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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 遠壽 - Lure Has It

109/09/04

重大事項:
其他:取得有價證券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應公告申報之情事。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第35項該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應公告申報之情事者。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於109年8月31日公告擬投資恆利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利綠能)普通股40%之股權,取得股數為40,000千股,每股以新台幣10元認購,總交易總額為新台幣4億元。本次專案投資係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投資從事電力相關事業之政策性項目,係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正常投資行為。因本次擬取得恆利綠能之股權交易總額達新台幣4億元,故遠雄人壽業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第17款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辦理公告申報。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遠雄人壽為尋求能提供長期穩定回報之投資標的,經研究分析太陽能電廠度電成本相較於火力發電廠更具備長期競爭力,且未來售電與台電簽約可保障20年穩定收益,投資風險相對較低,此外,太陽能發電係屬綠能產業,呼應政府非核家園及能源轉型之政策目標,再生能源條例規畫2025年台灣再生能源之發電佔比將達20%,加以本投資案係與具備太陽能電站投資與完整開發、建造經驗,並擁有再生能源開發案實績之『恆利能源』及由豐田商社與東京電力所合資之『EurusEnergy』(具30年以上風力事業及10年以上太陽能產業經驗)共同合資經營,經營團隊具堅實技術背景與國際運營經驗,三方以各自優勢及資源合作,積極開發我國綠能市場。該投資案經遠雄人壽依不同情境模擬假設進行投資效益分析,評估本投資案稅後淨內部報酬率(IRR)應介於2.45%~8.63%,預期能獲得低風險且穩定持續之收益,故決定投資恆利綠能以期為公司增加獲利能力,並呼應國家能源政策以盡企業之責任。本次恆利綠能之專案投資預計總投資金額為4億,佔公司整體資產規模比重極小,故本次投資恆利綠能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尚無重大影響。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該公司本次恆利綠能專案投資,業依內部控制制度、「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投資前內部評估及資訊公告,依其內部核決權限逐級簽核及會辦法令遵循單位確認適法性後,由董事長核准。該投資專案將依據其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投資後管理與風險評估,並定期於董事會做追蹤報告。

109/08/21

重大事項:
其他: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受裁處罰鍰新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第4項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該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下稱北市勞動局)於109年6月10日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執行勞動檢查,經查部分津貼項目係依證照或專業能力核給,且按月定額發放,實屬經常性薪資而未包含於加班費計算基礎中,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遠雄人壽新台幣32萬元整之罰鍰。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本次裁罰係遠雄人壽未考量按月定額發放之專業加給津貼,應為經常性薪資,而應納入加班費之計算基礎,遠雄人壽業已針對北市勞動局所列缺失向資訊部門提出修正加班費計算基礎之需求,並配合薪資計發系統修正時程,預計109年9月可將經常性津貼項目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中,以符合勞基法之規定,故本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應尚屬有限。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遠雄人壽已針對北市勞動局109年8月14日北市勞動字第10960304691號函所列之缺失,已向資訊部門提出加班費計算程式修正之需求,因配合薪資計發系統修正時程,預計於109年9月可將經常性津貼項目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109/07/31

