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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乙級證照考取之路 Gavin老師: [109-3] 三、依勞動部108年3月5日公告認定15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就學未就業...

[109-3] 三、依勞動部108年3月5日公告認定15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就學未就業...

 三、依勞動部108年3月5日公告認定15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甲君屬上述人員,於109年1月起連續失業2個月,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服務人員就業諮詢後推介工作未被錄用,請回答下列問題:

發文字號:勞動發特字第10805026342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一)甲君經就業服務人員評估後,運用僱用獎助推介受僱於A公司,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經A公司連續僱用滿30天後,A公司每個月可申請的僱用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2分)

1.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本題有點小瑕疵:

題幹說甲君屬於《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的「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說「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4項說「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條說「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所以甲君其實適用的是《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但此辦法並沒有僱用獎助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裡面才有僱用獎助。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條說「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這表示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的法源是就業保險法》,而非《就業服務法》。

真的要很嚴謹的話,你不能說《就業服務法》第24條的10種對象,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8條的10種對象是一樣的。因為於法沒有依據。

儘管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8條第3項第10款有一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但至少Gavin老師目前沒有找到明確的證據能證明它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的「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是一樣的。

這一題若有人提起疑義,說不定有機會送分。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8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第20條

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勞工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第21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



就業服務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二)A公司因公司決策決定搬遷,甲君考量後無法配合到新址繼續工作,由公司依法辦理資遣,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A公司應於甲君離職幾日前辦理甲君資遣通報?(2分)向何機關通報?(2分)違反上述通報規定應處多少新臺幣罰鍰?(2分)

1.甲君離職之十日前。

2.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3.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

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第68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三)承上,甲君再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因居住處所附近一直沒有適合的工作,就業服務人員建議甲君擴大尋職範圍,並推介甲君到B公司,如甲君符合相關規定申請新臺幣3千元的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請問B公司上班地點距離甲君原日常居住處所至少應達多少公里以上?(2分)

1.七十公里以上。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8條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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