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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乙級證照考取之路 Gavin老師: [108-3]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以聯合國最新版國際行業標準分類(簡稱ISIC)為基準,在行業分類上...

[108-3]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以聯合國最新版國際行業標準分類(簡稱ISIC)為基準,在行業分類上...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以聯合國最新版國際行業標準分類(簡稱ISIC)為基準,在行業分類上,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以場所單位為分類對象中,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判定基本原則,請寫出其判定業別之基礎為何?(2分)

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


簡介

在現今社會中存在各式各樣的經濟活動。
為能加以區分,並在同一基礎觀察比較,就衍生出了「行業標準分類」。
根據場所單位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附加價值來分類。
分類的基本原則:周延、互斥。
周延:所有各類型的經濟活動都會包含在內。
互斥:各經濟活動彼此之間不會互相重疊。
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行業分類也不同,為能夠互相比較,各國行業分類多與聯合國所制定的國際行業標準分類(簡稱ISIC)的架構相近。
我國的行業分類是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定,以每5年為週期檢討修訂。
目前最新版是105年的第10次修訂。
這是我國政府重要而且通用的統計分類架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業標準分類(第10次修訂)-

19大類、88 中類、247 小類、517 細類。

行業分類係供統計分類之用,期使各機關行業別相關統計能在一致的比較基礎下,相互連結應用。行業分類係以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之「場所單位」為分類對象,並以其從事的主要經濟活動為判定業別之基礎,倘若「場所單位」同時從事多種經濟活動,則以附加價值最大者為主要經濟活動,歸屬業別;實務上若無法取得附加價值資料,可改用生產總額、營業額等產出替代指標或勞動報酬、工時、員工人數等投入替代指標。



行業判定原則

(一)基本原則

行業標準分類係以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判定基礎,不論該場所之組織型態(屬公司組織、合夥組織或獨資經營,或合法與否),亦不論營運方式(屬傳統通路或電子商務;例外情形詳(四)電子商務活動之說明)或有無固定工作場所,均不影響其行業判定。

至於主要經濟活動之判定,理論上以場所單位所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之「附加價值」作為判定基礎,惟實務上若無法取得附加價值資料,可採生產總額、營業額等產出替代指標或勞動報酬、工時、員工人數等投入替代指標。

惟前述替代指標有其使用限制,宜審慎運用,茲說明如次:

1、產出替代指標:產出替代指標之選取必須足以反映生產活動實況,並吻合產出衡量方式。例如,在統計期間,場所單位所生產之產品如大部分未出售而成為存貨,此時若以營業額作為替代指標,將低估其附加價值,因此必須同時考量存貨變動的狀況;另從事買賣之經濟活動,不宜採用營業額作為替代指標,而應採用毛利(代表買賣之差價)較佳。

2、投入替代指標:以勞動報酬作為替代指標時,必須考量資本密集程度,因為資本密集程度較高的行業,通常其附加價值中折舊占較高比重,勞動報酬則相對較低;另相同的產品以手工製造之資本密集程度通常較工廠大量生產者為低。亦即,勞動報酬相同的二項經濟活動,資本密集度高者,可能有較高的附加價值。





(二)請寫出行業分類的4個主要層級?(4分)

1. 大類。
2. 中類。
3. 小類。
4. 細類。



聯合國為使各種生產活動有一致性的分類標準,俾利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分析,於 1948 年訂定「國際行業標準分類」(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 ,簡稱ISIC),將各種經濟活動做有系統的分類,各國多陸續參照訂定。

我國亦於56 年依據ISIC(1958 年版),並參酌國情及主要國家行業標準分類,公布試行我國之行業標準分類,分為大、中、小類等 3 個層級

嗣於 60 年配合 ISIC(1968 年版)進行第1 次修訂,分類層級擴增為大、中、小、細類等4 個層級

其後配合ISIC 修訂及肆應國內經社發展,反映國內產業結構變遷,分別於 64 年、72年、76 年進行修訂,並自民國 80 年代開始,配合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辦理週期,每5 年修訂乙次,本(第10)次修訂主要參照聯合國ISIC 2008 年版,大類維持第9 次修訂版之架構,中、小、細類則參考100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就產業規模、經濟重要性及調查實務可行性等進行檢討修訂。






(三)行業統計單位(statistical unit)之實體,實務上多以哪2類作為統計單位?(4分)

1. 場所。
2. 企業。



統計單位

所謂統計單位(statistical unit)係指可據以陳示經濟活動數據之實體,實務上多以「場所」(establishment)或「企業」(enterprise)作為統計單位,其意義如下:

(一)場所單位

國際上一般以場所單位作為行業標準分類之分類基礎,依2008年版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簡稱SNA)之定義,場所單位係指在一個地點(single location)從事一種或一種以上經濟活動之經濟實體(economic entity);為利分析生產活動及編製生產統計,場所單位須能提供銷售商品或服務之收入、各項成本費用、員工人數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之資料。

(二)企業單位

「企業單位」範圍大於「場所單位」,通常包括不止一個場所單位,各場所單位所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可能相同,亦可能不同,相同經濟活動歸屬同一類別,不同經濟活動則分別歸屬不同類別,舉例圖示說明如下:

由於企業單位範圍常較多元與龐大,若以「企業單位」判定業別,難以充分彰顯各種經濟活動的特色,因此採用「場所單位」判定業別,較有利於區域統計、勞工統計及財經統計分析之需用。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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