會發生持手機錄影照相,進行反蒐證的情況

這時候被拍攝的人,經常會主張說「肖像權」被侵害,而要主張損害賠償。

類似錄影、蒐證的狀況,會構成侵害肖像權嗎?

 

※肖像權是什麼?肖像權遭侵害該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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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肖像權,依照目前法院的實務看法,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環。

肖像的內涵,是指「自然人的外部特徵(也就是長相、外貌、形象等)」;肖像權,則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肖像」,享有是否有製作(例如攝錄影)、公開、使用之權利。

因為肖像權的保護包括「製作」、「公開」、「使用」等情況,因此,只要是單純製作,就可能構成侵害肖像,就算是沒有公開或散布。

肖像通常會與自然人的人格之表現有緊密關聯,因此自然屬於人格法益之一環而會受的民法的保護。因此一旦自然人的肖像權遭受不法侵害,被害人即可依民法規定,對於侵權行為人,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請求的法律依據,則主要為民法第18條以及民法第195條。

目前實務上典型的侵害肖像權的情形,例如冒用名人的照片充作商業廣告,不法地將特定人的照片或肖像予以加工,去進行言論的表現(表達),而這又經常與名譽法益相關。

 

※用手機或設備,錄影蒐證,會構成肖像權的侵害嗎?


 

經常現實生活中,會有民眾有著疑問,對他人錄影、拍照進行蒐證,會不會構成侵害肖像權呢?(當然許多被拍攝的人也會主張肖像權被侵害)

在這樣的狀況下,法院審理時是否構成侵害肖像權而判賠損害賠償,多半會思考以下面向:

1.並非基於損害他人目的,而是基於一定的正當目的;

2.並無不法或相關惡意的再製、加工;

3.攝錄影時是在公共空間或第三人得出入之場所;

4.攝錄的對象本身身分是否為公眾人物等;

5.(隨著時代演進,還可能衍生更多審查標準或角度)

 

多數情況下的錄影蒐證行為,其實尚難構成所謂的侵害肖像權,畢竟多半蒐證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將來在訴訟程序時所可以使用證據資料。

然而,關於是否侵害肖像權的判斷角度,其實是在個案中彈性流動的概念,法院也不一定會僵化機械式操作,甚且不時也與言論自由等領域產生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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