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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范冰冰的「陰陽合同」談起

 

今天說中國大陸很熱的一個話題,就是崔永元爆料,炮轟馮小剛和范冰冰的事。但還是先簡單介紹一下這個衝突的由來。

事情起因於15年前馮小剛導演的一部電影《手機》,講了一個關於電視圈裡的出軌和背叛的故事。片中的人物和故事被指是在影射當時在央視做主持人的崔永元和他的同事兼接班人和晶。總之這樁恩怨本來這是十多年前一樁舊案,之所以再起波瀾是因為馮小剛正計畫推出這部電影的續集,片名叫做《手機2》,於是觸動了崔永元的舊傷。

 

范冰冰不小心得罪人?

范冰冰是演員,為甚麼也被捲入了呢?是因為她在社交媒體上發了幾張照片,說自己演出《手機2》心情很好、很開心之類的,於是崔永元感到這是一種示威和冒犯,就揭發了范冰冰簽「陰陽合同」逃稅的事。

所謂「陰陽合同」就是演員和製片方簽兩份合同,一份片酬低的合同是假的,是給稅務部門報稅用的;另簽一份片酬高得多的合同作為真實支付的依據。崔永元披露了某合同,小合同的金額是1,000萬人民幣;大合同的金額是5,000萬,實際出演4天拿了6,000萬,這才是引發輿論大譁的爆破點,目前稅務機關已經表示介入調查。

在互聯網上,支持崔永元的聲音大於反對,關鍵在於他披露出陰陽合同這個娛樂圈的潛規則。也有人跟進,指陰陽合同的操作手法不僅在影視圈,在足球圈也成為慣例。

首先對這件事過程的是非曲直我們這裡不做評判,因為我們得到的信息是有限的,不足以把當事人貼上任何標籤。我這裡想分析的問題是:首先,崔永元就算被人影射,這種影射行為——以某個人為原型,再加之以虛構的故事,在文藝作品裡是不是可以被容忍的。這也是崔永元在接受騰訊採訪的視頻裡重點想澄清的:人家說川普都可以被影射、被諷刺,你作為小了好幾號的公眾人物,被影射一下又怎麼了?用得著這麼上綱上線、怒不可遏嗎?崔永元認為這是對他和他家庭的傷害,是不能被容忍的。

 

創作自由 vs. 影射道德

那麼導演馮小剛、編劇劉震雲有沒有這個創作自由,去影射崔永元呢?這是我們判斷整件事最基礎的出發點。請大家注意,我這裡的一貫原則是:只要我們一談到自由,就要區分其應用範圍,是在公共領域、還是在私人領域。自由是在公共領域才講的,影視創作是一種表達方式,表達自由也是在公共生活領域才成立的。

說到影射這事——創作者故意讓讀者或觀眾把作品中的故事和人物,和另一個現實中存在的對象建立起直接聯想,這事是否合理?首先我們要看他所影射的對象是某個歷史事件、某種公眾觀點、某個政治團體或黨派,還是有血有肉的活在世上的某個人。如果是前者,那它符合表達自由是沒問題的,它只是作者參與公共生活、塑造公眾意見的一種方式,你影射某個歷史事件和政治團體,影響到的政治層面的利益,有可能會利於某種觀點被更多人接受、也可能會阻礙這種觀點的流行,但不直接給某人的名譽帶來損失和生活造成困擾。

典型的例子如喬治歐威爾的小說《1984》就是影射蘇聯的集權體制;《動物農莊》影射的是蘇俄的共產主義革命和大清洗。《動物農莊》裡的角色也都是有現實原型的,比如被革命推翻的農場主瓊斯先生,就是沙皇尼古拉二世;提出「動物主義思想」的老梅傑,影射馬克思和恩格斯;那幾頭領導動物鬧革命的豬,雪球——影射托洛斯基;拿破侖——影射史達林;斯奎拉——影射莫洛托夫,等等。