重大事項:
其他:第22項櫃買中心函示事項之情事。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一)109年6月定期申報第22項經主管機關函示或通知應查證事項、重編財務報告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櫃檯買賣中心107.4.18證櫃審字第第1070100489號函,係緣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4月3日發布新聞稿公告就該公司違反保險法情事所為之裁罰乙案,要求該公司針對裁罰內容所提及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說明之,並針對該等內控缺失提出內部控制制度改善計畫,此外亦要求會計師須對前開說明表示意見暨評估對財務報告之影響,主辦券商於每月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時,持續追蹤該公司之內控缺失改善情形至改善為止,並於該公司改善完成時將改善結果函報櫃檯買賣中心。該公司業已發文函覆櫃檯買賣中心前揭要求說明事項、內部控制改善計畫及會計師評估意見,而本券商亦於每月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時,持續追蹤該公司之內控缺失改善情形,並將依照櫃檯買賣中心函示於該公司改善完成時將改善結果函報櫃檯買賣中心。
(二)109年7月即時申報第4項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該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9年7月7日以新聞稿公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裁罰案。本次裁罰案係因遠雄人壽保戶申訴遠雄人壽業務員招攬時未顧及其財力,推薦其無力負擔之保險,金管會保險局依該申訴案件檢核遠雄人壽核保作業及適合度流程,發現遠雄人壽未確實查證業務報告書所填寫保費之資金來源及保戶收入真實性,未落實執行招攬及核保作業,故依保險法第17條之1第5項核處遠雄人壽新台幣120萬元整之罰鍰。本券商已於109年7月10日函報貴中心,故不再重複申報相關內容。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一)109年6月定期申報第22項該公司已針對內部控制缺失提出內部控制改善計畫,並由簽證會計師就其改善計畫逐項追蹤該公司提出之具體改善措施暨評估其實際改善情形,藉由增修訂相關規章辦法、修正系統檢核機制、增加查核頻率、清查修正錯誤等措施強化其內部控制機制,該公司將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機制,嚴恪遵守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以維護保戶及投資大眾之權益,故本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應屬有限。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一)109年6月定期申報第22項該公司已依其函覆主管機關之內部控制改善計畫執行相關改善作業,並擬依以下預計時程向金管會呈報改善計畫以解除業務限制:
(1)三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該公司擬於110年第一季送呈改善計畫申請解除業務限制,將嗣主管機關認可完成改善後始恢復辦理是項業務。
(2)停止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完成改善:該公司目前已停止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該公司已於109年4月21日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呈報說明其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改善辦理情形,截至目前仍持續就所研擬之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繼續函報主管機關,將待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解除該項業務限制。
(3)停止增加餘屋貸款業務餘額直至完成改善:該公司已於109年3月27日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呈報說明其餘屋貸款業務之改善辦理情形,截至目前仍持續就所研擬之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繼續函報主管機關,將待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解除該項業務限制。
(4)持有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評估尚無重大減損跡象該公司就所持有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已按季進行內部減損評估作業,109年第一季基於對遠雄巨蛋繼續經營假設之基礎並未發生重大不利之變化,遠雄巨蛋目前業已進入建照變更程序,且依據遠雄巨蛋之財務面及資金狀況評估,其估算之自償率仍高於100%,股東投資報酬率亦高於4%,且尚無資金不足之疑慮,顯示該案依目前建築成本及已確定之營運年限推算仍具投資效益,尚無重大減損之跡象發生,故該公司並未針對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提列減損損失,另經核閱該公司109年第一季度經會計師核閱簽證之財務報告,會計師亦未就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予以調整提列減損損失。

109/07/10

重大事項:
其他:因辦理招攬及核保作業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受金管會核處新台幣120萬元。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第4項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該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9年7月7日以新聞稿公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裁罰案。本次裁罰案係因遠雄人壽保戶申訴遠雄人壽業務員招攬時未顧及其財力,推薦其無力負擔之保險,金管會保險局依該申訴案件檢核遠雄人壽核保作業及適合度流程,發現遠雄人壽未確實查證業務報告書所填寫保費之資金來源及保戶收入真實性,未落實執行招攬及核保作業,故依保險法第17條之1第5項核處遠雄人壽新台幣120萬元整之罰鍰。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本次裁罰係單一保戶申訴事件,遠雄人壽已檢討本次事件發生原因並針對招攬及核保作業之缺失修訂高額件投保規定及財務核保審核規範,包括增訂高額件投保取得財力證明文件及生存徵信調查之條件,並進行案例分享及財務核保教育訓練,以利落實執行招攬及核保作業,藉由本次申訴事件強化公司現行核保審查機制,故本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應尚屬有限。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遠雄人壽已針對金管會109年7月7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23052號函所述之缺失提出改善措施,修訂高額件投保規定及財務核保審核規範,將原先高額件投保定義由『累計壽險保額合併傷害保險保額達新台幣六千萬元』始徵提財產證明文件,增列兩項須徵提財產證明之情境:若符合『累計本公司壽險保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或『累計本公司傷害險保額達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兩種情況之一,即須徵提財產證明文件,以強化高額件投保之財力審查,另,針對財務核保審核規範亦增訂『就保戶提供之財務核保資料如投保目的、年收入(含薪資及其他)、資產及負債等與保戶之職業、社經地位、投保金額及年繳化保險費(含同業)進行評估,如有必要則進一步請保戶提供財產證明文件』以強化保險金額、保險費與要保人收入及財務狀況相當性之評估。此外,公司亦已針對本次裁罰案作成教育訓練教材進行案例分享與作業宣導,以利落實執行招攬及核保作業。

