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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提告期限是多長? 【不在這個期限內提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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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明白 刑事提告期限 有多長

「 刑事提告期限 有多長 ?」是一個律師常常會被刑事犯罪被害人問到的問題,現代人生活壓力大、生活忙著賺錢,雖然不幸成為刑事犯罪被害人,但可能因為不熟悉法令、一時心軟、忙著照顧家人、猶豫是否提告、或擔心提告遭遇不測…等不同原因遲延提告,最終超過刑事提告期限,檢察官會不起訴,法官則會不受理判決,結果是,會讓加害者沒有被起訴的機會而逍遙法外。因此,一定要明白刑事提告期限有多長!

備註:本文是在介紹「刑事犯罪」(如:過失傷害罪)的提告期限,如果是「民事」(如:侵權行為)的提告期限,則是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的問題,請參考另外的的專文介紹:

1.什麼是消滅時效制度? 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值得保護嗎?
2.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怎麼計算呢? 不知道權利存在也會起算嗎?

 

刑事提告期限 有多長,會因為犯罪的種類而有不同

而刑事的提告期限,基於國家政策、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安定等原因考量,會分別就刑事犯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而有不同的刑事提告期限。

※所謂「告訴乃論之罪」,就是指「犯罪被害人如果沒有提出告訴,那麼國家就無法訴追犯罪、起訴」的犯罪。常見的犯罪包含傷害罪、妨害名譽罪、毀損罪、侵害著作權罪等等。

刑事提告期限告訴乃論之罪參考表(資料來源及製表:法務部) 刑事提告期限(告訴乃論之罪(2),資料來源及製表: 法務部)

※相反的,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是指「就算犯罪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也可以因為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啟偵查甚至起訴被告」的犯罪。常見的犯罪包含強制性交罪(性侵害)、竊盜罪、偽造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等。

 

告訴乃論之罪的 刑事提告期限 是6個月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被害人必須要在「確信」犯人為何人起的「6個月」內提告,否則如果超過這個 刑事提告期限 ,國家就不會起訴被告(簡單說,被告沒有被定罪的可能)。

刑事告訴期限(告訴乃論之罪的刑事告訴期限是6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先前判例:
「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
「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告訴乃論之罪的6個月期限是怎麼算的?

當犯罪被害人知悉(「達「確信」的程度」犯人時的「當天」開始起算6個月,但始日不計入。

※舉例說明:
被害人A在110年4月9日凌晨0點,知道犯人B在C地點無故損壞A的娃娃機台玻璃窗,並到警局對B提出毀損罪的告訴,則6個月的刑事提告期限應該從110年4月9日凌晨0時許即時起算,至相當日之前一日即110年10月8日0時屆滿。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一)有關期間之計算,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民法第119條所示,除刑事訴訟法就期間定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依民法之規定算定之。

(二)「告訴」係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即所謂得為告訴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訴犯罪的意思表示。在告訴乃論之罪中,「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的原因,也是訴訟條件,若有欠缺,國家刑罰權的追訴、審判程序,即無從行使。是告訴乃論之罪中,「告訴」的發動與否,攸關刑事程序的後續進行,甚為重要。就得為告訴之人於何期間內可行使「告訴」此點,有兩個相對的面向需同時考慮,即:⒈是否限制告訴期間部分:若不對告訴期間予以限制,則公訴提起與否,將永繫於得為告訴之人的意志,而使國家刑罰權長期處於不安定的狀況,並不妥適。⒉保障得為告訴之人的權益部分:告訴期間固如前述,應予限制,但若在得為告訴之人尚未確知何人是犯罪行為人的情形下,強以一定時間的經過作為告訴期間的進行,對犯罪被害人等得為告訴之人的權利保障,又顯嚴苛。

(三)為求上開兩個相對面向的折衷,以得為告訴之人已確知犯罪行為人時,作為可以開始行使告訴的時點,並限制得提起告訴的期間,確實較為妥當。此即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的原因。從而,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稱「知悉犯人『之時起』」,既是因調和得為告訴之人的權益與告訴期間之限制而制定,足見規範目的係在說明自知悉犯罪行為人的時點起,可開始行使告訴的權利,並非是就告訴期間起算的時點,所為的特別規定。

(四)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既非是針對告訴期間起算的時點所為的特別規定,則有關告訴期間的計算,即應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等期間的原則性規定,予以算定。換言之,由「知悉犯人之時起」開始起算,但始日不算入,並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的前一日,為期間的末日;但最後之月無相當日時,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6號(節錄):
「法律問題: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之6個月告訴期間,係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之當日起算或翌日起算?

乙說:翌日起算。
因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期間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而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故應自翌日起算(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334號、92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129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27號判決要旨參照)。

研討結果:採乙說。」

超過提告期間的告訴,司法機關不會追訴犯罪

如果提告超過提告期間,案件進道地檢署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處分」,若案件是進到法院,法官則會作出「不受理判決」。結果一樣都是無法追訴犯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提告期間,則不限制要在6個月內提告

刑事訴訟法只有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 刑事提告期限 限制,並沒有就非告訴乃論之罪限制,因此,即使是案發後超過6個月,被害人仍然可以提告。但是,一項犯罪畢竟也不是過多久都可以追訴,如果超過刑事犯罪的刑罰追訴期,那麼,一樣無法將犯人繩之以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地上有犯罪追訴期,但在天上沒有,人人死後都要接受上帝的審判!

超過地上犯罪追訴期看似讓人沮喪,但逃的了一時,逃不了永遠犯罪者若向耶穌不悔改或不信耶穌是主,死後將面臨第二次的審判,而這些審判,聖經中有詳細的記載:

聖經啟示錄二十章
我又看見一位天使從天降下,手裡拿著無底坑的鑰匙和一條大鍊子。他捉住那龍,就是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把他捆綁一千年,扔在無底坑裡,將無底坑關閉,用印封上,使他不得再迷惑列國。等到那一千年完了,以後必須暫時釋放他。

我又看見幾個寶座,也有坐在上面的,並有審判的權柄賜給他們。

我又看見那些因為給耶穌作見證,並為神之道被斬者的靈魂,和那沒有拜過獸與獸像,也沒有在額上和手上受過他印記之人的靈魂,他們都復活了,與基督一同作王一千年。這是頭一次的復活。(其餘的死人還沒有復活,直等那一千年完了。)在頭一次復活有分的有福了,聖潔了!第二次的死在他們身上沒有權柄。他們必作神和基督的祭司,並要與基督一同作王一千年。那一千年完了,撒但必從監牢裡被釋放,出來要迷惑地上四方(原文是角)的列國,就是歌革和瑪各,叫他們聚集爭戰。他們的人數多如海沙。他們上來遍滿了全地,圍住聖徒的營與蒙愛的城,就有火從天降下,燒滅了他們。那迷惑他們的魔鬼被扔在硫磺的火湖裡,就是獸和假先知所在的地方。他們必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遠遠。

我又看見一個白色的大寶座與坐在上面的;從他面前天地都逃避,再無可見之處了。

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

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裡。

也可參考:人死後靈魂會去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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