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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子的痛苦「父母重病,該辭職回家照顧嗎?」呂秋遠:別讓「華人式孝順」壓垮自己

今天課程的最後一個問題,是學員問我,「身為獨子,當父母罹患重病或失智,必須在工作與照顧父母之間二選一,應該怎麼選擇?」

 

「小孩子才做選擇,我全都不要。」其實我想這麼說。但是,身為老師,不能這麼隨便,所以我的想法是這樣的:「保護自己才是最優先的議題,不要讓華人式的孝順壓垮自己。」

 

現在年邁的父母,當然也曾年輕過,當他們在年輕時為了孩子做出了許多犧牲,把孩子照顧長大,「一般」父母的期望會是什麼?在他們養育照顧的過程中,難道想的是「等孩子長大成人,我就可以靠他們養老了」?

 

一般而言應該不會是這個答案,因為孩子未來能不能養活自己都不知道,怎麼好意思就去盤算,未來孩子成人以後,可以跟他要多少錢。

 

大部分父母在照顧孩子的時候,總希望他能快樂成長、成為可以照顧自己、不要拖累父母或社會的人。

 

比較可笑的是,倘若有「養兒防老」觀念的父母,胡亂甚至不照顧孩子的比例也偏高。

 

換句話說,認真照顧孩子的父母,往往要求孩子反饋的機會比較低,但是不適任的父母,年老後要求孩子照顧的可能性反而很高。

 

既然如此,憑什麼,當孩子長大以後,就應該犧牲自己照顧父母?更別說那種對於孩子原本就冷淡輕率、漠不關心的父母。

 

因為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當然不是。以民法的規範來說,當父母不能維持生活,身上沒有存款、收入、不動產時,有權利要求孩子要扶養他們。

 

但是,扶養的金額是多少?每個縣市不一定,一般而言,法院會以「最低生活水準需求」去計算孩子應該要扶養的金額,大約每人每月是14000元上下。

 

意思就是,在符合「沒有財產、收入」的前提下,父母才能要求孩子每個月給不到15000元,而且還會隨著孩子的收入而減少。

 

舉例來說,即便是獨子,如果孩子每個月只有30000元的薪水,法院或許只會判決5000到7000元上下。14000元全給是高標,除非孩子眾多可以平均分攤,如果是一個人,金額就是不高。只要繳納這些金額,法律上就不會構成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更別說那些不負責任的爸媽,法院可能根本不會要求子女要扶養這種人。

 

法院覺得,人生要自己負責,不能要求別人為你承擔風險,即便親如子女,也是一樣的。所以,父母重病,子女不需要犧牲自己照顧他們,是因為不該要求子女為他們承擔風險?

 

這是部分理由,但不是最重要的原因。如果真要說,為何不應該犧牲自己去照顧病重的父母,原因是在於自己如果垮了,什麼就都沒了,而辭去工作照顧父母,卻是最耗費心力、最容易垮台的一項選擇。

 

 

照顧未成年的孩子,我們每天看到的,是孩子的成長,一天比一天好;但照顧年邁或病重的父母,我們看到的是逐漸的衰退,只有在接手的時候最好,往後只會越來越糟糕。

 

如果自己已經有了新家庭、收入又不高、還有自己的新家人要照顧,要怎麼熬過去?如果熬不過去,那又該如何照顧別人,即便那是父母?久病床前無孝子,並不是罵人的話,而是血淋淋的事實,這種責任真的太累,不是一般人可以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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