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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乙級證照考取之路 Gavin老師: [110-1] *考猜命中* 五、甲君已婚並撫育一位2歲小孩,及受僱於員工有30人以上乙公司,請回答下列問題...

[110-1] *考猜命中* 五、甲君已婚並撫育一位2歲小孩,及受僱於員工有30人以上乙公司,請回答下列問題...
五、甲君已婚並撫育一位2歲小孩,及受僱於員工有30人以上乙公司,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有關乙公司給付的「工資」,除了現金方式給付外,還可以用什麼方式給付?(2分) 實物。 勞動基準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二)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規定,甲君應為該條例之適用對象;但哪一種人員不是該條例之適用對象?(2分) 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7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二、自營作業者。 三、受委任工作者。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三)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相關法令規定,目前(110年)乙公司應該為甲君投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的保險費率是多少?(2分) 10.5%。 ※Gavin老師考前猜題命中本題!



勞工保險條例

第13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

前項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就業保險法

第41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普通事故保險失業給付部分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四)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甲君為撫育小孩,除得向乙公司請求調整工作時間外,還可以請求哪一種事項?(2分)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五)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乙公司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君書面同意者外,在哪2個情況,對甲君個人資料之蒐集,應主動或依甲君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該個人資料?(2分)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

2. 個人資料蒐集之期限屆滿。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1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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