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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失智症病友是否所有行為在法律上都無效? | 生活 | 新頭殼 Newtalk

受監護宣告後的失智患者,若是進行買賣、租賃等「財產行為」無效,但結婚、收養等「身分行為」有可能有效。   圖:新頭殼資料照
受監護宣告後的失智患者,若是進行買賣、租賃等「財產行為」無效,但結婚、收養等「身分行為」有可能有效。   圖:新頭殼資料照
「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當患者判斷力隨著病情下降時,對生活基本行為也會逐漸失去辨識能力,甚至有可能遭不肖份子欺詐利用,而患者家屬不只要面對長照的巨大壓力,還要面對可能的法律風險。有鑒於此,有澤律師群特別搜集失智症患者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並將平日執業所累積的寶貴經驗收錄於《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一書中,期許以平易近人的文字,分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

小劉因罹患失智症而受監護宣告。某日,小劉意識較為清楚時,前往機車行向老闆表示想購買機車,並決定與交往多年之女友小王結婚,二人一同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小劉的監護人小陳得知後,勃然大怒,認為小劉不得未經監護人同意,即自行購買機車及與他人結婚,因此宣稱小劉上述行為在法律上都無效⋯⋯

失智症病友依據民法第十四條受監護宣告後,依據民法第十五條,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所謂「行為能力」,是得以獨立的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也就是得以透過行為,發生內心所希望之法律上效果。

舉例而言,小劉想要向商家購買特定的機車,因此即具有「就該機車與商家成立買賣契約」的意思。當小劉向商家表示要購買該部機車時,該要約即為法律行為,依據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經商家承諾應買、雙方對於購買特定機車的意思達成一致之後,即有效成立買賣契約。

又,若是由「無行為能力」之受監護人(小劉)購買機車的情形,又會如何呢?假設受監護人希望向商家購買特定機車,雖然將該內心的意思以要約的方式表示於外,但是因為小劉無行為能力,因此該要約於法律上是無效的。此時,縱使商家承諾應買,因為小劉提出要購買的要約本身無效,因此商家無法對無效的要約進行承諾,買賣契約也無法成立。此時,必須由其監護人(小陳)代為向商家表示擬購買機車,才會在受監護人以及商家間成立有效的買賣契約。

但是,受監護人之法律行為,並非一律無效。「法律行為」依其內容,又可進一步區分為「財產行為」(亦即發生財產權利義務變動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等)與「身分行為」(亦即發生身分法上效果為目的之行為,例如結婚、收養等)。就此,司法實務認為:受監護人僅有「財產行為」時,會因無行為能力而一律無效,以保障受監護人,以免因處理不慎而致財產喪失。

至於受監護人之「身份行為」是否有效,則需要依各該行為之相關規定、以及受監護人行為當下之精神狀況個別判斷,也就是說,縱無行為能力,但只要有意思能力(即對於事物有正常識別之能力,即能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如何效果之能力),該身分行為仍為有效。以結婚為例,倘受監護人處於意識清楚狀態,而可以理解結婚之意義及其效果,縱未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仍可以有效地與他人締結婚約。

另一方面,如果是尚未受監護宣告之失智症病友,其所為之法律行為,不一定全部皆為無效,必須回歸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視其行為時是否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狀態(例如處於睡夢中、酒醉中、疾病昏沉中、心神喪失中,而完全喪失意思能力),依個案判斷其效果。

因此,小劉受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屬無行為能力人,購買機車的行為無效。但若小劉答應與他人結婚時於意識清楚,婚約仍可能有效。

(節錄自《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第二章)

書名: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
作者:林致平、方瑋晨、黃麗蓉、廖國翔、李佑均
策畫:有澤法律事務所
出版社:新自然主義

失智症病友依據民法第十四條受監護宣告後,依據民法第十五條,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謂「行為能力」,是得以獨立的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也就是得以透過行為,發生內心所希望之法律上效果

以結婚為例,倘受監護人處於意識清楚狀態,而可以理解結婚之意義及其效果,縱未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仍可以有效地與他人締結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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