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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上班「薪水和加班費」怎麼算?兩個例子讓你一看秒懂 - 今周刊

1月11日是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依勞基法規定,當天屬「放假日」,對於已排定或臨時被要求出勤的上班族、打工族來說,最想知道的,莫過於薪資和加班費計算方式;對此,勞動部以2個情境舉例說明,透過簡單公式計算,就可清楚了解自身權益。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黄維琛表示,在雇主已徵得勞工同意,且不妨礙勞工投票的情況下,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可就以下2種情況,計算當日工資和加班費。

 

工作日工資、加班費怎麼算?

 

第1種情況,當天屬於勞工的工作日(雇主先前已和勞工協商、排定),假設約定工作時間為8小時,勞工前2小時先去投票,再回到公司工作6小時,在此情況下,黄維琛以月薪3萬6000元(以下皆採相同條件計算)的勞工為例指出,「2小時投票時間工資照給,公司還要加給6小時工資」,並列出當日薪資計算方式。

 

●3萬6000元 ÷ 30 = 1200元(1日所得)

●1200元 ÷ 8小時(1日工時) = 150元(時薪)

●150元 X 6小時 = 900元(6小時加給工資900元)

 

若當日上班時間超過8小時,加班費該如何計算?黄維琛說明,第9、第10小時,計算方式為:時薪 X 1又3分之1;第11、第12小時,計算方式為:時薪 X 1又3分之2。

 

休息日工資、加班費怎麼算?

 

第2種情況,當天屬於勞工的休息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臨時來公司支援),勞工同意出勤,先去投票,再到公司工作6小時,以月薪3萬6000元為例,當日薪資計算方式如下。

 

●前2小時:時薪150元X 1又3分之1 X 2。

●後4小時:時薪150元X 1又3分之2 X 4。

●上述兩者相加 = 1400元(6小時加給工資1400元)

 

若工作超過8小時,加班費又該如何計算?黄維琛解釋,勞工出勤第1、第2小時,薪水計算方式為:時薪 X 1又3分之1;第3到第8小時,薪水計算方式為:時薪 X 1又3分之2;第8小時之後的計算方式一律為:時薪 X 2又3分之2。

 

打工族薪資怎麼算?

 

至於打工族的薪資計算方式,黄維琛說,投票日當天已排班的(時薪)打工族,當日出勤在8小時內者,採「加倍發給」,例如,現行時薪158元,工作8小時,就是:158 X 8 X 2(加倍) = 2528元。

 

若當天為(一例一休)休息日,卻臨時被找來幫忙的打工族,薪資按照休息日標準計算,採「加乘發給」第1、第2小時為:時薪158元 X 1又3分之1;第3到第8小時為:時薪158元 X 1又3分之2;第8小時之後一律為:時薪158元 X 2又3分之2。

 

黄維琛強調,根據勞基法37條規定,投票日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對於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1日,工資照給。

 

勞動部提醒,投票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勞基法第24條寫道: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在計算薪資或加班費時,必須注意,既然是1又3分之1「以上」或1又3分之2「以上」,用1.33和1.66計算,就會出現低於1又3分之1「以上」或1又3分之2「以上」的問題,因此多採1.34和1.67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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