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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香港「噤聲不是選項」 林志潔:名為法律實為恐嚇的《港區國安法》 - 今周刊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七月一日上路,但前一天六月三十日的晚上十點仍不見條文,近午夜時分所有條文一公告,各界驚呆──一個當代法治社會從未看過的荒謬立法,幾乎可說是不擁護共產黨就該死的法律,簡直像是追求未遂者對被追求者和其他可能的對手發出的恐怖宣示:我愛不到香港我不能忍受!香港之所以不肯愛我,一定是有人搗亂!我對任何搗亂的人都不會放過!

有多荒謬?先來看一下實體法

 

第一、哪些人會受這個法律規範?正常國家刑法的審判與管轄權原則是屬地原則,也就是在哪裡犯罪才會受該地的法律處罰。有的刑法也會加上一些屬人原則,例如公務員在境外犯某些罪,國籍所屬國也會有審判與管轄權。《港區國安法》所規範的對象是全世界任何人、公司、團體、法人,只要行為是「針對香港特區」,就會落入這個法律管轄,可說具有比海還寬的管轄權。

 

第二、有哪些犯罪態樣?本法有四大類犯罪,每類犯罪下又設各種細項犯罪態樣、內容包山包海。四大類犯罪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境外勢力罪,每一大類下又分為各類小型犯罪,內容五花八門,罪名和要件都匪夷所思。

 

分裂國家罪就如同之前中共頒佈的反分裂法,任何主張自決、港獨、甚至以台灣經驗作為理論基礎論述的行為,通通可能構成分裂國家罪。不必有武力行為,甚至不必著手實施,只要有「組織」或「策劃」等預備行為就已經成罪,基本上就是我國過去刑法100條叛亂罪再現,而且處罰範圍比叛亂罪還要廣。

 

至於顛覆政權罪處罰任何不擁護中國共產黨政權的行為,同樣,無須以武力進行,只要有策劃、參與、組織,就可以構成。

 

恐怖活動罪除了處罰恐怖活動實施者本身,涵蓋最廣的一項是幫助恐怖活動行為,只要是幫恐怖活動組織或任何參與人員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或場所等,為支持、協助、便利行為,或者宣揚、煽動恐怖主義,通通都是犯罪。至於什麼叫恐佈活動,依照條文定義「脅迫政府或恐嚇公眾以實施其政治主張」就是恐怖活動,之前的反送中抗議,即被港府定調為「暴動」,即屬恐怖活動。所以,提供口罩給反送中的民眾、幫忙載運抗議者回家、捐錢給參與抗議者,提供場所給來台避難之人,都可能構成本罪。

 

至於所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最主要的打擊對象就是台灣,最令人瞠目結舌的叫誘發憎恨罪,本罪的要件是屬於外國或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或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有聯繫、共謀等關連,而用各種非法方法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共政府或港府反感而「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就是犯罪。

 

由於什麼叫非法方式沒有定義,所以若台灣人民在台灣、用自己的FB發表對香港事務的評論,引發香港居民對港府或中共不滿,因為FB是中國禁用的社群媒體,會不會被算成是不法手段十分難說,也有構成誘發憎恨罪的可能。

 

還有阻撓政策罪也是一絕。民主國家不可會有這種「阻撓政策罪」的立法,因為一個政策或法律的制訂、執行,一定會有不同的聲音。假設香港政府規定以後所有的電影都要送檢、確定政治型態沒有問題才能播出、且播出前要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而你身為外國人士,在台灣為文批評,結果引發香港人抗議,你也可能構成針對港府或中央政府推行政策進行阻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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