109/06/30

重大事項:
其他:有第9項獨董異動及第22項櫃買中心函示事項之情事。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一)109年5月定期申報第22項經主管機關函示或通知應查證事項、重編財務報告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櫃檯買賣中心107.4.18證櫃審字第第1070100489號函,係緣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4月3日發布新聞稿公告就該公司違反保險法情事所為之裁罰乙案,要求該公司針對裁罰內容所提及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說明之,並針對該等內控缺失提出內部控制制度改善計畫,此外亦要求會計師須對前開說明表示意見暨評估對財務報告之影響,主辦券商於每月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時,持續追蹤該公司之內控缺失改善情形至改善為止,並於該公司改善完成時將改善結果函報櫃檯買賣中心。該公司業已發文函覆櫃檯買賣中心前揭要求說明事項、內部控制改善計畫及會計師評估意見,而本券商亦於每月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時,持續追蹤該公司之內控缺失改善情形,並將依照櫃檯買賣中心函示於該公司改善完成時將改善結果函報櫃檯買賣中心。
(二)109年6月即時申報第9項董事長、總經理或同一任期中董事變動(註)達1/2以上,或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稽核主管或研發主管有異動,且由他人暫代而新任主管尚未經董事會任命者;或獨立董事有異動者。該公司因前獨立董事江師毅先生依108年4月25日修訂之『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保險業之獨立董事不得於同一公司連任逾三屆之規定任期屆滿,遂於109年6月19日股東常會改選一席獨立董事,新任之獨立董事為陳鴻霖先生,任期自109年6月19日至112年6月19日。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一)109年5月定期申報第22項該公司已針對內部控制缺失提出內部控制改善計畫,並由簽證會計師就其改善計畫逐項追蹤該公司提出之具體改善措施暨評估其實際改善情形,藉由增修訂相關規章辦法、修正系統檢核機制、增加查核頻率、清查修正錯誤等措施強化其內部控制機制,該公司將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機制,嚴恪遵守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以維護保戶及投資大眾之權益,故本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應屬有限。
(二)109年6月即時申報第9項該公司於109年6月19日股東常會改選一席獨立董事,經檢視新任獨立董事陳鴻霖先生之資格條件,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該公司業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規定辦理公告當選情形,故評估本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一)109年5月定期申報第22項該公司已依其函覆主管機關之內部控制改善計畫執行相關改善作業,並擬依以下預計時程向金管會呈報改善計畫以解除業務限制:
(1)三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該公司擬於110年第一季送呈改善計畫申請解除業務限制,將嗣主管機關認可完成改善後始恢復辦理是項業務。
(2)停止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完成改善:該公司目前已停止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該公司已於109年4月21日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呈報說明其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改善辦理情形,截至目前仍持續就所研擬之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繼續函報主管機關,將待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解除該項業務限制。
(3)停止增加餘屋貸款業務餘額直至完成改善:該公司已於109年3月27日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呈報說明其餘屋貸款業務之改善辦理情形,截至目前仍持續就所研擬之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繼續函報主管機關,將待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解除該項業務限制。
(4)持有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評估尚無重大減損跡象該公司就所持有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已按季進行內部減損評估作業,109年第一季基於對遠雄巨蛋繼續經營假設之基礎並未發生重大不利之變化,遠雄巨蛋目前業已進入建照變更程序,且依據遠雄巨蛋之財務面及資金狀況評估,其估算之自償率仍高於100%,股東投資報酬率亦高於4%,且尚無資金不足之疑慮,顯示該案依目前建築成本及已確定之營運年限推算仍具投資效益,尚無重大減損之跡象發生,故該公司並未針對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提列減損損失,另經核閱該公司109年第一季度經會計師核閱簽證之財務報告,會計師亦未就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予以調整提列減損損失。
(二)109年6月即時申報第9項該公司已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等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資格審查、提名及選舉、資訊公告之相關作業程序,尚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109/05/29

