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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公共化、育兒津貼懶人包 | 媽咪~爸比~快樂孕兒、育兒教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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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少子女化新政策於昨日(8/1)正式實施,但由於許多爸媽,還是不太了解目前政策的實施方式,這邊在彙整政府所提供的資料,讓爸媽們有更明確的了解,希望對爸媽有所幫助!!

 

育兒津貼

育兒津貼圖片來源:衛福部

 

申請條件:

1.家中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百分之二十(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家庭總收入少於1,210,001即可申請,參考資料來源)。

 

3.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3.一般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4.符合前三款資格之一,且為第三名以上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新臺幣一千元。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申請人(以下稱申請人)資格規定: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 人 得 申 請 本 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未婚生子之婦女。

(二)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 住 之 人提 出 申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時,其申請時,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之查調,以實際照顧之人資料為凖。

 

申領及發放程序:

(一)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或親送兒童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核定機關受理後,應即審核文件是否齊備,經審核未齊備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四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之。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三)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核定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2.申請人因綜合所得稅稅率審查未通過者:
(1)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提出申復。

(2)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無法取得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得先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辦理資料建檔,並於當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主動補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如 有 特 殊 理由 , 經 直 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不在
此限。

(3)申復期限於當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者,應延長至結算申報截止日補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並於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補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3.受理申請人之申復,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本津貼。

(四)申請人逾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期間始申復者,視為重新申請。

(五)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核定機關應將本津貼按月撥入申請人帳戶。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按月以其他方式發給。
(六)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二個月 內 申 請者,得追溯自一百零七年八月發給。

(七)核定機關按月發給本津貼,原則應於次月底前完成。但本津貼第一次申請案件及總清查期間,不在此限。
(八)核定機關進行申請人財稅等相關資料年度清查,應至遲於三月底前完成,清查期間發現兒童及申請人有第七點第四款情形者,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及戶籍地主管機關補助異動情形。

(九)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核定機關以書面命申請人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四 ) 有下列情 事 之 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
3.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4.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6.申請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狀況異動。

(五)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 支 用 於 兒 童 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申請人未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核定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津貼之全部或一部

 

托育準公共化

公共化

公共化圖片來源:衛福部 公共化2圖片來源:衛福部 公共化3圖片來源:衛福部

 

以下文章內,有各機構目前政府規定收費限額,有需要的家長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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