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13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
前項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就業保險法
第41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普通事故保險失業給付部分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四)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甲君為撫育小孩,除得向乙公司請求調整工作時間外,還可以請求哪一種事項?(2分)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五)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乙公司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君書面同意者外,在哪2個情況,對甲君個人資料之蒐集,應主動或依甲君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該個人資料?(2分)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
2. 個人資料蒐集之期限屆滿。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1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Gavin老師的線上課程【就業服務乙級基礎班-法規篇】開課了!
課程網址:https://pse.is/U2N5T
這門課將給你最容易學習的法規課程,透過理解+記憶雙管齊下,協助你從根本解決法條記不住、記不準的問題!不管你是否已經考上,都能透過這門課紮實打穩自己的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