重大事項:
其他:有第22項櫃買中心函示事項及第35項擬投資豐新一陽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金額達公告標準之情事。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 109年4月定期申報第22項經主管機關函示或通知應查證事項、重編財務報告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櫃檯買賣中心107.4.18證櫃審字第第1070100489號函,係緣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4月3日發布新聞稿公告就該公司違反保險法情事所為之裁罰乙案,要求該公司針對裁罰內容所提及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說明之,並針對該等內控缺失提出內部控制制度改善計畫,此外亦要求會計師須對前開說明表示意見暨評估對財務報告之影響,主辦券商於每月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時,持續追蹤該公司之內控缺失改善情形至改善為止,並於該公司改善完成時將改善結果函報櫃檯買賣中心。該公司業已發文函覆櫃檯買賣中心前揭要求說明事項、內部控制改善計畫及會計師評估意見,而本券商亦於每月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時,持續追蹤該公司之內控缺失改善情形,並將依照櫃檯買賣中心函示於該公司改善完成時將改善結果函報櫃檯買賣中心。
  • 109年5月即時申報第2項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或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該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遠雄人壽於109年5月5日公告收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簡稱臺北國稅局)於109年3月14日更正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虧損數,臺北國稅局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億○等公司」案件之起訴內容為由,認定遠雄人壽103年度以非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依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核定103年度虧損數,不得自以後年度所得額予以扣除。本次事件係緣於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遠雄集團以「億○等5家公司」名義向遠雄人壽承攬工程乙案,該案件業於106年10月31日偵結,並以財務報表不實等事由起訴遠雄人壽前董事長、前董事及部分經理人員,該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遠雄人壽前於108年3月28日已因同一事件受臺北國稅局認定於102年度,以非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變更核定102年度虧損數,不得自以後年度所得額予以扣除。本券商已於109年5月8日函報貴中心,故不再重複申報相關內容。第9項董事長、總經理或同一任期中董事變動(註)達1/2以上,或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稽核主管或研發主管有異動,且由他人暫代而新任主管尚未經董事會任命者;或獨立董事有異動者。該公司獨立董事江師毅先生因已連任逾三屆,依108年4月25日修訂之『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保險業之獨立董事不得於同一公司連任逾三屆,遂於109年4月30日向該公司提交辭任書,並擬於109年6月19日股東常會選舉新任獨立董事後卸任該公司獨立董事一職。本券商已於109年5月8日函報貴中心,故不再重複申報相關內容。第35項該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應公告申報之情事者。該公司於109年5月25日公告擬投資豐新一陽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新一)普通股42%之股權,取得股數為42,000千股,每股以新台幣10元認購,總交易總額為新台幣4.2億元。本次專案投資係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投資豐新一從事電力相關事業之政策性項目,係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正常投資行為。因本次擬取得豐新一之股權交易總額達新台幣4.2億元,故公司業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第1
    7款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辦理公告申報。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 109年4月定期申報第22項該公司已針對內部控制缺失提出內部控制改善計畫,並由簽證會計師就其改善計畫逐項追蹤該公司提出之具體改善措施暨評估其實際改善情形,藉由增修訂相關規章辦法、修正系統檢核機制、增加查核頻率、清查修正錯誤等措施強化其內部控制機制,該公司將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機制,嚴恪遵守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以維護保戶及投資大眾之權益,故本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應屬有限。
  • 109年5月即時申報第35項該公司考量國內低利率環境持續時間拉長,積極尋求具投資潛力之合適標的,經研究分析太陽能電廠度電成本相較於火力發電廠更具備長期競爭力,且同業大型壽險業者已紛紛投入太陽能案場之開發,加上政府政策鼓勵投資,經該公司評估豐新一擁有整合外部資源、電廠之開發、發電設備建造、建造後運作、維護之管理及銀行專案融資等整合產業鏈服務優勢,且預估該投資案淨內部報酬率(IRR)約為6.15%,故決定投資豐新一以期為公司增加獲利能力,並呼應國家能源政策以盡企業之責任。本次豐新一之專案投資交易金額為4.2億,佔公司整體資產規模比重極小,故本次投資豐新一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尚無重大影響。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 109年4月定期申報第22項該公司已依其函覆主管機關之內部控制改善計畫執行相關改善作業,並擬依以下預計時程向金管會呈報改善計畫以解除業務限制:
    (1)三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該公司擬於110年第一季送呈改善計畫申請解除業務限制,將嗣主管機關認可完成改善後始恢復辦理是項業務。
    (2)停止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完成改善:該公司目前已停止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該公司已於109年4月21日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呈報說明其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改善辦理情形,截至目前仍持續就所研擬之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繼續函報主管機關,將待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解除該項業務限制。
    (3)停止增加餘屋貸款業務餘額直至完成改善:該公司已於109年3月27日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呈報說明其餘屋貸款業務之改善辦理情形,截至目前仍持續就所研擬之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繼續函報主管機關,將待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解除該項業務限制。
    (4)持有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評估尚無重大減損跡象該公司就所持有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已按季進行內部減損評估作業,109年第一季基於對遠雄巨蛋繼續經營假設之基礎並未發生重大不利之變化,遠雄巨蛋目前業已進入建照變更程序,且依據遠雄巨蛋之財務面及資金狀況評估,其估算之自償率仍高於100%,股東投資報酬率亦高於4%,且尚無資金不足之疑慮,顯示該案依目前建築成本及已確定之營運年限推算仍具投資效益,尚無重大減損之跡象發生,故該公司並未針對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提列減損損失,另經核閱該公司109年第一季度經會計師核閱簽證之財務報告,會計師亦未就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予以調整提列減損損失。
  • 109年5月即時申報第35項該公司本次豐新一專案投資,業依內部控制制度、「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投資前內部評估及資訊公告,依其內部核決權限逐級簽核及會辦法令遵循單位確認適法性後,由董事長核准。該投資專案將依據其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投資後管理與風險評估,並定期於董事會做追蹤報告。

