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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議》 台商有保障?

1979年起,中國大陸實施改革開放政策,開始發展經濟;1989年天安門事件後,中國加速朝「政治保守、經濟開放」的道路邁進也開始吸引台商進入中國大陸投資。二十幾年來台商勇敢西進,在歌舞昇平的背後,默默「吞下去」的血淚,幾人能知?

據海基會2006年非正式統計,在大陸約有四萬「台流」,這些人或者經商失敗,無顏返鄉;或者財產遭人侵占,心有不甘「鳴冤」上訪。近年台流人數往上成長,據大陸媒體報導,單是上海地區的台流,就高達上萬人,甚至在東莞厚街鎮還有個「台商流浪村」,台流的具體人數已難以估計。

想要投資中國大陸,怎樣才能避免成為「台流」?最大的風險到底是甚麼?

第七次江陳會談預定協商《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目前會前會正如火如荼地展開。大陸國台辦主任王毅9月13日表示,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洽談已經達到最後階段,中方認為,9月底的江陳會簽署投保協議是「樂觀的、毫無疑義」。相較之下,行政院長吳敦義則語帶保留地表示,投保協議「簽得早不如簽得好」。顯示雙方認知仍有不小的差距,協商過程不是一帆風順。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由來已久

其實,早在90年代,中國方面已有《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與《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施行細則》等法律,但台商受害案件仍層出不窮。

為甚麼有法律卻保護不了台商?

空大、東海與淡江教授兼海基會顧問李允傑研究指出,中國大陸為了吸引台商,在1988年就公布了行政命令層級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共22條,規定台商在大陸投資,可以享受與外商投資企業相同的待遇,並可取得土地使用權。自此,台商前仆後繼前往大陸投資。

此時台商的投資大都採行與當地人合資的方式經營。但因為大陸仍非法治社會,當合資雙方發生爭議時,台商往往處於弱勢,當地政府、法院、公安系統也經常被「買通」,使台商求助無門,財產遭合夥人侵占;部分台商甚至連人身或財產安全都無法保障。

在眾多台商問題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1994年,法律層級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出台,但是台商受害案件並沒有因此減少。五年後國台辦指出,法律訂得不夠詳細,無法發揮應有的效力,再於1999年12月發布《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施行細則》。

「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回憶:「法律訂了之後,台灣主流媒體報導中國政府非常有誠意,專門為台商訂了法律,所以鼓吹台商應該大膽西進,掀起一股登陸熱潮。」

更多台商到了大陸,才發現當地情況不如預想。台商受害者大幅增加,於是他們前往市台辦、省台辦、國台辦,到處投訴。「國台辦2007年4月第一次公開表示,五年來向國台辦投訴共10,966件,就是平均一年二千多件。」

但不是所有人都會到國台辦投訴,台商會先在地方上想辦法自力救濟,有的台商則選擇「吞下去」,「不死心的人才到國台辦,所以真正的數字遠超過這個數字。」

高為邦感慨,以他個人案例而言,所經營的工廠財物被無預警搬空,是「搶劫罪」,不用特別立法,以中國一般國內法即可判決。但大陸當局卻藉口沒有法律,要訂定特別的法律。

是法律不執行,而不是沒有法律

李允傑教授指出,中共雖然在1994年訂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9年訂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但皆屬於大陸「國內法」,主要目的在吸引台商到大陸投資,不易落實。而目前由兩岸共同協商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被寄予一定期望。

但研究兩岸法律議題的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指出,因為中國把台灣當作國內的一個地區,《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不是國與國之間的條約,只是「中國國內的行政協議」,所以它的位階還低於中國的國內法律,不能與之牴觸。「所以台商受害其實已有法律可管,是法律不執行的問題,而不是沒有法律的問題!」許忠信強調。

在《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內容上,台商最關心的議題主要有二。一是一旦台商發生土地徵收、賠償等糾紛時,如何能有公正的仲裁機制;二是台商遭到羈押時,希望能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並通報所屬機關。

就第一部分仲裁機制而言,首先考慮「政府對投資人」(G to P)的仲裁。台灣第一時間向大陸提出「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做為仲裁單位,但大陸拒絕。目前可能方案之一是台灣與大陸雙方各派仲裁員,另外聘請國際仲裁單位成員作為第三者,組成兩岸仲裁小組。而在「投資人對投資人(P to P)仲裁部分,目前可能會採用兩岸法院裁定再相互承認的方式。

其次就「台商人身安全」議題而言,行政院長吳敦義與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都表示,在台商遭到拘留時,除了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外,還希望能通知當事人的所屬主管機關──也許是官方政府機構,或半官方的海基會及海協會。

上有政策,法院下有對策

然而台商真正關心的是,《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簽了之後,真的有用嗎?

