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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乙級證照考取之路 Gavin老師: [109-3] 六、甲君今年滿49歲,需撫育2個尚在國中就學的小孩,受僱A公司擔任...

[109-3] 六、甲君今年滿49歲,需撫育2個尚在國中就學的小孩,受僱A公司擔任...

 六、甲君今年滿49歲,需撫育2個尚在國中就學的小孩,受僱A公司擔任專案管理員工作滿15年,並依法參加法定相關保險,今(109)年因故非自願離職,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甲君與A公司訂定的勞動契約是屬於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2分)

1.不定期契約。

※雖然直覺上就會選「不定期契約」,但還是要解說一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只有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可以用定期契約。其他都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所以必須判斷甲君有沒有符合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的要件,這些要件則規範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 甲君在A公司工作15年,遠超過6個月,故不符合。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甲君在A公司工作15年,遠超過6個月,故不符合。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 甲君在A公司工作15年,遠超過9個月,故不符合。

接下來就是我認為有疑義的地方。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 024846 號》,「...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勞動契約性質究屬不定期或定期之判定,當依工作是否有繼續性為主要標準,而非期間之長短...」。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資二字第 0011362 號書函》,「...『特定性工作』是謂某工作標的係屬於進度中之一部份,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之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

題幹只有說「甲君受僱A公司擔任專案管理員工作滿15年」,這樣其實無法排除甲君是從事「特定性工作」的可能性。比方,A公司可能是因為一個超大型工作標的而聘僱甲君,且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甲君15年來都是在做這個超大型工作標的,而一旦該超大型工作標的完成,就會因為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甲君

從另一個觀點來看,題幹沒有說甲君在A公司是「連續」工作滿15年。所以,最極端的情況,甲君可以斷斷續續使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名義簽定期契約,這樣拼拼湊湊累加成15年的年資。



勞動基準法

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依就業保險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甲君完成相關程序後,最長可以申領幾個月的「失業給付」?(2分) 如甲君依規定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時,每月最長可申領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甲君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多少%?(2分)

1.九個月。

2.百分之八十。


※甲君今年滿49歲。

※甲君撫育2個尚在國中就學的小孩。

※本題應該有筆誤:

如甲君依規定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時,每月最長可申領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甲君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多少%?(2分)

那個「最長」應該要改成「最多」或「最高」比較符合整句語意。



就業保險法

第 16 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第19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19條之1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三)承上,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甲君依規定參加職業訓練期間,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其參加勞工保險的月投保薪資第一級是新臺幣多少元?(2分) 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該職業訓練機構是否要為甲君負擔提繳6%的退休金?(2分)

1.13,500 元。

2.否。職業訓練機構並非甲君之雇主,也未提供甲君薪資。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國102年8月26日職訓字第1022500662號函》,「...本局(*職訓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有關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始得以其受訓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之規定,規範訓練單位應為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之學員,一律投保訓字保勞工保險投保級距依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第一級月投保薪資申報...

※另外,老師致電詢問勞保局,也確認如下:

一、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以該職業訓練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訓字保勞工保險;

二、因該職業訓練機構沒有提供受訓者薪資,故受訓者的月投保薪資為最低的13,500元;

三、受訓者要分擔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20%,具體分擔金額可參考《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自109年1月1日起適用)》;職業災害保險費則由職業訓練機構全額負擔。

四、最後,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從事其他工作。

另外一個小插曲,勞保局電話10分鐘會自動掛斷。






勞工保險條例

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第15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備註欄:
二、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13,500 元(13,500 元以下者)、15,840 元(13,501 元至15,840 元)、16,500元(15,841 元至 16,500 元)、17,280 元(16,501 元至 17,280 元)、17,880元(17,281 元至 17,880 元)、19,047 元(17,881 元至 19,047 元)、20,008元(19,048 元至 20,008 元)、21,009 元(20,009 元至 21,009 元)、22,000元(21,010 元至 22,000 元)及 23,100 元(22,001 元至 23,100 元)十級,其薪資總額超過 23,100 元而未達基本工資者,應依本表第一級申報。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6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其他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6年2月5日勞保2字第0950114057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現修正為第3項第1款)但書有關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被保險人於參加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或政府公法救助性質之就業方案、以工代賑等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得不列入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以後請領老年給付者適用本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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