109/05/08

重大事項:
其他:有第2項受臺北國稅局行政處分之情事及第9項獨立董事有異動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 109年5月4日申報第9項董事長、總經理或同一任期中董事變動(註)達1/2以上,或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稽核主管或研發主管有異動,且由他人暫代而新任主管尚未經董事會任命者;或獨立董事有異動者。該公司獨立董事江師毅先生因已連任逾三屆,依108年4月25日修訂之『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保險業之獨立董事不得於同一公司連任逾三屆,遂於109年4月30日向該公司提交辭任書,並擬於109年6月19日股東常會選舉新任獨立董事後卸任該公司獨立董事一職。
  • 109年5月5日申報第2項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或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該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遠雄人壽於109年5月5日公告收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簡稱臺北國稅局)於109年3月14日更正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虧損數,臺北國稅局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億○等公司」案件之起訴內容為由,認定遠雄人壽103年度以非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依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核定103年度虧損數,不得自以後年度所得額予以扣除。本次事件係緣於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遠雄集團以「億○等5家公司」名義向遠雄人壽承攬工程乙案,該案件業於106年10月31日偵結,並以財務報表不實等事由起訴遠雄人壽前董事長、前董事及部分經理人員,該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遠雄人壽前於108年3月28日已因同一事件受臺北國稅局認定於102年度,以非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變更核定102年度虧損數,不得自以後年度所得額予以扣除,本券商已於108年4月8日就該重大事件函報貴中心。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 109年5月4日申報該公司已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規定辦理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作業及相關公告,公司業經109年4月30日董事會審查被提名候選人資格並決議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並將於109年6月19日之股東常會由股東選任之。本次該公司獨立董事之異動,主係遵照『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而辦理改選,故對該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尚無重大影響。
  • 109年5月5日申報本次國稅局更正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案件係緣於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遠雄集團以「億○等5家公司」名義向遠雄人壽承攬工程乙案,依據該公司委任律師評估,該案起訴事實內容仍待釐清,其結果仍具不確定性,該公司已揭露相關內容於108年財務報告附註,遠雄人壽就臺北國稅局109年3月14日之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亦擬於5月底依法提出復查,以維護公司權益,故評估本事件對該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應尚不致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 109年5月4日申報該公司為遵循『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要求,將於109年6月19日之股東常會改選一席獨立董事,截至申報日止業已依照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等規定辦理資訊公告及候選人提名之相關作業程序,其獨立董事被提名人已於109年4月30日經董事會審查通過決議列入候選人名單,尚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 109年5月5日申報該公司擬於5月底就臺北國稅局109年3月14日更正10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內容提出復查申請,敘明係合法申報扣抵,並非虛報之進項稅額,請求撤銷原核定及裁處,俟法院作出裁判後再據以審理,以保障公司權益。