廣東東莞台商投資企業協會會長謝慶源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表示,他在中國投資二十多年來,看過太多的投資糾紛案件。從台商角度來看,兩岸能夠簽署投資保障協議是好事,但是北京當局的「執行力度讓人存疑」。

「簽了以後,我們是希望能夠落實到下面,不要上面的簽一簽,下面的還是不理。因為你知道,大陸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下達的力度不夠的時候,我們還是看不到它的成效啦!」謝慶源一語道破台商的「沒有信心」。

高為邦指出,有位在廣西的台商,種植檸檬外銷新加坡,事業很成功。他在廣西的銀行存了300萬和350萬兩筆存款,結果一年後要領出時,存款消失了!銀行說,雖然承辦人收了錢,但沒有把錢給銀行,承辦人直接把錢貸款給另外兩家公司,而法院判決居然要台商找那兩家公司還錢!結果那兩家公司早就不存在了,沒有辦法追。

台商再回到銀行,銀行說台商手上的存款章印記很舊,早已作廢,所以最後打官司台商輸了。後來上訴到高等法院,動用很多關係,案子贏了,但最後地方法院還是不執行。銀行不賠,台商也沒有辦法。

高為邦表示,一個協議從簽署到落實,都要雙方有誠意。但現在大陸方面並沒有要解決台商投資糾紛的誠意。「2005年連戰到中國找胡錦濤,提到受害台商的問題。那時海協會、國台辦的人說法律很明確,但沒有單位有『足夠力量』幫台商說話。當時國台辦經濟局設有台商經濟糾紛處,他們的意思是『處』的層級太低,所以後來成立『台商投訴協調局』,局長是唐怡。」

後來高為邦將他的著作《投資中國你必須知道的陷阱》交給江丙坤,請江丙坤在國共會談時要對方處理書中受害台商的案子。

之後唐怡公開表示,台商投訴協調局成立不到一年,受理案件超過二千多件,結案率高達75%~80%。但當被問到高為邦書中案件的處理情形,他卻猛打太極,只說「目前核查工作近尾聲」。

高為邦說,從1994年說要為台商解決問題,訂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但成效不佳;又於1999年再訂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實踐成效也不彰,很多地方法院根本不採納;再於2005年成立台商投訴協調局,還是沒有一件具體的台商案件得到真正的解決。現在又要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議》?

「像我的案子,工廠被別人搬走,就是沒有交待。唯一的說法是現任的台商投訴協調局局長劉建中給的,他說他的層級太低,我的對手位階太高,所以沒有辦法。講來講去,其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而且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就是拖著。」高為邦十分無奈。

協議只會讓台商產生幻想

在《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仲裁機制方面,台灣希望在「政府對投資人」的仲裁上能有公正的第三方做仲裁。對此,高為邦認為,台商要得到真正公正的裁判還是很困難。他分析,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已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中也有部分仲裁員來自台灣。台商投資糾紛的案子到了仲裁委員會,台商跟中方被告各自選一名律師,但是第三位仲裁員還是來自中國的委員會。在這種情況下還是對台商不公,因為中方二位、台方一位。移到香港是一個選項,但是高為邦認為,「在香港難道中國會管不到嗎?」所以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其實與現行法律沒有差別。

有沒有台商在判決中勝訴呢?因為太多案件的是非太明顯,還是有很多台商勝訴。勝訴之後,必需由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法院竟然找各種理由「不執行」,對方就是不賠!

高為邦完全不相信中國的司法:「簽協議只會讓不瞭解中國現況的人誤認有保障,會讓人有錯覺,會讓台商繼續大膽投資,會讓台商更慘。中共政權從來沒有誠意,除非這案件鬧得很大,會影響其他外商投資,官方才會做某種程度的妥協──還台商一部分錢。而且你要鬧很大才可以,有人自殺或天天上訪天天告。」

至於「投資人對投資人」的部分,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指出,全世界的投資保障協議都沒有在這方面訂定條款,都是由地主國的法律來保護投資人。「中國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還有一般的公司法、契約法就已經足夠保護台商,簽這個協議只是會造成一個假象,讓台商認為中國對台商有特殊的保護,讓台商產生幻想,更快西進。」

如此看來,未來縱使有投資保障協議的加持,台商要「錢」進中國,仍需多多「停、看、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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