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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持具殺傷力的非法槍枝犯案刑期和罰鍰均提高 | 社會 | 新頭殼 Newtalk

刑事警察局長黃明昭。   圖:謝莉慧/攝
刑事警察局長黃明昭。   圖:謝莉慧/攝

有鑑於多起槍擊案件是由玩具槍改造成具有殺傷力的非法槍枝,但由於現行變造改造手槍與變造制式槍的刑度不一,行政院長蘇貞昌上周主持行政院會時,要求相關單位修法。內政部今(3)天提報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或販賣改造手槍或各類砲彈將由現行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將可擊發火藥的玩具槍改造成具殺傷力的非法槍枝,至少也將處7年刑期,但不包括單純改造為空氣槍、不會致人於死的玩具槍。

刑事警察局長黃明昭表示,近5年槍枝犯罪統計數據顯示,持用「改造槍枝」的各類犯罪所占比率高居九成,已成為作案槍枝的最主要來源;而改造槍枝又多以市售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的操作槍為基材,再以簡易機具即可改造成具殺傷力的火藥式槍枝,因「操作槍」不具打擊底火的查禁要件,因而流通於一般實體店面或網路商城,不法分子可輕易購得改造。從殺傷力分析,改造槍枝致人死亡的案件,占槍枝犯罪高達有8成5,遠高於制式槍枝的1成5,因此,確有修法的必要。

內政部這次因此修正「槍砲」的定義,增加「制式或非制式」文字,將所有具殺傷力的各式槍砲,不分非制式與制式之別,只要會致人於死,刑責均以較重的刑度論處;同時修正「模擬槍」的定義,刪除「打擊底火」要件,修正為「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將「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的管制範疇。

為加強源頭管理,這次修法也將模擬槍的定義修正為「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現行條文明定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目前屬公告查禁範圍的模擬槍者,最高處50萬元罰鍰,政院今天也通過修法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屬於公告查禁、新修正定義的模擬槍,最高可罰150萬元罰鍰。

內政部今(3)天提報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或販賣改造手槍或各類砲彈將由現行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將可擊發火藥的玩具槍改造成具殺傷力的非法槍枝,至少也將處7年刑期,但不包括單純改造為空氣槍、不會致人於死的玩具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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