109/04/30

重大事項:
其他:有第22項經櫃買中心函示事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 109年3月定期申報第22項經主管機關函示或通知應查證事項、重編財務報告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櫃檯買賣中心107.4.18證櫃審字第第1070100489號函,係緣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4月3日發布新聞稿公告就該公司違反保險法情事所為之裁罰乙案,要求該公司針對裁罰內容所提及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說明之,並針對該等內控缺失提出內部控制制度改善計畫,此外亦要求會計師須對前開說明表示意見暨評估對財務報告之影響,主辦券商於每月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時,持續追蹤該公司之內控缺失改善情形至改善為止,並於該公司改善完成時將改善結果函報櫃檯買賣中心。該公司業已發文函覆櫃檯買賣中心前揭要求說明事項、內部控制改善計畫及會計師評估意見,而本券商亦於每月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時,持續追蹤該公司之內控缺失改善情形,並將依照櫃檯買賣中心函示於該公司改善完成時將改善結果函報櫃檯買賣中心。
  • 109年3月即時申報第4項經有關機關罰鍰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9年3月24日以新聞稿公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裁罰案。本次裁罰案係金管會辦理一般業務查核認為遠雄人壽核有以下作業缺失:如、往來保經代通路之管理及考核、業務員招攬爭議之控管缺失、未落實法令遵循制度檢討及專案查核作業、機構法人購買利變型壽險商品之核保及保全作業未建立有效控管機制及洗錢防制作業之實質受益人作業有未採合理驗證措施等,故依行為時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核處遠雄人壽新臺幣350萬元整之罰鍰。本券商已於109年3月31日併同109年2月定期申報興櫃財務業務檢查表函報貴中心,故不再重複申報相關內容。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 109年3月定期申報第22項該公司已針對內部控制缺失提出內部控制改善計畫,並由簽證會計師就其改善計畫逐項追蹤該公司提出之具體改善措施暨評估其實際改善情形,藉由增修訂相關規章辦法、修正系統檢核機制、增加查核頻率、清查修正錯誤等措施強化其內部控制機制,該公司將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機制,嚴恪遵守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以維護保戶及投資大眾之權益,故本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應屬有限。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 109年3月定期申報第22項該公司已依其函覆主管機關之內部控制改善計畫執行相關改善作業,並擬依以下預計時程向金管會呈報改善計畫以解除業務限制:
    (1)三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該公司擬於110年第一季送呈改善計畫申請解除業務限制,將嗣主管機關認可完成改善後始恢復辦理是項業務。
    (2)停止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完成改善:該公司目前已停止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該公司已於108年1月31日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呈報說明其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改善辦理情形,截至目前仍持續就所研擬之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繼續函報主管機關,將待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解除該項業務限制。
    (3)停止增加餘屋貸款業務餘額直至完成改善:該公司已於107年10月26日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呈報說明其餘屋貸款業務之改善辦理情形,截至目前仍持續就所研擬之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繼續函報主管機關,將待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解除該項業務限制。
    (4)持有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評估尚無重大減損跡象該公司就所持有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已按季進行內部減損評估作業,108年第四季基於對遠雄巨蛋繼續經營假設之基礎並未發生重大不利之變化,遠雄巨蛋目前業已進入建照變更程序,且依據遠雄巨蛋之財務面及資金狀況評估,其估算之自償率仍高於100%,股東投資報酬率亦高於4%,且尚無資金不足之疑慮,顯示該案依目前建築成本及已確定之營運年限推算仍具投資效益,尚無重大減損之跡象發生,故該公司並未針對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提列減損損失,另經核閱該公司108年第四季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會計師亦未就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予以調整提列減損損失。

