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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的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考試秘訣: [97-1] 第二題題目:請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一)那四種類型之工作,方得訂定為定期契約?(4 分)

[97-1] 第二題題目:請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一)那四種類型之工作,方得訂定為定期契約?(4 分)

第二題題目:請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一)那四種類型之工作,方得訂定為定期契約?(4 分)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




勞動基準法

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相關罰則】第1項~§79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二)如為臨時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期限屆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亦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請問該勞動契約之效力為何?(2 分)

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

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相關罰則】第1項~§79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三)如為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期限屆滿,於間斷30 日內復另訂同樣類型之定期契約,則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限應超過幾日,依法即視為不定期契約?(2 分)

九十日




勞動基準法

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相關罰則】第1項~§79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70208CC770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1139073071900^000BE001001
勞動基準法 (01139)
七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第九條  (制定)
條文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理由
一、勞動契約為勞雇雙方約定其權利義務之契約,本法為公法,特以法律條文限制其定期契約之範圍,有助於勞雇利益之調協,促進勞雇關係之和諧。
二、定期契約期滿,在一定之情形下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仍繼續工作時而雇主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二)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而前後契約之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應視為不定期契約,期以防止雇主應用定期契約僱用勞工長期工作,剝奪勞工權益。






(四)依勞動機準法施行細節第6 條規定,季節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2 分)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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