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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標準不一,如何定義?科學家推出評估指南 - Greenpeace 綠色和平 |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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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海洋
4 mins 2021 年 9 月 27 日

作者: Greenpeace 綠色和平

您認為被劃設為「海洋保護區」的海域可以捕魚嗎?能夠開放遊客進入嗎?要怎麼樣的標準,才能算是「保護」?在全球海洋面臨多種人為破壞之際,科學家發布「海洋保護區指南」(MPA Guide),以 4 大元素分級,有助於規範與管理,真正落實有效的措施。

綠色和平持續為守護海洋,向各政府提倡成立「全球海洋保護區」,在 2030 年前保護至少 30% 海洋,免於工業捕撈、海底採礦、漏油污染等破壞。然而,所謂「保護區」又該如何定義?國際間標準不一,某些保護區開放捕魚,部分保護區可提供觀光,怎麼做才能達到真正有效的保護?

綠色和平義大利辦公室2021年6月前往Gargano海洋保護區附近,於岸上舉行淨灘活動,同時在水下記錄珊瑚及生態健康。行動者手舉「保護海洋」字牌,乎遇政府及各界共同維護海洋健康。

綠色和平義大利辦公室2021年6月前往Gargano海洋保護區附近,於岸上舉行淨灘活動,同時在水下記錄珊瑚及生態健康。行動者手舉「保護海洋」字牌,乎遇政府及各界共同維護海洋健康。 © Greenpeace / Lorenzo Moscia

全球有多少比例的海洋受到保護?0.8%還是7.7%?

根據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定義,保護區必須以「自然保護」為首要目標,是一個透過法律或其他有效途徑認可、應用及管理,並且清晰劃設的區域,以達到長遠保護大自然與相關生態服務的目的。

IUCN曾在 2014 年發表《保護區綠色名錄》(Green List of Protected Areas),當中提出了實現保育的 3 大要素,包括: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健全設計與規劃(sound design and planning)和有效管理(effective management)。

不過,「保護」一詞確實存在較廣的詮釋空間,而各地管理部門的保育目標、準則與手法也各有差異,例如IUCN屬下世界保護區委員會(WCPA)就按照不同管理目標而區別出「國家公園」、「棲息地/物種管理區」等 6 種保護區性質

綠色和平英國辦公室正展開「海洋見證者」(Ocean Witness)行動,巡航南岸布萊頓外海,促請英國政府加強保障海洋保護區,免受工業捕魚威脅。

綠色和平英國辦公室正展開「海洋見證者」(Ocean Witness)行動,巡航南岸布萊頓外海,促請英國政府加強保障海洋保護區,免受工業捕魚威脅。 © Andrew McConnell / Greenpeace

但當我們聚焦保護全球 30% 海洋時,如果有些保護區繼續容許捕魚或下錨,有些保護區尚未落實卻納入統計,容易導致海洋保護區的實際成果不如預期,更因缺乏可靠數據而錯誤判斷全球有多少海洋受到保護。例如參考「海洋保護區輿圖」(MpAtlas)統計,全球目前約有 7.7% 海洋受到保護,但只有 2.7%「完全」或「高度」免受漁業捕撈影響,而公海更只有 0.8% 得到「完全」或「高度」保護

2021年9月,綠色和平行動者於直擊一艘巨型底拖網漁船竟出現在海洋保護區內,手舉「這裡是海洋保護區」布條,向政府倡議加強保障海洋力道。

2021年9月,綠色和平行動者於直擊一艘巨型底拖網漁船竟出現在海洋保護區內,手舉「這裡是海洋保護區」布條,向政府倡議加強保障海洋力道。 © Andrew McConnell / Greenpeace

4大準則統整保護區定義,科學評估指南出版

2021 年,來自六大洲的 42 位海洋及社會科學學者於《科學》期刊發表「海洋保護區指南」(The MPA Guide: A Framework to Achieve Global Goals for the Ocean),嘗試引入統一架構及共同語言,為全球各地海洋保護區提供評級指引,並持續追蹤保育進度及成果。這份指南分成了 4 大元素:

  • 成立階段(Stage of Establishment)
    按照數以年計的商議流程,分為「提案/承諾(Proposed/Committed)」、「通過(Designated)」、「實行(Implemented)」、「積極管理(Actively Managed)」4個階段。報告認為海洋保護區至少要達到「實行」階段,才能納入計算。
  • 保護級別(Levels of Protection)
    由於各地使用「海岸公園」、「海洋保護區」等名稱的形式不同,指南建議直接以「低度(Minimally)」、「輕度(Lightly)」、「高度(Highly)」、「完全(Fully)」4個程度取而代之。保護級別將按照:規範開採破壞、開放文化娛樂活動、保育生物多樣性等措施來評定。

