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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許願池》生前贈與給某一個繼承人的財產,死後會不會被其他繼承人追回來? - umedia 優傳媒

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逝世後,四子張國煒(如圖)接班不成,並爆發大房翻臉和豪門遺產繼承風暴。(圖/翻攝自YouTube)

作者/許苑律師

說到繼承,這邊有個已經被問過好多次的問題,跟大家分享。

 

「律師,我爸爸在生前贈與我一筆土地,爸爸剛去世,我兄弟姊妹就跟我說,那筆土地是爸爸在死前兩年內贈與給我的,應該要拿出來當遺產分,是這樣嗎?」

 

「律師,我有三個孩子,但只有老大願意照顧我,所以我想在生前把財產全部贈與給老大,不想讓另外兩個孩子繼承。但我聽說,死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都會被追回來當作遺產,真的是這樣嗎?可是,我又沒辦法知道自己是不是兩年後才會死…這下該怎麼辦呢?真傷腦筋…」

 

基本上,會和我提到「死前兩年贈與」這個關鍵字的人,很大一部分是被民法上的一個條文所誤導了。

 

我們來看看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的文字:「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嗯…乍看之下,好像真的很像在說:死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要當作遺產。但其實,這個條文並不是這樣理解的喔!

 

在理解這一條之前,我們要先看看它的上一條,也就是第1148條第2項的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意思是說,繼承人只要用「繼承所得遺產」去清償死者的債務就可以了,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清償。

 

這個時候,我們再回來看看1148條之1第1項的文字,有沒有新的感覺?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死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要當作「繼承所得遺產」,目的是用來清償債務。

 

也就是說,這個條文是用來保障死者的債權人的,只有當死者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才會用到這一條的規定,繼承人必須將二年內受贈的財產拿出來清償給死者的債權人。如果死者並沒有負債,或死者的遺產足夠清償負債的時候,就不會有這條規定的適用。當然,這條規定並不適用在繼承人間應繼遺產的計算喔!所以,繼承人之間並無法用這條規定要求把二年內受贈的財產給吐出來。

 

生前贈與是不是就真的完全沒有被追回來的問題了?並不盡然喔。(圖為已故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生前所立遺囑部分文字,翻攝自YouTube)

但是,生前贈與是不是就真的完全沒有被追回來的問題了?並不盡然喔。依照民法第1173條規定,因結婚、分居(孩子離家自立)或營業(創業)而受贈的財產,會被法律當作是未來應分得遺產的預先給付,所以,在之後分遺產時,就必須先把受贈物的價值加入遺產去計算(注意:不是把受贈物本身追討回來當遺產),再把已受贈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扣除已受贈的額度,也就是說,已受贈的繼承人在受贈的範圍內不能再分配遺產。

 

說到這裡,有心想要在生前規劃財產的人可能會覺得有點不知所措,為什麼結婚、分居或營業贈與的財產就要被當作遺產預付?我就是想把財產都送給某一個孩子不行嗎?

 

其實,民法在這裡保留了一個但書:「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所以,如果你不希望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的財產被當作遺產預付,你需要在贈與時特別表示:「這筆財產不是遺產預付,就是要送你的。」之類的話,最好還要有書面或文字為證,以免日後發生糾紛無從舉證,這樣這筆財產才不會在死後被其他繼承人追討喔!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     

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逝世後,四子張國煒(如圖)接班不成,並爆發大房翻臉和豪門遺產繼承風暴。(圖/翻攝自YouTube)

作者/許苑律師

說到繼承,這邊有個已經被問過好多次的問題,跟大家分享。

 

「律師,我爸爸在生前贈與我一筆土地,爸爸剛去世,我兄弟姊妹就跟我說,那筆土地是爸爸在死前兩年內贈與給我的,應該要拿出來當遺產分,是這樣嗎?」

 

「律師,我有三個孩子,但只有老大願意照顧我,所以我想在生前把財產全部贈與給老大,不想讓另外兩個孩子繼承。但我聽說,死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都會被追回來當作遺產,真的是這樣嗎?可是,我又沒辦法知道自己是不是兩年後才會死…這下該怎麼辦呢?真傷腦筋…」

 

基本上,會和我提到「死前兩年贈與」這個關鍵字的人,很大一部分是被民法上的一個條文所誤導了。

 

我們來看看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的文字:「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嗯…乍看之下,好像真的很像在說:死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要當作遺產。但其實,這個條文並不是這樣理解的喔!

 

在理解這一條之前,我們要先看看它的上一條,也就是第1148條第2項的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意思是說,繼承人只要用「繼承所得遺產」去清償死者的債務就可以了,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清償。

 

這個時候,我們再回來看看1148條之1第1項的文字,有沒有新的感覺?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死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要當作「繼承所得遺產」,目的是用來清償債務。

 

也就是說,這個條文是用來保障死者的債權人的,只有當死者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才會用到這一條的規定,繼承人必須將二年內受贈的財產拿出來清償給死者的債權人。如果死者並沒有負債,或死者的遺產足夠清償負債的時候,就不會有這條規定的適用。當然,這條規定並不適用在繼承人間應繼遺產的計算喔!所以,繼承人之間並無法用這條規定要求把二年內受贈的財產給吐出來。

 

生前贈與是不是就真的完全沒有被追回來的問題了?並不盡然喔。(圖為已故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生前所立遺囑部分文字,翻攝自YouTube)

但是,生前贈與是不是就真的完全沒有被追回來的問題了?並不盡然喔。依照民法第1173條規定,因結婚、分居(孩子離家自立)或營業(創業)而受贈的財產,會被法律當作是未來應分得遺產的預先給付,所以,在之後分遺產時,就必須先把受贈物的價值加入遺產去計算(注意:不是把受贈物本身追討回來當遺產),再把已受贈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扣除已受贈的額度,也就是說,已受贈的繼承人在受贈的範圍內不能再分配遺產。

 

說到這裡,有心想要在生前規劃財產的人可能會覺得有點不知所措,為什麼結婚、分居或營業贈與的財產就要被當作遺產預付?我就是想把財產都送給某一個孩子不行嗎?

 

其實,民法在這裡保留了一個但書:「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所以,如果你不希望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的財產被當作遺產預付,你需要在贈與時特別表示:「這筆財產不是遺產預付,就是要送你的。」之類的話,最好還要有書面或文字為證,以免日後發生糾紛無從舉證,這樣這筆財產才不會在死後被其他繼承人追討喔!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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