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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新法上路 3大爭議全解讀

象徵保障賦稅人權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去年底正式實施,
但立法過程及上路至今廣受批評,究竟為何有如此大的爭議?它又真正保障了誰?

攸關納稅人權益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歷經十二年的闖關,終於在二○一六年年底三讀通過,並在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正式上路實施。

 

綜觀《納保法》重點,最受關切的重點,在於考量到台灣長期以來稅捐爭訟不斷,法條上明訂財政部須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負責統籌納稅人稅捐爭議的相關諮詢及救濟協助等事宜;另一方面,新法亦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和高等行政法院須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專業法官負責審理稅捐訴訟,盡可能完善納稅人的救濟程序。

 

然而,該法看似立意良善,但不論立法過程還是正式實施,來自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的質疑聲都未曾斷過,撻伐聲浪之大更讓上路僅短短兩周,立法院就罕見地召開了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外界憂慮的原因究竟是什麼?

 

稅官獨大欠監督!

納保官由財政部派員兼任

 

第一個備受質疑的,在於此次「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人員選任方式,是由財政部的稅務人員以「任務編組」的方式兼任,且任期僅有兩年,兩年屆滿後即必須回原機構任職;而納保官的考績由誰打呢?答案是:財政部。

 

「這很明顯存在道德風險的問題,納保官如果立場偏向民眾,不就代表他認為同事開出的單是違法的,但他以後還要回任,他真有勇氣開這個單?」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質疑道。若細究此次《納保法》之所以增設納保官一職的緣由,實來自於台灣稅捐實務上被外界詬病、積弊已久的問題:「稅捐訴訟救濟程序的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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