  • 執行條件(Enabling Conditions)
    為決策者訂立一些基本條件指引,確保海洋保護區從籌劃到落實的過程順暢,實現保育願景,同時為晉升「保護級別」提供明確階梯。
  • 預期成果(Outcomes)
    描繪在不同「保護級別」的海洋保護區中,可預期的生態成果及社會影響,提供決策者參照與比對。

目前「海洋保護區指南」已陸續在美國、法國、印尼、南非等地應用,也將持續進行測試及調整。美國奧勒岡州立大學助理教授,同時是「指南」第一作者的Dr. Kirsten Grorud-Colvert表示:「透過釐清『海洋保護區』定義,我們可以追蹤全球進度,以科學為基礎識別下一步行動。我們須確保設立海洋保護區能夠達致保育成效,避免人類過度索求的惡果。」

2021年5月,綠色和平行動者於太平洋上監測海底採礦企業GSR所雇用的船艦,記錄該公司測試海底採礦機器人,操作過程中發生錯誤,導致25噸重的器械掉入海中,拉上水面時帶起大量海底沉積物,顯示海底採礦破壞力極高。

2021年5月,綠色和平行動者於太平洋上監測海底採礦企業GSR所雇用的船艦,記錄該公司測試海底採礦機器人,操作過程中發生錯誤,導致25噸重的器械掉入海中,拉上水面時帶起大量海底沉積物,顯示海底採礦破壞力極高。 © Marten van Dijl / Greenpeace

超過80個政府支持禁止深海採礦,象徵守護海洋希望

2021年舉行的「世界自然保護大會」(IUCN World Conservation Congress)於 9 月 11 日在法國馬賽落幕,除了為 10 月於中國昆明舉行的第一階段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 15 次締約方大會(CBD COP15)熱身,同時也投票表決多項環保議案。

其中有關深海採礦的 069 號決議「支持並執行深海採礦禁令(moratorium),禁令包括批准新的開發及探勘合約,以及落實海底採礦的規例(連同國際海底管理局的開發規例在內)」,直至完成全面風險評估、落實永續生產、污染者付費等原則,分別在「政府及政府機構」界別的表決中,以 81 票贊成、18 票反對(82% 贊成,另 28 票棄權)及「非政府組織及公民社會」界別的 577 票贊成、32 票反對(95% 贊成,另 35 票棄權),獲得通過。

雖然這次議案並無法律約束力,卻具有深遠象徵意義,例如 2019 年舉辦的同一場合,各地政府及公民社會議決支持「2030 年保護全球 30% 海洋」,如今「30x30」已成為多個國家官方認證的立場。而議案同時涵蓋「推動國際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改革」,也呼應綠色和平年初發表的《禍水》報告內容,指出ISA優先考量經濟發展而非環境保育,未能做好把關角色。(延伸閱讀:放過海洋吧!海底採礦業者誤導大眾的4個謊言

工業捕撈造成誤捕大量非目標魚種,此圖為綠色和平於印度洋上親眼目睹,漁船以「流刺網」破壞式漁法捕魚,鯊魚、鬼蝠魟等物種被魚網纏繞、掙扎致死。

工業捕撈造成誤捕大量非目標魚種,此圖為綠色和平於印度洋上親眼目睹,漁船以「流刺網」破壞式漁法捕魚,鯊魚、鬼蝠魟等物種被魚網纏繞、掙扎致死。 © Abbie Trayler-Smith / Greenpeace

凝聚全球海洋守護者力量,爭取通過《全球海洋公約》

在強而有力的保護區尚未成立及有效管理之前,我們的海洋生態仍然處於眾多人為威脅中。無論是以科學為名的深海採礦、破壞式工業捕撈、海底鑽油或塑膠污染等,依然需要各界極力阻擋,要求政府與企業制定法規,落實監管。

眼見關鍵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大會和《全球海洋公約》協商會議在即,綠色和平將繼承十多年來推動《全球海洋公約》呈上聯合國議程的努力,以觀察員身分參加,極力促使各政府通過 30x30 目標。邀請您加入守護海洋的力量,與綠色和平和超過 370 萬人一起,為我們的大海爭取完整保護,令未來世代仍能擁有豐饒的海洋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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