這些人之所以成為被影射的對象,是因為他們本人和他們所代表的觀點就構成了公共生活;和無數人的命運發生著密切關聯。這樣的影射不僅是應該被包容的,甚至是深刻的、有思想的、有助於揭示社會本質的。從製作這類影射類的作品的實際社會功效來看,對於某政治集團內的具體的個人,非但不是冒犯和傷害,反而懷有很大的善意,它向人們揭示體制對你隱瞞的東西,告訴你某些對你重要,但是之前又沒人告訴你的真相,鼓勵你獨立思考。這種影射的電影、小說是太少了,而不是太多了。

 

馮小剛的電影《手機》影射了誰?

但顯然馮小剛的電影《手機》不具備這樣的意義,其實際功效更多的是帶給被影射者生活上的困擾、名譽的損失、家庭的傷害。而且馮導的動機我們雖然不能去裁判它,但至少可以說並不單純,因為同樣類型的故事你可以在央視裡找到很多原型,比如央視前台長李東生和女主持人的關係;周永康和某幾位女主播的關係;前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現任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和某位知名女播的關係,等等。這些人你為甚麼不去影射影射呢?拿崔永元說事,是不是因為這樣做的成本、風險小而收益高呢?他又是名人,影射他有票房號召效應,同時又不會惹太大的麻煩。這當中避免不了有成本收益的算計,算計中獲益的是導演、編劇、製片方等人,但是以崔永元的名譽、家庭受到損傷為代價,不能說是善意的吧!

即使這樣,我們仍然不能說《手機》這部電影就不符合表達的自由,馮導和編劇也完全可以說:我們這就是個虛構故事,沒有指名道姓是崔永元,何必對號入座呢?這裡就是我要強調的重點:雖然哪怕是這樣的電影也符合表達自由,制止自由被濫用不僅是法律的責任,更是輿論和道德的責任。如果這種電影出來,受到公眾一致的批評,認為不負責任的影射對某個無辜的人、他的家庭造成了傷害,如果有這樣強大的批判聲浪、有電影圈同仁們的抵制,我想馮導也不會有衝動再拍它的續集吧?可在實際中發生的是人們的追捧、獵奇、津津樂道、對某些潛規則下的豔遇充滿了妒嫉式的嚮往;結果是票房的大熱,是同行們的讚許,那當然馮導們就有再拍續集的衝動。

 

「陰陽合同」暴露出大陸「潛規則」

崔永元的反擊戰有太多情緒化的內容,他的做法是否合適?有很多爭論,但是揭露出陰陽合同這事我認為應該肯定,就算有情緒也不應該因人廢言,曝光潛規則是於社會有益的。在這件事上我們不應該把眼光集中在范冰冰是不是成了靶子,是不是被無辜波及上面。

我有一大困惑是,陰陽合同這事為甚麼會存在呢?因為從邏輯上講,范冰冰不可能對同一部電影,簽字接受兩個不同的片酬啊。其結果只能是兩份合同都無效,低片酬那份合同無效,是因為它本身就不是你們約定的數額;高片酬的合同之所以也無效,是因為它是以違反法律逃稅的目的被炮製出來的,違法的契約本身就無效。你說合同金額是6,000萬,回頭製片方反悔了只給你3,000萬,你也沒法拿這6,000萬的合同去告他,因為之前你還有一分合同願意只拿1,000萬呢!

這說明甚麼?司法和稅務系統之間有巨大的鴻溝。法院看到的合同金額是6,000萬,它依據這個來判案。而稅務局看到的合同是1,000萬的,按這個徵稅。看起來他們之間是不通氣,可接下來的問題是,他們之間是真的互不通氣被陰陽合同欺騙了呢?還是假裝不知道,默認潛規則?要是假裝不知道,這中間是不是又有大量利益掛勾的、潛規則的潛規則呢?這是崔永元反擊戰牽扯出的更深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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