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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著作權:從五個基本概念開始 – 創作者學苑

相較於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在我們生活中更常會遇到的其實是「著作權」!

而著作權的侵害,涉及的不只是民事賠償責任,甚至還可能吃上刑事官司,因此對於「著作權」,我們要有基本的認識才好。

最近我有位做手工飾品的法顧客戶,某天她去向廠商(一樣有做飾品)批材料零件時,手上配戴著自己還未上架的手鍊作品,廠商見到還誇讚漂亮並順手就用手機拍了張作品的照片。當下我的客戶沒想太多,還很高興自己的創作受到喜愛!

沒想到,幾天後客戶在瀏覽廠商網站的「新作品照片集」中,竟然看到有一個和自己當天戴去的飾品,長得極其相似的作品!

問題來了,請問廠商有無侵害到原作者的著作權?在判斷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先有幾個基本概念:

一、著作權需要「登記」才能受保護嗎?

著作權法第10條中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經過登記或註冊便能取得 。

二、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還是其中的「觀念創意」呢?

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如果剛好有不同的作者,各自獨立的用同樣的概念,創作出相同或相似內容的著作,那麼兩個著作都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三、「接觸」原則!

實務上要證明被告直接接觸過原告的著作,沒有那麼容易。因此,只要能證明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可認為被告有合理的機會或可能看過、聽過著作權人的作品(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314號判決意旨參照)即可。例如:原告的文章已經發表在網路上、消費者已經可以在市場上買到原告的作品;或是原告的作品已經具備相當的知名度、已有做相當程度的廣告。

四、兩個作品之間是否符合「實質近似要件」?

以「語文著作」為例,法院通常會以「質與量比對分析法」判斷:涉及抄襲的是否是原著作的重要部分且占原著作的比例達一定程度?對「圖形、美術、攝影、視聽…等具有美感性或藝術性著作」而言,多用「整體觀念與感覺分析法」判斷。

五、是否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著作權法第44-63條,有合理使用的特別規定。在不符合前述規定時,可以用第65條,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應注意下列事項,以作為判斷的基準: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回到案例討論:

客戶的手鍊作品,裡面有用到蓮藕銀飾、花瓣銀飾、珍珠以及粉晶…等元素組成。而手鍊是屬於美術著作,其中被著作權保護的並不是把蓮藕或花瓣銀飾用在手鍊上的「觀念」。而是如何把蓮藕銀飾等元素,運用組合在一個作品中的「表達」,而可以用「整體觀念及感覺分析法」來觀察:兩個作品呈現的顏色、形態等美感或藝術性表現,是否具類似的風格判斷!

 

(本文授權轉載自 明恩法律事務所部落格,作者為吳挺絹律師,原文在此
(Cover photo credit:Michael Ruiz@flickr CC BY SA 2.0.)

 

文章來源:智由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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