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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教練涉性侵7學生、性騷22人 監院糾正桃園某國中 | 社會 | 新頭殼 Newtalk

監察院。   圖:取自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監察院。   圖:取自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監察院今 (16) 日指出,監察委員高鳳仙調查「桃園市某國中黃姓教練性騷擾性侵害學生」案件,12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本案調查報告,糾正該國中,並要求對其餘20餘位學生受害事件啟動調查、將黃信嘉教練移請檢察機關偵辦、檢討議處違失人員,並將包含張前校長在內之多名未依法通報之教育人員,移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裁罰。

監委高鳳仙表示,該國中棒球隊黃信嘉教練在105年起,涉嫌對7位學生(有些未滿14歲)為摸、親、捏、拉或打生殖器之性侵害行為,對22位學生為親、咬、摸或捏臉、手臂、背或肩膀等性騷擾行為。2位學生提起告訴後,桃園地檢署認黃信嘉對甲男為咬背部、親吻臉頰3次之性騷擾行為、打手槍1次之猥褻行為,對乙男為親、咬臉頰至少160次之性騷擾行為、抓生殖器3次之猥褻行為,於107年12月25日以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鄭班導師、林教練及陳宗世總教練因親見或經由學生、家長或英文老師之陳訴,知悉黃教練疑似有抓咬學生、親吻臉頰或拍裸照等校園性騷擾行為,卻未依法通報,均核有違失。

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申請或檢舉後,除有不受理事由外,依法應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提出調查報告。鄭班導師、甲男母親、溫生教組長於107年1月間申請調查或檢舉黃教練疑似對乙男、甲男及其他學生被性騷擾或性侵害,該國中卻於107年3月通知20位家長到校填寫撤回申請調查同意書,並僅對乙男、甲男進行調查,對其他20餘位受害學生未依法調查處理,核有嚴重違失。

監委高鳳仙說,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因市議員質詢陳宗世總教練涉及體罰情事,於107年3月31日至該國中請棒球隊學生填寫匿名問卷,結果顯示大部分9年級學生及部分8年級學生反映陳宗世有打身體(包含手心、耳光、頭、屁股、大腿、前後背等)、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單腳支撐地面等動作、羞辱性懲罰(掛牌子、罵難聽的話、剃光頭)等體罰或不當處罰行為。本院約詢時,W生證稱陳總教練有對S生打8個巴掌、剛睡覺就被叫起來罵或是集合(最長罵1個小時)、伏地挺身全班一起撐(最長30分鐘)等體罰或違法處罰行為;陳宗世亦坦承其有用手打學生屁股、打S生8個巴掌、打全班學生巴掌(一排打完換一排打)、伏地挺身撐著、交互蹲跳、半蹲等體罰或違法處罰行為。學生證稱,黃信嘉對棒球隊學生亦有打全班學生巴掌(一排打完換一排打)、罰青蛙跳、辱罵、半夜叫學生起床等體罰或不當處罰行為。

該國中對於陳宗世及黃信嘉長期體罰或不當處罰全班學生之事,渾然不知,遲至於107年3月29日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通知始知悉陳宗世涉嫌體罰學生,即有不當。該校對於黃信嘉體罰學生因不知悉而未為任何調查及懲處,對於陳宗世體罰學生竟以其帶領球隊成績有目共睹、其僅為呼巴掌及擠壓臉頰之「暫時性疼痛體罰」、體罰係因學生意圖挑釁低年級及偷竊等行為、學校並無接獲學生驗傷報告或家長反映體罰等理由,給予申誡1次之輕微懲處。該校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核有嚴重違失。

監委高鳳仙指出,學生受體罰或違法處罰事件屬於「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後,依法應於24小時內為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該國中之張前校長、陳教務主任、黃學務主任、黃輔導主任、李總務主任、郁體育組長、鄭人事主任及溫生教組長等教育人員於107年4月11或12日即知悉陳宗世總教練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卻未依兒少權法規定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為社政通報,違失行為明確。溫生教組長雖於107年4月11日為校安通報,但其通報類別卻將「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錯誤記載為「管教衝突事件」,實有不當。

監委高鳳仙指出,該國中明知黃信嘉未具備C級以上教練證之聘任資格,卻未依法定聘用程序,由家長後援會授權之陳宗世總教練違法聘用,致生黃教練性侵害、性騷擾、違法體罰學生事件;該校劍道館之使用執照未有住宿用途,應屬學生練習使用,學校卻提供棒球隊選手住宿,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4月19日函請學校不得再提供選手住宿,黃學務主任因督導管理教練疏失而經該校核予書面警告,張前校長因督察不周發生教練體罰、性平事件及選手住宿問題而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定申誡1次,實有明確違失。

監委高鳳仙指出,除提案糾正及檢討議處失職人員外,另請教育部、該國中學生家長應每月繳交費用作為教練費,理由為:「關於體育教練薪資,桃園市有4所學校是由家長後援會或社會資源支應,其中該國中是學生家長應每月繳交費用作為教練費,此種做法是否合法,中央與地方官員眾說紛紜,教育部應給予明確規範,以杜爭議,並應正視體育班教練超時工作問題,以保障勞動權益。再者,教育部允宜研議訂定國中小體育班學生宿舍設置及管理規範,以利縣市政府及各校遵循」、「體育班學生如因遭性別平等或霸凌事件而轉學,會被中華民國學生棒球聯盟處以禁賽2年處分,必須由學校提出申請,經法律途徑處理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才能撤銷禁賽處分。該國中體育班學生有全班遭受教練打巴掌之違法體罰情形,106學年度第2學期轉出學生數7人,107學年度第1學期轉出學生8人,卻僅有僅1名學生提出申復後撤銷禁賽處分。該國中允應詢問所有轉學學生意願並主動為有意願之學生提出撤銷禁賽處分申請。教育部亦應就該聯盟對於因遭性別平等或霸凌事件而轉學學生之撤銷禁賽處分規定是否過苛問題,研議解決方案,以保護學生參賽權益」,均應積極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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