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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手中的文曄投票權只值一張統一超商88元商品卡嗎? - Lure Has It

自從大聯大108/11/12宣布公開收購文曄,原先外界以為會是一般的合意收購,但看到董事長鄭文宗為首的管理階層【鄭文宗、許文紅、高新明、文友投資、紹陽投資】因持股明顯不足以抵禦外敵,因此不斷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方式批評公開收購不具合理性及正當性,並強力呼籲小股東不要參與應賣;之後文曄在108/11/22針對公開收購內涵向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甚至又在109/01/08召開記者會,要求大聯大須將「大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本次公開收購文曄 30% 股權案無須申報」增列為收購成就條件,以保股東權益。然大聯大亦多次表達「四不一會」的訴求,分別為:在文曄本屆董事任期內,不會提名或參選文曄董事,會出席文曄依法召集的股東會,並參與表決,但不會與任何第三方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也不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召集股東會,不對外徵求委託書,並維持不高於30%的持股比例,不會再於資本市場加購持股,甚至在108/12/04加碼將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公開收購行為無須申報,增列為成就條件之一。

最後就在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9/01/15第1471次委員會議通過認定此一交易無須申報,另因應賣股數截至109/01/15總計為100,241,354股,已超過最低收購數量29,516,800股,故大聯大收購文曄條件完成成就。於公開收購截止日109/01/31公告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為271,495,367股,而實際成交數量則為177,110,000股,另外公開收購對價已在109/02/06以前支付予各應賣人。

時間

事件

108/11/12 大聯大董事會決議通過以每股現金新台幣45.8元公開收購文曄之29,516,800~177,110,000普通股股份(約當5~30%之股權),預訂公開收購期間為108/11/13~108/12/12。
108/11/22 獨立董事程天縱、獨立董事龔汝沁及獨立董事林哲偉所組成之審計委員會針對大聯大公開收購文曄普通股股份之審議委員會結果表示,審議委員會另委請康儲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國師會計師為獨立專家,其於108/11/21作成「公開收購價格合理性意見書」,設算文曄發行流通在外普通股價值區間為每股新台幣50.48~53.68元。而大聯大擬以每股新台幣45.8元收購文曄,明顯低於前述獨立專家設算之普通股價值合理區間之下緣,故大聯大之收購價格實無合理性可言。
108/12/04 由於文曄對大聯大收購30%股權有無必要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持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此仍有疑慮,並提出陳情,故大聯大為使公開收購順利進行,並消弭文曄之誤解,彰顯大聯大遵法之決心,決定將函請公平交易委員會釋疑,並將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此一公開收購行為無須申報,增列為公開收購之成就條件,並將延長公開收購期間延長為108/11/13~109/01/30。
109/01/02 文曄董事會決議109年股東會召開日期訂為109/03/27。
109/01/15 公平交易委員會發佈新聞資料,大聯大公開收購文曄案件已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9/01/15第1471次委員會議通過認定此一交易無須申報,另因應賣股數截至109/01/15總計為100,241,354股,已超過最低收購數量29,516,800股,故大聯大收購文曄條件已成就。
109/02/15 文曄董事會決議增列增列109年股東常會討論議案:
(1)「公司章程」修正案。
(2)「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案。
(3)辦理私募乙種特別股及/或丙種特別股案。
(4)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5)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發行新股總額85%至90%擬請股東會同意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新股權利,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開承銷)。
(6)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09/02/21 文曄與祥碩於109/02/21分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按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定,以股份交換方式進行合作,雙方將以增資發行新股方式受讓對方增資發行之新股,換股比例為每1股祥碩普通股換發19股文曄普通股,預計股份交換完成後,祥碩將持有文曄約22.39%股權,文曄將持有約13.04%祥碩股權。

事隔一個月,果不其然鄭文宗還是為鞏固自身經營權,在109/02/15董事會上提出了多項股東會增列之討論議案,另根據109/02/25上傳的109年度議事手冊裡頭可以看到因應籌資而導致股本超過額定股本進行修改章程,由於私募有價證券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都會損及現有股東權益,但私募有價證券需要三年的閉鎖期,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需按既成條件分批取得股份,然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現金增資就是很明顯地侵害股東權益,且與章程規定有所差異,因此上述籌資方式方才需要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過了幾天,文曄又為自己買了保險,實則是為避免詢價圈購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有價證券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議案僅用【為配合營運發展,強化與策略性合作夥伴之長期合作關係及公司競爭力】作為理由,而未敘明【實際預期之交易對象】,而在股東會上遭人非議,致使未能通過,因此又提出了與祥碩進行股份交換,換股比例為 1 股祥碩普通股,可換發 19 股文曄普通股,在文曄預計取得祥碩9,000,000股下,需增資發行171,000,000股,最大的好處就是【股份交換無需通過股東會通過,僅需經證券交易所及金管會核准】。

 

大聯大將公平會需認定此公開收購行為無須申報,增列為公開收購之成就條件時,增加收購之不確定性,文曄股價也因此下跌,小編看好公開收購條件可以成就,趁此機會買進一張參與應賣,因此在預計109/03/27舉行的股東會取得投票權。就在昨天下午家人說有人按門鈴,說來親送股東會紀念品,也就是7-11的88元商品卡,並請家人在委託書上蓋章後,便將第四聯:委託書帶走。

推測前來收委託書的人應該屬於股東會處理事務公司之員工,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0條規範,股務代理機構作為徵求人的話,徵求行為需要在徵求點當場蓋章完成徵求,而非跑到各股東家中去進行徵求。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0條

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但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當場蓋章方式代替之。

徵求人應於徵求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加蓋徵求場所章戳,及由徵求場所辦理徵求事務之人員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且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Q:那麼如果已經被交付88元商品卡並被帶走委託書的小股東,如果要表達真正的想法,有甚麼可以補救的方法嗎?

A:股東在委託書被收走後,仍想要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是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另股東如想要委託他人辦理的話,除檢附委託人之書面委託書外,仍需額外檢附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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