109/03/31

重大事項:
其他:有第4項 經有關機關罰鍰達新台幣10萬元以上及第22項經櫃買中心函示事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 109年2月定期申報第22項經主管機關函示或通知應查證事項、重編財務報告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櫃檯買賣中心107.4.18證櫃審字第第1070100489號函,係緣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4月3日發布新聞稿公告就該公司違反保險法情事所為之裁罰乙案,要求該公司針對裁罰內容所提及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說明之,並針對該等內控缺失提出內部控制制度改善計畫,此外亦要求會計師須對前開說明表示意見暨評估對財務報告之影響,主辦券商於每月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時,持續追蹤該公司之內控缺失改善情形至改善為止,並於該公司改善完成時將改善結果函報櫃檯買賣中心。該公司業已發文函覆櫃檯買賣中心前揭要求說明事項、內部控制改善計畫及會計師評估意見,而本券商亦於每月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時,持續追蹤該公司之內控缺失改善情形,並將依照櫃檯買賣中心函示於該公司改善完成時將改善結果函報櫃檯買賣中心。
  • 109年3月即時申報第4項經有關機關罰鍰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9年3月24日以新聞稿公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裁罰案。本次裁罰案係金管會辦理一般業務查核認為遠雄人壽核有以下作業缺失:如、往來保經代通路之管理及考核、業務員招攬爭議之控管缺失、未落實法令遵循制度檢討及專案查核作業、機構法人購買利變型壽險商品之核保及保全作業未建立有效控管機制及洗錢防制作業之實質受益人作業有未採合理驗證措施等,故依行為時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核處遠雄人壽新臺幣350萬元整之罰鍰。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 109年2月定期申報第22項該公司已針對內部控制缺失提出內部控制改善計畫,並由簽證會計師就其改善計畫逐項追蹤該公司提出之具體改善措施暨評估其實際改善情形,藉由增修訂相關規章辦法、修正系統檢核機制、增加查核頻率、清查修正錯誤等措施強化其內部控制機制,該公司將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機制,嚴恪遵守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以維護保戶及投資大眾之權益,故本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應屬有限。
  • 109年3月即時申報第4項遠雄人壽針對金管會之檢查缺失已提出相應之改善措施,包括增訂或修訂相關缺失事項之作業辦法、建置公司內部黑名單資料庫、強化客戶姓名或名稱之檢核作業、執行內控三道防線溝通協調會議,針對法令遵循制度進行檢討及追蹤改善、強化法人投保審核作業及修訂契約投保規定等,並經內部稽核單位確認後將金檢報告檢查意見暨公司改善措施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以落實監督控管。該公司將持續強化公司治理以強化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機制,並嚴恪遵守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範,故本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應尚屬有限。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 109年2月定期申報第22項該公司已依其函覆主管機關之內部控制改善計畫執行相關改善作業,並擬依以下預計時程向金管會呈報改善計畫以解除業務限制:
    (1)三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該公司擬於110年第一季送呈改善計畫申請解除業務限制,將嗣主管機關認可完成改善後始恢復辦理是項業務,截至目前該公司相關改善狀況請詳附件二。
    (2)停止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完成改善:該公司目前已停止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該公司已於108年1月31日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呈報說明其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改善辦理情形,截至目前仍持續就所研擬之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繼續函報主管機關,將待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解除該項業務限制,相關改善狀況請詳附件二。
    (3)停止增加餘屋貸款業務餘額直至完成改善:該公司已於107年10月26日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呈報說明其餘屋貸款業務之改善辦理情形,截至目前仍持續就所研擬之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繼續函報主管機關,將待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解除該項業務限制,相關改善狀況請詳附件二。
    (4)持有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評估尚無重大減損跡象該公司就所持有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已按季進行內部減損評估作業,108年第四季基於對遠雄巨蛋繼續經營假設之基礎並未發生重大不利之變化,遠雄巨蛋目前業已進入建照變更程序,且依據遠雄巨蛋之財務面及資金狀況評估,其估算之自償率仍高於100%,股東投資報酬率亦高於4%,且尚無資金不足之疑慮,顯示該案依目前建築成本及已確定之營運年限推算仍具投資效益,尚無重大減損之跡象發生,故該公司並未針對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提列減損損失,另經核閱該公司108年第四季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會計師亦未就遠雄巨蛋之股權投資予以調整提列減損損失。
  • 109年3月即時申報第4項遠雄人壽針對金管會109年3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7633號函所列缺失已提出相應之改善措施,包括增訂或修訂相關缺失事項之作業辦法、建置公司內部黑名單資料庫、強化客戶姓名或名稱之檢核作業、執行內控三道防線溝通協調會議,針對法令遵循制度進行檢討及追蹤改善、強化法人投保審核作業及修訂契約投保規定等,並經內部稽核單位確認後將金檢報告檢查意見暨公司改善措施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以落實監督控管,持續強化其內部控制、法令遵循及公司治理,針對本次裁罰案遠雄人壽之改善計畫辦理情形請參閱附件一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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