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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的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考試秘訣: [101-1] 第三題題目:甲公司之女性員工A,因逢生理期,欲請生理假,惟遭公司以「並未致工作有困難」而拒絕,A憤而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01-1] 第三題題目:甲公司之女性員工A,因逢生理期,欲請生理假,惟遭公司以「並未致工作有困難」而拒絕,A憤而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自動在家休息不來上班。A之主管B原本想息事寧人,並未往上級呈報,惟數週後遭甲公司人事單位發現,準備依公司人事規章將A解僱。請就上述情節,回答下列相關法律問題:

第三題題目:甲公司之女性員工A,因逢生理期,欲請生理假,惟遭公司以「並未致工作有困難」而拒絕,A憤而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自動在家休息不來上班。A之主管B原本想息事寧人,並未往上級呈報,惟數週後遭甲公司人事單位發現,準備依公司人事規章將A解僱。請就上述情節,回答下列相關法律問題: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幾日?(2分)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4條(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之生理假應併入何種假別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該等假別勞工每年得請幾日?(2分)

1.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4條(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依該條規定,勞資爭議尚在哪兩種期間內,資方同樣不得為類似不利勞工之行為?(2分)

仲裁、裁決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8條(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對勞資雙方之保護)【相關罰則】§62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四)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幾日者,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2分)

三日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欲主張勞工因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數日而應予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幾日內為之?(2分)

三十日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就業服務乙級101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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