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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正在監管ICO市場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仍然著眼於監管從事ICO的區塊鏈公司。

隨著越來越多的區塊鏈初創公司通過ICO籌集資金,區塊鏈的專家擔心,發行此類貨幣時,由於缺乏透明度可能對投資者構成危險,也有可能會引發一些政府監管機構關注的問題,因此監管者對ICO高度的重視。

跟據路透社的報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由於近幾個月來,所謂的ICO出現了迅速的增長,正在對這類產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憑藉其虛擬性質,ICO很有可能被用於洗錢活動,這引起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密切關注。

向監管機構提出挑戰

監管機構所面臨的問題是這些區塊鏈公司正在運營的系統。因其去中心化的性質就意味著沒有單一的實體負責貨幣發行,而監管機構只能追蹤包括錢包提供商和比特幣交易平台在內的第三方服務提供商。

監管機構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處理這些貨幣:當做代幣還是證券?

2014年,美聯儲理事會主席珍妮特·耶倫(Janet Yellen)就曾澄清表示,美聯儲對比特幣沒有管轄權。

「聯邦儲備委員會根本沒有權力以任何方式對比特幣進行監督或管理……據我所知,在比特幣和銀行之間根本就沒有交集,美聯儲完全有能力監管和監管。」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仍然不確定應該如何處理區塊鏈和ICO

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廣泛界定了「證券」的範圍,涵蓋了所有的股票、債券、期貨和投資合同等。但是卻沒有出台關於如何處理比特幣或區塊鏈的監管準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已經決定,那些使用區塊鏈技術進行證券交易的公司需要註冊成為交易所、另類交易平台(ATS)或經紀人、經銷商。

《交易法》的3(a)(1) 第一條將「交易所」定義為:

「任何組織,協會或團體,不論是否成立或未成立,一旦建立,維持或提供一個市瞅設施,將證券的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或者遵從一般對該術語的理解,在證券交易中擔任執行證券交易的角色,而且包括了對市懲設施的維護。」

《交易法》的3b-16(a) 將這樣的組織、協會和團體的定義解釋為:(1)能夠聚集多個買賣雙方;(2)使用既定的不可任意支配的方式(無論是通過提供交易設施還是設定規則),在訂單對雙方都有影響的情況下,買賣雙方進入訂單,同意交易條款。

因此,如果區塊鏈技術平台彙集了擁有被視為證券的數字資產的多個買賣雙方,則該平台就需要註冊成為證券交易所,除非它被排除在註冊之外。

雖然,ICO代幣在沒有政府監管調控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著交易,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會提出某些形式的監管應該只是時間問題,最終可能會導致許多區塊鏈公司及其ICO遭受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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